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異罰失公允 春秋賢臣秉公而斷

文/洪熙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1年08月10日訊】春秋時期,宋國司馬華弱在朝堂上受到羞辱,沒有反抗,結果被驅逐出境。晉國邢侯和雍子為爭土地產權,最後演變為刑案。當這些案件審理結果有失公允,賢臣又是如何論斷的呢?

春秋時期的宋國,華弱與子盪(樂轡)從小一起長大。他們長大後,又同在宋國的王廷中任職。二人經常互相打鬧,彼此調戲笑罵,互相毀謗。

司馬華弱被逐 子罕忠直公論

有一次,二人嬉鬧時,或許華弱開玩笑有些過火,子盪惱羞成怒,就在朝堂上拿起弓弦套住華弱的脖子,就像用枷鎖夾住他的脖子一樣。

子盪所為,正好被宋平公看見了。宋平公(?—公元前532年)說:「主管軍隊的長官被夾在朝廷上,這怎麼能勝任軍職?」當時,華弱作為宋國大夫,擔任國家司馬(官職,管一千兵士,職位在將軍之下),在朝堂上被人羞辱,都沒有反抗。宋平公就此認為,華弱為人懦弱,不適合擔任軍隊長官。於是罷免了他的軍職,同時下令將他驅逐出境。華弱只得出逃到了魯國。

子盪的親族中有一位司城(官名,即司空,掌管水利、營建之事),名叫樂喜,字子罕,當時擔任宋國正卿,是一位賢臣。對於華弱被逐一事,子罕表示:「同罪異罰,非刑也。專戮於朝,罪孰大焉。」大意是說,二人犯下同樣的罪狀,處罰卻不同,這不合於刑律。子盪在朝堂上動武,侮辱其他官員,沒有比這個罪過更大的了。於是,決定也把子盪驅逐了。

華弱被逐一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按照刑律應是同罪同罰。儘管子盪是子罕的親族,但為正國法,他認為仍是應該放逐子盪。

唐朝大儒孔穎達為《左傳》註疏時,引用胡虔的話說:「言子罕不阿同族,亦逐子盪以正國法,忠之至也。」他認為子罕不徇私枉法、庇護犯下過錯的親族,並且以驅逐子盪來正國法,真是忠正之至。

邢侯與雍子爭鄐田案

春秋時晉國,發生了一樁土地糾紛案,訴訟雙方是邢侯和雍子。

邢侯是楚國申公巫臣的兒子。巫臣曾在楚國申邑擔任長官,所以人們稱他為「申公巫臣」。他深謀遠慮,頗有見識,是楚莊王稱霸的得力助手。楚莊王去世後,楚國霸氣不再,魯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巫臣投奔到了晉國。由於他頗有才幹,晉國將邢地封給了巫臣。

雍子也是楚國人,同樣是在魯襄公二十六年來到了晉國,其封地在鄐田(今河南修武縣)。邢、鄐二地地界相鄰,為此巫臣、雍子二家產生了土地產權糾紛。

魯昭公十二年(公元前530年)冬十二月,因鄐田田地糾紛,邢侯與雍子二人打官司,官司持續了很久,一直沒有結案。

原本,審理此案的理官(即審判官)是晉國大夫,名叫士景伯。公元前528年,他應邀到了楚國,所以就由叔魚代理了他的職務,成為此案的承審人。叔魚才幹出眾,但德行不佳,貪得無厭。

晉國重臣韓宣子(韓起)命叔魚斷獄,儘快處理完積壓的舊案。審理鄐田地產糾紛時,叔魚有意裁定「罪在雍子」。雍子得知主審官的判決後,進行美色賄賂,不惜將其女嫁給了叔魚。叔魚接受了雍子的賄賂後,便徇私枉法,改判邢侯敗訴。

邢侯聽到消息非常憤怒,就在朝堂上殺了叔魚和雍子。原本普通的土地糾紛案,演變為駭人的刑事案。由於涉事三人都是貴族,韓宣子感到很棘手,針對此事詢問晉平公傅、上大夫叔向的看法。

叔魚雖然是叔向的異母弟弟,叔向說:「邢侯、雍子、叔魚三者同罪,生者處死,死者暴屍。雍子自己知道有罪,通過賄賂買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叔魚收受賄賂,徇私枉法,賣掉了律法的公正;邢侯肆意殺人;所以他們三人罪狀相同。自己德行不佳又貪得美色就是昏庸;以貪污毀掉審判官的職責叫作『墨』;毫無顧忌肆意殺人叫作『賊』。《夏書》上說:『昏、墨、賊,殺之。』這是上古時期皋陶制定的刑法,請按照他的刑法來做吧。」於是晉國處決了邢侯,並將雍子、叔魚屍首棄於集市。

對於此案的審理結果,孔子給予叔向很高的評價:「叔向有古人的正直遺風。治理國家,制定刑法,不因為犯罪者是自己的弟弟,就隱瞞他的罪過。三次指出叔魚所犯惡行,沒有一次為之減少,這是由於義的緣故,可謂是正直的人了。」

參考資料:
《左傳·襄公六年》
《左傳·昭公十四年》
《國語·晉語·叔向論三奸同罪》@*#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李樂真)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