修正通讯监察法实施至今 核准率七成二

(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八日电)修正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自去年十二月十一日开始实施,通讯监察书从原本由检察官核发改为由法官核发。司法院今天公布成效统计,总计自实施日至今,各法院共受理五千九百六十件通讯监察书声请案件,以毒品案件为最大宗,全部核准者三千九百一十八件,核准比率约七成二。 

大法官会议去年七月间作出释字六三一号解释,认为通讯监察书应由客观、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官核发,而非由职司犯罪侦查的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同时负责,这样并非合理、正当的程序规范,也与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的意旨不符。

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已于去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并从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往后通讯监听书的核发改由法官负责,综理国家情报机关首长的核发通讯监察书则由高等法院专责法官审查。

司法院今天公布实施成效指出,去年十二月实施至今,全国各法院受理通讯监察声请案件共五千九百六十六件,全部核准者三千九百一十八件,部分核准部分驳回者七百五十一件,全部驳回者一千两百五十八件,核准监察线路共两万零八百五十一线,驳回线数九千一百一十三线,总计案件核准比率约七成二。  

司法院表示,法院准予核发通讯监察书的案件类型,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为最大宗,约占七成,其次是贪污治罪条例、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案件等。

在案件驳回理由方面,则以“欠缺就监察犯罪曾经尝试其他搜证方法而无效果之具体事实;或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搜集或调查证据之具体理由”及“无可信其通讯与声请监察犯罪有关连性之具体事证”占多数。至于国安监察案件,台湾高等法院至今年四月七日止,共受理十八件声请同意案,均已审慎核复。  

司法院表示,为落实释字六三一号精神、保障人权,将尽可能通知受监察人,并将检方认为“通知有妨害监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案件交由法院详查,若认为无此情形,在征询检方或相关机关首长意见后,得径行通知受监察人;若为有妨害监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情形者,将逐案列管,定期检讨不通知原因是否消灭。970408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