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清:揭開中共「涉外法治」的真面目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3年12月06日訊】11月28日,中共各大官媒報導,中共中央政治局27日下午召開「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集體學習,由武漢大學特聘教授黃惠康主講,中共黨魁習近平隨後指示稱,「要積極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建立加強「保護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隨後,中共各大喉舌包括人民日報、央視、法制日報等紛紛大肆宣揚。

那麼,什麼是「涉外法治」?中共借「涉外法治」究竟想幹什麼?本文從法學角度進行分析。

中共反法治

一直以來,中共打著「法治」的幌子,欺騙國際社會,蒙蔽中國國內民眾。

其實,中共國從來沒有過「法治」,而是反法治的一黨獨裁。

「法治」一詞最早由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含義是「良法之治和普遍遵守法律」。也就是法律首先是良法,法律要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符合正義,其次是能獲得人們的普遍遵守。

法治作為在制度起源於英國,是英美法系的核心概念,英語是rule of law,,其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法律制約一切國家權力,司法獨立,權力有限,人人受到法律平等保護,正當法律程序等等。法治後來在美國形成了以美國憲法為圭臬的三權分立制衡體制,其核心是以憲法權利體現的自由。

中共從1949年竊取中國大陸政權以來,毫不遵守任何規則,毫無任何「法治」可言,不斷的迫害中國人的基本人權,中共控制立法、行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制約。

中共掌控立法,不斷的制定大量的惡法、非法之法,用其打壓和迫害國內民眾。

中共的司法甘為工具,從不依法判案,而是聽從中共各級黨官的意志判案。

中共司法在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枉法冤判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時,法官竟然公然對辯護律師說,「不要和我說法律」,「我們不講法律」。

就連中共的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2015年都公開宣稱,「向司法獨立亮劍」,引發輿論譁然。

司法是適用法律進行判斷和裁決的機構,古今都是以公正為標準,不獨立的司法還是司法嗎?中共最高法院院長的這種言論等於向外界、向中國民眾宣稱,中共的司法絕不公正,絕不獨立判斷,絕對要當中共的工具。

中共各級官員濫用權力,各級司法甘當工具的惡行,製造數不清的冤案。

近幾年,中共黨魁習近平上台後,更加倒行逆施,肆無忌憚的濫用權力,一方面打著「法治」、「依法治國」的旗號,一方面不遺餘力的推行反法治的「楓橋經驗」,讓群眾斗群眾,讓民眾相互告密。

中共破壞國際規則

二戰後,聯合國成立,聯合國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通過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條約,包括兩大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人權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

《聯合國憲章》說,「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1948年通過的《人權宣言》宣布,「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從此,人權作為普世價值成為了超越國家和衡量一個政府合法性的標準。

國際法的核心是「人權」和「和平」。作為一個政府,只有首先在國內尊重和踐行公民的基本人權,實行法治,約束公權力,才能在國際上奉行善鄰之道,與別國和睦相處,和平才能實現。

中共這種專制、極權政府,從不尊重本國國內人們的人權,也不遵守國際規則。

中共一貫違反國際法,如兩大人權公約,儘管中共假惺惺的簽署加入,卻沒有遵守任何一條公約的規定,從1989年屠殺大學生,到1999年開始直到現在一直在延續的對法輪功的迫害,還有對西藏、新疆地區民眾及其他信仰群體的迫害,對國內維權民眾、對為民眾代理案件的維權律師、對揭露真相的記者,毫無底線的濫施國家權力進行打壓。

在與別國關係上,不斷違反國際公約,恃強凌弱,威脅恐嚇中華民國,在南海挑起衝突,挑釁周邊國家。在聯合國,收買、滲透聯合國機構,歪曲國際規則,美其名曰「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涉外法治」就是中共要「把全世界管起來」

那麼,中共的「涉外法治」究竟是什麼?在中共媒體報導種提到,這次會議的主講是武漢大學教授黃惠康,至於講了什麼內容,中共黨媒一律沒有透露。

根據網絡資料,黃惠康於2022年在《武大國際法評論》第1期發文《準確把握「涉外法治」概念內涵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

從正常的法學論文角度來看,這篇文章更像是一篇政治文件,處處充滿了錯誤的用詞和自我杜撰的概念,邏輯混亂,到處是空洞的政治口號。

文中提到「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兩個概念,如果按照嚴格的法理學理論,這種提法完全是錯誤的,因為法的分類可以一定的標準分為國內法和國際法,但是,「法治」一詞完全指一國國內的權力配置與憲政狀況;而國際法,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國際法治」是不存在的,因為國際法是通過國家間的公約和條約自覺遵守的。不存在一個超越主權國家的權力實體,聯合國也只是一個聯合機構,不具備國家的特徵,也沒有國家的權威,沒有完全的國際法執行機構,比如中共一直違反聯合國公約,迫害人權,但是中共依然可以霸占聯合國人權機構的席位。

但法學常識並不能阻擋中共的「法學教授」用法學概念編造自己的所謂「理論」。

此文章稱,「涉外法治」本質上仍是「國內法治」的一部分,不是「國際法治」,「依法治國」涵蓋國內和國際兩個方面。在國內,涉及「國內法治」發展和「涉外法治」建設兩大方面,在國際上,是「要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引領構建國際法治」。這兩個方面從屬於一國主權管轄,是一國國內法在域外的延伸適用。

如果翻譯成法學通用的語言,「涉外法治」,就是把一國的國內法延伸到域外適用。具體而言,就是要把中共的國內法擴展的國外適用,包括地域上的「域外適用」和管轄對象的「對外國人的適用」。

在這篇文章的後半段,列舉了具體的法律域外適用的內容建議,包括「完善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在外交領域制定「《反干涉法》、《反海外腐敗法》、《外國代理人法》等法律」,在民商事領域,「構建完善的涉外民商事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司法協助體系」;在刑事領域,「設置單獨的涉外編或涉外章節,完善刑法的域外適用」;在行政法領域,「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網絡安全法等各項行政法律法規中增補域外適用條款」;在經濟法領域,「增加專門的涉外章節,為國內法的域外適用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文章還稱,這些做法就是「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法治保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增強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中國引領時代潮流和人類文明進步方向」。

可以看出,中共的所謂「涉外法治」,就是要把中共的所有法律都延申到國外及外國公民,管制外國人和在國外的中國人。

近兩年,中共已經開始把它的「涉外法治」變成了現實,如最近將要實施的《愛國主義教育法》,要求對港、澳、台三地及在海外各國的華僑灌輸「愛國愛黨」。

中共的新版《反間諜法》,也擴大到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的監管,美國國家反情報與安全中心指出,這項法律模糊之處意味著,「任何文件、數據、材料或項目」都可能被視為與中共國家安全有關,結果導致新聞記者、學者和研究人員身處危險。

2020年,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發文《北京的域外法影響》,指出,北京對香港強加《國家安全法》,最令人震驚的是其38條,將含糊不清的政治罪行的刑事處罰用於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無論他們是否與香港有實質聯繫。這是中共當局控制在國外表達的觀點,並威嚇海外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

由此可見,中共推行所謂「涉外法治」,其一,其目地是用「法治」一詞欺騙國際社會。

其二,中共最險惡的目地是把中共的惡法推行到全世界,把「世界管起來」,培養所謂的「涉外法治人才」滲透國際組織,推行中共的極權價值觀,破壞現有的國際秩序和規則,妄圖在全世界建立中共的統治,即所謂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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