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6年03月03日訊】廣東珠海一女士在以民事糾紛案件中勝訴,卻被法院當成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長達7年多。其家屬提請司法監督,法院稱,「輸錯了」,對此,網友批評,「一句輸錯了就完了?追責!」
3月1日,據大陸媒體報導,廣東珠海的市民胡先生介紹,今年2月初,他計劃帶65歲的母親梁女士去澳門旅遊,辦理簽證時,系統無法審核通過,稱其母於2018年因為一起案件被中山市第一法院限制消費。
這份簽於2018年7月26日的《限制消費令》提及,「本院於2016年9月7日立案執行胡某、梁女士申請執行你單位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你單位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單位梁女士,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限制消費令》」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限制消費令》中,申請執行人和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負責人均為梁女士。
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梁女士涉及的案件案號為「(2016)粵2071執8948號」。限制消費令的接收單位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產有限公司」。
天眼查顯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歷史法定代表人均姓李,沒有梁姓人員。
胡先生感到不解,母親與中山市金山城房地產有限公司曾打過官司,其是原告,且官司已經勝訴,「為什麼勝訴的原告,會成為被執行、被限制消費的被告?」
胡先生說,2月23日,他向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發送了《民事執行監督申請》,2月28日,他收到了中山市第一市區檢察院出具《受理通知書》。
3月2日,中山市第一法院執行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應該是立案時輸入錯了,會先解除限高。」
對此,胡先生有些無奈,「雖然猜到了,但還是感覺有些離譜,希望儘快解決。」
網友批,「一句輸錯了就完了?這也太兒戲了吧!建議追責,給當事人賠償!」
中共法院此類執行「鬧烏龍」事件並不是首次。
1月20日,據大陸新黃河報導,一家民企兩次中標天津濱海新區公安局的採購項目,卻在完成建設與服務後遭遇長期拖欠款項。法院判決公安機關支付本息約5000萬元,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院對公安局及其負責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久後又悄然解除。執行期間,當地財政局應公安局要求仍向同一項目的其它企業撥付數千萬元,而勝訴企業分文未得。
2023年3月26日,有大陸媒體報導,陝西榆林一男子勝訴後,近4萬元執行款被法官挪用,還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
(記者李酈綜合報導/責任編輯:徐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