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燕益:就許那案致北京市政法委書記

當年天安門廣場上的絕食學生中,有一位名叫許那(又名許娜),是北京廣播學院(現中國傳媒大學)的學生。32年前,她曾和同學高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橫幅,滿懷希望地走在北京街頭遊行的人群中。32年後,許那仍在北京,卻已在東城區看守所被刑事羈押了一年多時間。

1999年8月,許那和於宙在參加一場同道聚會後雙雙被拘留四十多天。2001年7月,許那因為外地來京的法輪功朋友提供住宿而再次被捕,後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2008年初,隨著奧運會的臨近,各地異議人士遭到抓捕,包括法輪功修煉者。

2008年1月26日晚上,於宙、許那在演唱會結束後開車回家的路上,被警方攔住搜查。警察在其車中搜出一本法輪功書籍,將夫婦二人帶到通州拘留所。11天後正值除夕,體格健壯的於宙突然離奇死亡,時年42歲。當局聲稱於宙死於絕食或糖尿病。悲痛欲絕的許那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於宙的真實死因至今成謎。

於宙、許那的案件見於「國際特赦」2009年2月向聯合國普遍定期審議遞交的報告、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的分析報告、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2010年度報告。

2020年7月19日,許那第三次被捕。當天13名法輪功修煉者被北京警方抓捕,包括許那在內的11位被指控「破壞法律實施罪」。許那等人被逮捕起訴涉及在疫情期間發布一些中國國內疫情照片及與其法輪功修煉者的身分有關。

許那案致北京市政法委書記齊靜公開信

尊敬的齊靜書記:

您好,我是中國公民謝燕益,以許那朋友的身分擔任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負責審理的京東檢一部刑訴(2021)Z79號案件許那、李宗澤等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許那的辯護人,該案尚未開庭,東城法院就悍然剝奪許那、李宗澤的辯護權,以非法的條件不讓我和李宗澤的父親為許那、李宗澤出庭辯護,眾所周知,程序合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在給您寫信以前我專門查詢得知您去年年底剛剛履新北京市政法委書記一職,而此案的立案偵查、批捕、審查起訴均發生在您履職以前,我認為有必要讓您了解該案的具體情況,期望對於改變在本案中案外因素干擾司法獨立、影響本案依法、公正審判之迫切現實能有所助益。

如前所述,向您報告許那一案表達我的觀點並非希望權力干涉司法獨立,而是樂見更高層級的權力此時能夠為推動憲法、法律的正確實施,排除權力因素對司法獨立的不當影響、防止非法行徑的持續發生起到積極作用。

關於剝奪辯護權一事此前(2021年5月27日)我已致信東城法院趙軍院長、東城檢察院賀方檢察長,並多次赴兩機關進行溝通交涉,時至今日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對於一個如此「普通」的刑事案件,首都一級檢法兩部門何以竟不惜知法犯法公然剝奪辯護權呢?只要看一看起訴書就會知曉答案。

按照東城檢察院京東檢一部刑訴(2021)Z79號起訴書所指控的兩項內容來看:第一就是所謂2020年2月至6月期間(也就是去年新冠疫情爆發期間)許那他們拍了一些照片上傳至境外網站發布;

第二、許那他們作為法輪功學員偶爾在住處有聚會的情況發生。這是起訴書指控的全部涉案內容。

有人就把二者聯繫起來借題發揮把此事政治化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製造出一起「驚天大案」。

當此多事之秋,即使站在執政黨追求穩定平安的立場上來看,採取消弭社會對立、化解官民矛盾、與人為善的和解立場似乎也才是明智之舉,動輒小題大做推波助瀾把一件毫不足道的事情進行政治渲染炮製一個大案對當事人趕盡殺絕,勞民傷財製造一起涉及11個無辜公民的案件摧毀11個無辜家庭實在令人費解!

眾所周知,拍照發到網上不但是當今互聯網時代網民們的生活常態,也是每逢公共事件、天災人禍人們不安情緒的一種宣洩方式自然的反應,更是公民信息分享自救互助的公義之舉,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正當合法行為,拿它做文章是公然違反憲法,以言治罪、鉗制打壓言論新聞自由、剝奪信息權利的行徑違背了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則。

第二個方面尤其需要指出,許那他們僅僅由於法輪功的身分,對他們製造案件政治正確就更加肆無忌憚起來,以許那為例,東城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所列舉的歷史也是不容忽略的,許那僅僅由於收留法輪功赴京上訪申冤人員就曾被判刑五年(2001年),2008年奧運會期間許那夫婦遭到無故盤查,許那丈夫於宙在羈押期間死亡,她再次被判刑三年。許那出獄後一直堅持為夫申冤追查於宙的死亡真相遭遇種種非法阻礙,她常年被非法監控。

東城區檢察院的起訴書背離基本事實將許那描述成為指使者、主犯、情節特別嚴重,明眼人一看便知這分明是把許那置於死地的節奏,讓她永遠不能再追問丈夫的死因,讓炮製包括她在內的信仰冤獄的元凶們永遠逍遙法外。

之所以煞有介事製造如此一起驚天大案不就是出於他們的法輪功身分嗎?

而對法輪功學員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抓捕審判根本是錯用法條(詳見:《立即糾正許那涉嫌破壞法律實施冤假錯案之法律意見書》)。這場持續了二十多年的政治打壓迫害運動如果最初還不為人所知的話,近年來,這一真相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為海內外全世界人所共知,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難以估量。這場迫害運動從一開始就不是國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執政黨的意志,而是個別人的意志,它從一開始就是反國家、反社會、反人類的。

對法輪功的非法迫害時至今日還有人繼續推行沒有周永康的周永康路線,繼續以製造冤獄的方式綁架更多體制內的同胞、綁架整個國家與社會,讓更多人背上歷史的罪債,這場駭人聽聞的反人類罪惡何以還在持續當中?冤獄的無形機器何以仍在暗暗運轉?

齊靜書記,通過查考相關信息得知您是學法律出身的,作為許那的辯護人我僅僅要求本案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依法審理依法判決,當事人的辯護權利應得到依法保障僅此而已。如果依法審判,我可以肯定,許那他們是無罪的,法輪功是無罪的,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從來都涇渭分明。

在此作為法律人我想對包括齊書記在內的千千萬萬體制內的法律同仁闡述一點立場,誠如網民所言,社會的悲哀不是壞人的囂張,而是好人的沉默,面對邪惡,沉默就是幫凶。只要稍具智識者願意正視歷史直面良知就可以判定,許那他們不僅無罪而且他們無疑是這個國家這個族群的道德良心。

我們應當知曉,冤獄的持續製造沒有任何人從中受益包括江澤民周永康他們在內。這個歷史包袱也是我們這個國家不可承受之重。我確信對於本案最終得到依法公正處理,是包括所有現任北京市領導以及現任中央領導都樂見其成的。

不過冤獄的機器不會自動停止下來,破除歷史包袱需要轉變觀念和一點一滴的行動,需要我們嚴格依憲依法辦事,我們應當對我們國家的未來有信心,對我們社會的未來有信心,面對邪惡與黑暗,每一個人的無愧與心安可能並非取決於抵抗成功與否而是取決於在這一過程中你是否儘力抵抗過!

假如二十年前,由於無知及被操控的原因還有人主動去迫害法輪功製造冤獄,時至今日由於真相的不斷披露以及人民的加速覺醒,幾乎沒有人會認為參與製造法輪功案件是一件什麼值得光彩的事情了,這也正是本案尚未開庭就有人煞費苦心竭力阻擋辯護非法剝奪辯護權的原因。

試想假如於心無愧何至於害怕辯護?到底怕什麼?害怕擺事實講道理依法辯護嗎?害怕真相大白於天下嗎?害怕製造冤獄的罪惡勾當被當庭揭穿嗎?

僅從這一點就足見人心所向,邪惡違法勢力並非有多麼強大,沒有人願意無緣無故製造冤獄,也沒有人願意背上歷史的債務。只要我們每個人願意儘一份力就有希望,冤獄的機器就可以停止下來。

我們應當知曉,我們正面臨一場歷史巨變,違法與合法、善惡是非,每個人都面臨抉擇一個救贖的機會,我們不僅要對自己負責,我們還要對我們彼此之間、我們的同胞兄弟姐妹不分族群、身分、體制內外都承擔著一份責任,這也正是我向您向體制內同胞表達我的一點立場的原因。

此致

政祺!

許那辯護人:謝燕益
2021年8月23日

糾正違法瀆職行為保障辯護權利緊急申告書

東城區法院並趙軍院長: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受許那及其家屬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擔任貴院審理的京東檢一部刑訴(2021)Z79號破壞法律實施涉嫌案件許那的辯護人及申訴控告代理人。

2021年5月8日,本辯護人將法定辯護手續即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授權委託書提交給貴院刑庭主審法官白崇偉的書記員徐一微法官,嗣後領取了起訴書副本一份並進行了閱卷方面的交涉溝通。5月25日突然接到一位自稱白崇偉法官助理的張姓女法官電話(84190276),她告知我需要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不能擔任辯護人。

5月26日下午,本人攜帶多份近期參加辯護的高院、中院裁判文書及開庭通知書等材料專程前往貴院約見白崇偉法官,意圖與其進行良好溝通依法解決辯護問題。白法官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堅持要求本人去開具什麼無犯罪記錄證明,並且進一步要求還要開什麼朋友關係證明,本辯護人在向其展示本人近期參與辯護案件的裁判文書後表示,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等證明不但於法無據而且也有違司法實踐中的慣例,根據最高院刑訴法的最新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辯護人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身分證明及當事人委託書,無義務提交其它任何材料。

當然本人從善意理解法官核實辯護人身分法定職責的立場出發向白法官建議,如有必要,本人可以出具書面聲明或配合法院對此專門做一個筆錄。

最終白法官未接受我的建議彼此存在較大爭議,臨別時我要求白法官立即將此事向院長作出匯報。與白法官見面後,為了解決問題,我又聯繫了貴院紀檢監察部門的趙金迪法官(電話:84190295)向其反映該情況。

東城區法院作為首都一級法院,白崇偉作為貴院一位資深法官,應當知曉,刑訴法第三十三條、最高院關於刑訴法最新司法解釋四十二條之規定;應當知曉,人民法院承擔保障當事人辯護權的法定職責;

應當知曉,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保障親友辯護的慣例通行做法;

應當知曉,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則禁止,對於私權利法無禁止則自由的法治原則。

應當知曉,本案作為一起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無論最終實體結果如何,人民法院對保障當事人辯護權及程序合法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應當知曉,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不但屬於有罪推定思維於法無據而且有違法治文明侮辱人格;

應當知曉許那及其家屬堅持由我作為其辯護人的立場不會改變,刑訴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聘請兩名辯護人,當事人委託一名辯護人還是兩名辯護人,當事人委託律師還是委託親友辯護是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充分保障辯護權應以當事人意志為準而不能以法官意志為準,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委託辯護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本人一向秉持與人為善的立場,認為自己有義務讓趙院長您充分了解具體情況,也相信對具體情況的充分了解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本人認為,法官及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與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法律的認識理解上存在分歧很正常,如果經過充分溝通,明知法律規定仍然故意違法恣意妄為就不僅是認識上的問題了,公然剝奪辯護權是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

大家都知道,即使在周永康執掌政法大權時期都沒有肆意剝奪辯護權,今天中央正在進行整風肅紀對政法隊伍、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尚未開庭法官即違法剝奪辯護權何以公正審案?如無法律依據非法剝奪辯護權造成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貴機關作為許那破壞法律實施涉嫌案件的審判機關,懇請你們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糾正不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此致

審祺!

申告人暨許那辯護人及申訴控告代理人:謝燕益

2021年5月27日

糾正違法瀆職行為保障辯護權利緊急申告書

東城區檢察院並賀方檢察長: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受許那及其家屬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擔任貴院起訴的京東檢一部刑訴(2021)Z79號破壞法律實施涉嫌案件許那的辯護人及申訴控告代理人。

2021年5月8日,本辯護人將法定辯護手續即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授權委託書提交給東城法院刑庭主審法官白崇偉的書記員徐一微法官,嗣後領取了起訴書副本一份並進行了閱卷方面的交涉溝通。

5月25日突然接到一位自稱白崇偉法官助理的張姓女法官電話(84190276),她告知我需要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不能擔任辯護人。

5月26日下午,本人攜帶多份近期參加辯護的高院、中院裁判文書及開庭通知書等材料專程前往東城法院約見白崇偉法官,意圖與其進行良好溝通依法解決辯護問題。白法官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堅持要求本人去開具什麼無犯罪記錄證明,並且進一步還要求開什麼朋友關係證明,本辯護人在向其展示本人近期參與辯護案件的裁判文書後表示,要求開具無犯罪記錄等證明不但於法無據而且也有違司法實踐中的慣例,根據最高院刑訴法的最新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辯護人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身分證明及當事人委託書,無義務提交其它任何材料。

當然本人從善意理解法官核實辯護人身分法定職責的立場出發向白法官建議,如有必要,本人可以出具書面聲明或配合法院對此專門做一個筆錄。最終白法官未接受我的建議彼此存在較大爭議。

東城區法院作為首都一級法院,白崇偉作為一位資深法官,應當知曉,刑訴法第三十三條、最高院關於刑訴法最新司法解釋四十二條之規定;應當知曉,人民法院承擔保障當事人辯護權的法定職責;

應當知曉,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保障親友辯護的慣例通行做法;

應當知曉,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則禁止,對於私權利法無禁止則自由的法治原則。

應當知曉,本案作為一起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無論最終實體結果如何,人民法院對保障當事人辯護權及程序合法性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應當知曉,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不但屬於有罪推定思維於法無據而且有違法治文明侮辱人格;

應當知曉許那及其家屬堅持由我作為其辯護人的立場不會改變,刑訴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聘請兩名辯護人,當事人委託一名辯護人還是兩名辯護人,當事人委託律師還是委託親友辯護是當事人的權利,是否充分保障辯護權應以當事人意志為準而不能以法官意志為準,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委託辯護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本人認為,法官及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與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法律的認識理解上存在分歧很正常,如果經過充分溝通,明知法律規定仍然故意違法恣意妄為就不僅是認識上的問題了,公然剝奪辯護權是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

大家都知道,即使在周永康執掌政法大權時期都沒有肆意剝奪辯護權,今天中央正在進行整風肅紀對政法隊伍、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尚未開庭法官即違法剝奪辯護權何以公正審案?如無法律依據非法剝奪辯護權造成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貴機關作為許那破壞法律實施涉嫌案件的公訴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懇請你們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糾正不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此致

檢祺!

申告人暨許那辯護人及申訴控告代理人:謝燕益

2021年5月27日

立即糾正許那破壞法律實施冤假錯案之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東城區法院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謝燕益,受當事人許那的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擔任其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的辯護人。本辯護人通過了解相關案情以及對相關法律進行分析,認為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立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許那京東檢一部刑訴(2021)Z79號案件是東城公安分局、東城區檢察院兩部門基於對法律的錯誤認識造成的一場冤假錯案。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請你們立即採取必要措施主動糾正冤假錯案確保無罪的當事人許那得到公正對待,立即依法撤銷該案以避免你們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事實與理由如下:

眾所周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二部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起訴許那是由於其修煉和信仰法輪功。

諸如此類案件一般僅僅由於當事人修煉法輪功或者由於這個群體堅持自己的信仰被非法打壓迫害後向社會申冤、維權、講真相就遭到進一步的打壓迫害幾乎成為一種常態。

由於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缺乏法律依據,並且為達非法目的從一開始就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故意錯用法條即刑法三百條造成大量信仰冤獄。

肇始於1999年持續了近21年一場專門針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迫害運動,如果最初還不為人所知的話,近年來,這一真相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為海內外全世界人所共知,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難以估量。這場迫害運動從一開始就不是國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執政黨的意志而是個別人的意志,我們需要將個別人的意志與國家意志、法律的意志、執政黨的意志加以區分,個別人的意志不僅不能代表國家、代表執政黨而且可能因其違法性是反國家、反黨、反社會、反人類的。

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不能因為個別人的錯誤而承擔如此大的代價。我們每一位社會公民、黨員、國家公職人員不僅不應該執行個別人的錯誤意志,而且還有義務、有責任堅決與這種錯誤意志、錯誤行為作鬥爭,以捍衛國家的正當意志、法律的正當意志、執政黨的正當意志,堅持原則,不跟反法治、反國家、反人類的惡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法治以及維護執政黨的權威。

作為一個公民、一個國家公職人員或者是一名黨員應當好好學習一下憲法、黨章,以及文革結束以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決議,看一看歷史,看一看人類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過去二十年間,各地公檢法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根本沒有像通常那樣按照一個常規的刑事案件來加以對待。在法輪功蒙冤的一個個案例中,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則一概不被適用,與此相反,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大量法輪功學員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製造冤獄,千千萬萬的司法冤獄被持續製造。

與此同時,這場運動是人類有史以來世所罕見的一場戕害人權、群體滅絕的嚴重反人類事件。

中共十八大之後,儘管這場喪盡天良的迫害行徑仍然得以延續,但是辯護人認為,從一般人性來判斷習近平先生不可能願意背上這筆歷史的債務。

辯護人認為,習近平先生以及更多現任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會越來越深入了解其事實真相,所有人會越來越看清此類案件的本質。

不管過去如何,從今天開始,這場迫害必須被正視,必須儘快停止下來,它需要體制內外所有中華兒女的共同努力,讓非法迫害的行為得到及時的關注和糾正,辯護人不相信現任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誰會心甘情願背上這樣一個殘害百姓、荼毒生靈的歷史罪債。

雖然二十年來由於少數反人類的邪惡犯罪分子把持政法大權在全國範圍內製造了大量法輪功學員的冤假錯案,但近年來「法輪功」案件從普遍重判向輕判進行無罪化處理是個發展趨勢,並且在本案發生之前各地出現諸多法輪功案件審而不判、發回重審、免於追究刑事責責、不起訴、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的案例,充分彰顯了人性良知的日益覺醒。

眾所周知,政教分離是一項通行的國際準則,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了包括保障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的內容。世俗權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權力不能對公民信仰權利予取予奪。

由此可知,任何處置宗教信仰的法律政策自然因其違憲性而失效;

眾所周知,由於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缺乏法律依據和相關標準,以刑法三百條所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抓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是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眾所周知,法輪功學員在1999年以前只是學法煉功並沒有向社會散發傳播資料、講真相的現象,而1999年之後,由於他們遭受了各種誣衊和打壓迫害(比如央視炮製天安門自焚假新聞以及各大官媒鋪天蓋地對其妖魔化指斥其為邪教組織等等)並且以勞教、判刑、洗腦班、酷刑等各種手段打壓迫害信仰者甚至時常出現致傷、致殘、致死的現象以及活摘器官這一駭人聽聞的事件,對法輪功的迫害手段無所不用其極,為了申冤與反迫害他們不得不走向社會,告訴不明真相的世人他們不是邪教組織,他們是好人,他們遭到了誣衊以及發生在他們身上的種種遭遇與不公。

在這一過程中,鎮壓與迫害是起因,申冤與抗爭則是被迫的回應,他們之所以要到社會上去發資料、講真相,是因為迫害在先,並且迫害的現象十分普遍極其嚴重。

眾所周知,鎮壓迫害法輪功運動的發生有其歷史背景和政治上的原因,1999年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為了鞏固和延續其權勢地位利用手中權力發動一場全面鎮壓、迫害法輪功群體的運動,從中央到地方專門成立了鎮壓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610辦公室即所謂的反邪教辦。而江的黨羽以及大量體制內公職人員或者懾於江的權勢或者基於既得利益、政治風險的考量緊跟政治形勢利用手中權力譖越憲法、法律,統馭公、檢、法、宣傳等國家機器大肆抓捕、迫害、誣衊法輪功學員。一場空前慘烈的鎮壓與反鎮壓、迫害與反迫害的較量就此拉開序幕。

眾所周知,二十年以來,法輪功群體面對肆意剝奪其信仰權利對這一群體採取各種手段進行打壓迫害、群體滅絕的遭遇,他們的不平和抗爭應是作為一個人來講的正常反應。他們因堅持真善忍的信仰多年遭遇的不公與迫害導致個人及家庭陷入極端悲慘的境地,但是他們始終有一個最基本的底線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面對如此巨大的人生苦難和悲慘命運他們從來沒有採取過任何不適當的行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報復社會破壞社會秩序、採用暴力等手段對抗政府進行過激違法犯罪行為等現象,他們和他們的家屬,還願意找律師辯護,對我們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還寄予了希望和信賴、對法律還有著某種信任對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

(我的法律同仁們應該注意到,近年來全國各地暴力惡性事件逐年增多,而與此相反的是:儘管由於個別當權者的錯誤,自1999年以來全國千千萬萬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類有史以來極為罕見的殘酷迫害與鎮壓,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離失所,但他們對這種不公與殘忍仍然能夠以和平、理性、忍讓、克制的態度回應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依靠對信念的執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地和平申冤與抗爭,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不明真相的人們,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法輪功學員是好人,法輪功是被人誣衊的。

即使承受著自己、親人和同胞們被多次製造冤獄、親人同胞們被迫害致死、致殘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種種難以想像的苦痛,承受著生離死別、千古奇冤,但他們仍然堅守信仰,相信正義必勝,從來沒有以暴易暴以怨報怨,全國沒有發生過一起法輪功學員因遭受迫害與不公而採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鳴冤雪恥的事件,這是一種怎樣的捨身救世精神,這是一種怎樣的大慈大悲情懷?)

如果非要說法輪功學員有罪那只有「腹誹」、「言論犯罪」、「思想犯罪」、「表達犯罪」、「捍衛信仰、尊嚴、生命與基本人權犯罪」。很明顯,法輪功學員不是侵犯者而是受害人。

眾所周知,從法輪功信仰者持有或者散發的資料內容來看,即使這些物品被傳播散發出去也根本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這些物品大致涉及到三方面內容:

第一、出世的意識形態理論、超驗的世界觀主張,在法輪功信仰者看來,這個世界分多個層次,多層空間世界由神佛主宰。這些信仰層面的問題人生觀的問題由人自己選擇對現實社會沒有直接關係。

第二、對他們多年來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法輪功信仰者認為天安門自焚是製造出來的並非真實發生的事件,法輪功習煉者是好人而不是什麼邪教組織等等,這些內容也不可能對社會有絲毫的危害性。

第三部分,無外乎涉及到對執政黨、政府的一些謾罵、批評、歷史評價,首先這些批評、謾罵為何發生有沒有值得反思警醒的地方是其中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其次這些謾罵、批評、評價客觀不客觀對不對暫且不論,儘管辯護人反對極端的情緒化的言論,但即使是極端的謾罵、批評也沒有什麼社會危害性並且絕不屬於刑事處罰的範疇是顯而易見的。

眾所周知,其實從江澤民1999年7月20日發動全面鎮壓法輪功運動開始,對於執政黨來說就將必然釀成文革之後的又一次重大的歷史錯誤。當初當權者完全可以選擇以法治的方式而不是以鬥爭哲學搞運動的方式來對待新出現的社會問題、群體性事件。假如當初面對法輪功上訪,如發生衝擊國家機關、打砸搶燒、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現象則完全可以按照現代的法治理念將違法者繩之於法而不是採取一刀切的運動方式加以對待,如果當權者選擇運用法治的手段處理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則師出有名,誰都無話可說,並且始終占據道義高地。

當權者依據憲法法律正當行使國家權力、維護社會秩序依法處理自然無可厚非。可遺憾的是,當權者自恃手中的權力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譖越憲法、法律發動了一場完全沒有必要的政治迫害運動,給社會帶來巨大的人道災難,也導致當局背上沉重的歷史包袱深陷罪惡泥沼當中。

早在2010年前後,辯護人在給法輪功學員辯護時就明確提出了:「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帶來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至今辯護人仍然堅持這一立場並且還堅持認為:「法輪功冤案不平,國難未已!」因為大量法輪功冤獄的系統製造不單影響到千千萬萬法輪功信眾及其家庭的命運而且長久以來它直接侵蝕摧毀了中國整個司法系統得以維繫的合法性基礎和任何進行良性改革建設的可能。

二十年以來,全國上下司法工作人員或者明知法輪功當事人無罪但懾於當權者的權勢或者對刑法三百條罪名存在錯誤、模糊認識,濫用刑罰處置法輪功信仰者、申冤者,造成大量冤假錯案。對法輪功的鎮壓與迫害無異於消滅良善、對人性開戰,這場運動嚴重毒害扭曲了正常的人性與道德,與此同時,在一個國家的內部始終存在著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合法意志與違法意志的較量正考驗著每個人對於是非善惡、正義邪惡的選擇與立場!這件事情同時也必然與這個時代的變革,這個國家的前途緊密相聯。

眾所周知,中國大陸的法治建設肇始於改革開放之後即上個世紀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從人類的歷史發展來看,中國社會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建設應該說才剛剛起步,社會上下的法治觀念還十分淡薄而專制思想則根深蒂固,加之一些當權者、既得利益者的倒行逆施,權力難以得到有效制約。

由於這些歷史和個人的原因,這場人為製造的冤獄也造成無數當權者、司法人員為違法行為背書,背負了一個沉重的歷史包袱,也正因為這個原因,無論那些主動的違法者還是被動的違法者無不擔心,如果真正貫徹法律的意志,勢必影響到自己的現實權力、地位、利益乃至受到清算,因此使得大量法輪功冤獄無法翻轉,冤獄仍在被不斷維繫製造當中。

毋庸諱言,面對法輪功冤獄終將有一天得到糾正並且這一天正在日漸迫近的形勢,有人想繼續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意圖延續對法輪功群體的非法迫害,綁架整個國家、整個社會讓體制內更多同僚背上歷史債務,如此一來那些製造冤獄背上歷史債務者才會有安全感!

辯護人認為,立即糾正這一歷史錯誤才是明智的選擇,無論如何,無辜的百姓不能成為政治鬥爭的犧牲品。

從常識判斷,不排除當前的執政者願意切割歷史包袱,與此同時也不難想見,過去二十年間已有千千萬萬的體制內官員、公檢法幹警背上了歷史債務製造了大量的信仰冤獄,導致一場空前的浩劫。警察系統、司法系統乃至整個國家機器為法輪功冤獄背書,被這個政治錯誤、歷史包袱所挾持綁架達到不堪重負、積重難返的地步!

辯護人也注意到,針對法輪功問題2017年初,兩高新出台了《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文件明確廢止了1999年及2001年的兩個司法解釋,相較於後兩者而言,這個文件大大提高了抓捕、起訴、審判法輪功的門檻,這或許為解決該歷史問題創造了一個良好契機,仔細研讀這個文件不難得出如下結論:對待法輪功案件能不抓就不抓,能不捕就不捕、能不判就不判,其文件的精神實質就是:「停止迫害」四個字!

糾正這一歷史性錯誤無疑極具挑戰性,必然會遭遇諸多困難和阻力,需要更多的耐心和努力,但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人權法治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的加速發展讓普世價值遍及世界的各個角落。

從迫害法輪功這件事上來看,那些作惡者從起初的氣勢洶洶、肆無忌憚到今天的諱莫如深、迴避與恐懼,作惡者也自知罪責難逃!我們不難發現,停止迫害,徹底糾正這一歷史錯誤,不僅是一件得民心、順民意的正義之舉,與此同時,我們可能還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覺醒、低估了現行體制內堅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義力量、低估了海內外全人類的進步力量!無疑這是一個人性覺醒、神性復歸的時代,我們更應該看到少數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義、反人類的邪惡勢力日益陷於孤立和挫敗當中,畢竟大多數參與的司法工作人員都是被裹挾進這場運動當中的,應當說,過去製造法輪功冤獄的主要責任不在基層,而今天則不同了,自今日始,只有勇於直面錯誤糾正錯誤,棄惡從善才有未來!

對於當權者來說停止迫害走向和解才是唯一的出路,只有摒棄鬥爭哲學用愛與善意化解仇恨、苦毒才可以擺脫互害的社會現狀避免社會陷入無序動盪的深淵,中國全社會需要一起面對這個挑戰,以開啟一個人權至上、和平民主、法治中國的嶄新前景,共擔人道使命!

毋庸諱言,伴隨而來的這場時代變革從一開始就是一場信仰的較量,是非、善惡貫穿於始終!近二十年來對於法輪功的迫害與反迫害已經越來越具有了某種普遍性和全球意義,它已不單單是個別人、個別群體(法輪功)的事情了,它關乎每個公民的生命與尊嚴,關乎每個公民的抉擇與立場乃至全人類的共同尊嚴與未來!

這是一場和平與暴力、文明與野蠻、自由與奴役、正義與邪惡的較量,誰都無法置身事外。在這場較量當中,可以確信的是,人心向善、人們對於光明前景、美好生活的追求與嚮往這一人性的普遍訴求決定著,真善美愛作為普適價值的信仰將會日益彰顯與堅固起來!無論是誰?即使惡魔也時常裝扮成正義與良善的形象。是非善惡就在你我心中,人心所向的普適信仰把大家聯結在一起,它在每個人的心中,我們不但可以彼此驗證而且可以收穫喜悅,憑著它,人們不再恐懼,無往不勝!

許那辯護人:謝燕益
2021年8月23日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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