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律師:讓人瞭解迫害法輪功學員非法性的辯護詞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8年08月20日訊】大陸律師:讓人瞭解迫害法輪功學員非法性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仲進軍家屬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天津宗岳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擔任其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一審階段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會見了仲進軍,查閱了卷宗材料,參加了今天的庭審全過程,通過本案事實調查及相關案卷證據的展示,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本辯護人認為仲進軍無罪,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從法律適用上,仲進軍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相關部門規定或認定「法輪功」為邪教,既不存在邪教組織,也不存在被告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更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的可能。

第一、從客體要件來看,仲進軍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本案依據的是刑法第三百條,構成本罪必須具備兩個必要要件:一是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可以說二者缺一不可,結合本案,我們分析一下本案是否構成該要件:

首先,「利用邪教組織」首先需要確定「存在邪教組織」,否則無從談起「利用邪教組織」,那「何為邪教組織」呢?依據公安部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確定的邪教組織為十四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包括: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教會、靈靈派、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七個邪教組織包括: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兒女、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這十四個被認定的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據此可以確定無誤的是,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規定。而具體到有關邪教方面的規定包括:

1、刑法第三百條;

2、1999年7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註:需要說明的是不管是從法律還是詞義解釋,非法組織與邪教組織並非同一概念,而且民政部依據的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法輪功認定為非法組織予以取締,並非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組織);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關於取締法輪功的通告;

4、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5、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6、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7、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上述文件無一規定或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作為法治國家,講求的是公平、正義和法治,作為司法人員只能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及原則審理案件。

另,依據2011年國家新聞總署50號令已經廢止的第五批規範性文件中,廢止了1999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新出技(1999)第933號]、《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號]等相關禁令(第99、100項)。原兩通知把所有法輪功出版物定義為非法出版物,一律不得出版、複製、銷售。該50號令廢止了1999年的兩通知,解禁了法輪功書刊和出版物,恢復為合法出版物。

其次,需要認定行為人「利用」了邪教組織,何為「利用」邪教組織,所謂「利用」,就是指用各種手段使邪教組織為自己或他人服務在從本案中,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實仲進軍利用各種手段為自己或他人服務;

再次,本罪需要認定仲進軍的行為破壞了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我國現行法律534部,行政法規490部,司法解釋194部,部門規章7600多部,請問仲進軍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哪那一條哪那一款,致使該法律法規不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或應用?從庭審的事實調查、證據展示過程中,公訴機關並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第二、在我國憲法中對於公民的信仰給與明確規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就加入了這兩項公約。而且我國《刑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法無明文不為罪」原則,本案中仲進軍信仰及習練法輪功,該信仰及習練行為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表現,任何個人或國家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其個人合法行為的權利,不能因為仲進軍信仰及習練法輪功而對其以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二、從本案的程序上來看,存在以下問題:

本案起訴書指控四名當事人多次以郵寄的方式向連雲港等機關單位投寄法輪功宣傳片,進而將四被告作為一起案件共同審理,但通過庭審調查及案卷材料,並不能證實存在以上情形,仲進軍都不認識周萍、張桂群,四名當事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將四人列為共同犯罪合併審理,無形之中給人造成該案有重大影響的感覺,必定對仲進軍等的定罪量刑產生不利後果,該案的合併審理存在程序不當問題;

具體到本案中,仲進軍不構成犯罪

第一、從客觀要件來看,仲進軍沒有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從公訴機關出示的在案證據中都不存在仲進軍破壞法律、法規無法實施的情形,公訴機關也不能證實仲進軍存在破壞法律、行政法規或使之無法有效貫徹、實施或運用的行為。

第二、從證據上看,依據在案證據,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存在嚴重瑕疵和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據以認定仲進軍構成犯罪的證據嚴重不足。

1、本案屬於偵查機關違法立案,違法偵查,進而對仲進軍違法採取了強制措施。

在偵查部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接報案時間為2016年2月25日,而《立案決定書》的時間卻是2016年6月22日和2016年2月28日,明顯違法辦案程序。通過庭審調查得知,偵查機關在仲進軍沒有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強行闖入其住處,意圖獲取所謂「犯罪證據」之後,再對仲進軍予以立案,同時以此對公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偵查機關是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的。

2、偵查機關濫用檢查權和搜查權

(1)在沒有證據證實仲進軍存在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於2016年6月21日強行進入其住處,已經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在2016年6月21日對仲進軍住處進行檢查時,顯示有見證人「董乙駿」在場,但查遍整個卷宗,也沒有該見證人的身份信息,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存在嚴重問題;

(3)在2016年6月21日對仲進軍住處進行檢查時,偵查機關所作的《證據保全清單》(第138頁)明顯是拼湊的,最後一行列為22項,應該是看到之前缺少了第22項,後面勉強強加上去的,該《證據保全清單》不具有真實性,而且也沒有依法送達一份給仲進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4)在2016年6月24日對仲進軍住處進行搜查時,在搜查證的被搜查人或家屬的位置沒有仲進軍或家屬的簽名,卻有無關的「趙愛蓮和周紅」的簽名,卻再次查閱整個卷宗,也沒有發現該兩個人的身份信息,根本無法證實此次搜查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5)2016年6月24日,在沒有仲進軍或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偵查機關自行進入仲進軍住處,違反辦案程序,因為仲進軍雖然被羈押,但可以到場,或者其親屬到場,其親屬就在連雲港市,偵查機關完全可以通知其親屬到場卻沒有通知;

(6)在2016年6月21日對仲進軍住處進行檢查時,偵查機關歷時一個小時保全了全部29項所謂的涉案物品,卻又在兩天之後沒有當事人或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再次搜查,並搜查出了多項物品,令人不解的是,對於此次搜查的情況偵查機關既不通知當事人確認,也不通知其親屬。此次搜查偵查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持有人欄空白,據今天的庭審調查得知,當事人仲進軍絲毫不知道又此次搜查,請問如此辦案是否合法合規?其隱瞞此次搜查意欲何為?

(7)在卷三第101至103頁,顯示對扣押物品的照片拍攝於2016年6月23日,相關內容卻和2016年6月24日搜查時扣押的物品完全相同,請問為何在搜查前一天就將有關物品拍攝完畢,這是否就是所謂的「擺拍」嗎?

3、對於偵查機關認定的「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神經內科吳方萍」信件內信紙存有可以做鑑定的DNA成分,但縱觀整個案卷材料及庭審過程,均不能證實該信件真實存在,偵查機關對該信件的獲取情況沒有任何顯示,比如扣押情況或保全情況、證人證言情況,如何取得的?從何處取得該信件?是否有獲取的同時有同步執法音視頻予以佐證?在整個案卷和庭審中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該份信件的取得不具有作為證據基本應有的真實性。另外,如何證明信件的內容?依據何種標準和依據認定是與本案有關的「邪教宣傳品」?該標準和依據又是從何而來?至少從本案證據材料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體現。

4、對於海州區委610辦公室出具的說明,610辦公室隸屬於黨委的一個部門,不屬於獨立行政機關,無權以黨委部門的名義對非黨政部門出具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

5、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在鑑定意見通知書上不能體現出已經送達告知給仲進軍,只是偵查人員自己書寫的仲進軍拒簽,但不能證明辦案單位已經盡到送達告知的義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鑑定意見有權要求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偵查機關未告知送達鑑定意見的行為屬於剝奪仲進軍訴訟權利的行為,該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使用。

6、對於連雲港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連)公(法)鑒(物證)字【2016】0630號生物物證鑑定書,並沒有顯示鑑定單位資格證明和鑑定人的資質情況,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該「鑑定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仲進軍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仲進軍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故意,其目的是強身健體、淨化本心,通過法庭調查及在案證據可知,仲進軍習練法輪功只是為了強身健體,其作為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普通公民,並不會也不可能更沒有能力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應用。

三、從社會危害性看,仲進軍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一個人的行為只有符合犯罪的本質特徵,即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是某行為被評價為犯罪的根本原因,就目前而言,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告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不符合該罪名必須具備的結果要件,本案仲進軍習練法輪功近二十年,沒有任何證據證實仲進軍存在侵害或妨害過國家或集體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尚不足以用刑法來調整,使用刑事處罰進行懲治。

綜上,本案是偵查機關在上訴人無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違法立案,採取威脅、恐嚇等非法手段意圖取得上訴人筆錄之後,對上訴人的人身和住處進行非法搜查,蒐集拼湊有關所謂「犯罪材料」,羅列所謂「犯罪證據」,意圖構陷上訴人,使其被處以刑事處罰,如果允許和縱容這種行為的發生,我們每個公民將出於極度恐懼和不安之中,將使我們來之不易的良好社會秩序和法治環境遭受嚴重破壞,極大損害普通民眾對國家司法體系的信心。正是因為沒有信仰,才導致我們每個人為追求名利而不擇手段,不知節制,對我的社會道德和社會風氣造成極大損害。而且也正是因為信仰,國家主席習近平也倡導「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國家有力量」。

故就本案而言,不管從法律適用、還是案件事實上,公訴機關在庭審、證據展示上,均不能證實本案仲進軍涉嫌犯罪,本案既沒有犯罪客體,也沒有犯罪對象,更沒有犯罪行為,仲進軍的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辯護人希望不管從社會的公平正義、個人良知還是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上都應判仲進軍無罪。謝謝!

此致

海洲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

2017年9月14日

附:

仲進軍(仲進珺)女兒的投書:Sos連雲港市法輪功學員六十七歲仲進軍面臨二審

近日獲悉,連雲港市法輪功學員六十七歲仲進軍的案件已經轉到連雲港市中級法院。

2018年5月30日,連雲港市法輪功學員六十七歲仲進軍被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冤判3年罰款10000元人民幣(養老金被人社局扣減至900元人民幣),仲進珺的弟媳夏正艷被冤判2年半,罰款5000人民幣。

北京律師張傳利得知消息後,於6月11日晚抵達連雲港,6月12日會見了仲進軍。

仲進軍見到律師,很高興,和張律師見面後確定上訴。

6月12日同時又是仲進軍四弟仲崇斌(夏正艷丈夫)第三次擺脫冤獄、重獲自由的日子。

2018年5月30日,連雲港市法輪功學員六十七歲仲進軍被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冤判3年罰款10000元人民幣(養老金被人社局扣減至900元人民幣),仲進軍的弟媳夏正艷被冤判2年半,罰款5000人民幣。

據悉,看守所於2018年5月1日將仲進軍送入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生檢查說仲進軍是巨幼性細胞貧血要給仲進軍輸血,仲進軍不同意,醫生給看守所打電話,看守所讓強制治療。於是,好多人將仲進軍手腳捆綁在床上呈人字形,強行輸血。經仲進軍反抗並對醫生說:「身體是我的,我不同意,你不能按看守所要求強行治療。」到5月7日,醫院才讓仲進軍出院。

據瞭解,仲進軍為人勤懇、善良,深受家人、鄰居、同事、同學的好評,她的幾十年的老鄰居親切地稱呼她「仲大姐」,她的老同事親切地稱呼她「小仲」「仲會計」,她被中學女同學昵稱為「大軍」。她是個家庭觀念很重的很傳統的人,在女兒高考前選擇經濟學專業時,她曾經自謙說,沒想到自己撥了一輩子算盤。她只是堅持並公開了自己的精神信仰,也傳播著美好的信念,卻遭到如此暗無天日的囹圄欺凌和殘忍的經濟封鎖。

部分參與迫害的責任人名單:

法官:張清磊,電話:0518-85295289,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刑二庭。

仲進軍原單位連雲港市司法局:吉文獻(負責人),13805131234;趙泉鑫(經辦人),13605135426

人社局(人事局和社保合併的一個局):朱主任,業務科張霞,0518-85682501

仲進珺現在被非法關押在連雲港市南城看守所,那裡的辦公電話由原來的0518-81035385,更改為0518-81862299。

地址: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南城鎮警校路,連雲港市海州區新建東路。郵編:222000

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審判長」崔國權,辦公電話0518-85295528,「審判員」胡文娟0518-85295526。

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執行庭0518-85520893辦公室0518-85295020

江蘇省連雲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加培,相關電話(可能是連雲港市市委辦公室):0518-85807530

連雲港市公安局常務、連雲港市「610辦公室」主任於治安;相關電話:81860000(是連雲港市公安局的電話)

連雲港市公安局常委、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紀律檢查組組長錢光傑(分管連雲港市看守所);相關電話(紀檢辦公室):0518-85812501

海州區政法委書記鄭斌;二審申訴到市級了,連雲港市政法委書記辦公室:0518-85803529

海州區法院院長傅成保;二審申訴到市級了連雲港市中級法院電話:0518-85517070

江蘇省連雲港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加培,相關電話(可能是連雲港市市委辦公室):0518-85807530

連雲港市公安局常務、連雲港市「610辦公室」主任於治安;相關電話:81860000(是連雲港市公安局的電話)

連雲港市公安局常委、市紀委派駐市公安局紀律檢查組組長錢光傑(分管連雲港市看守所);相關電話(紀檢辦公室):0518-85812501

海州區政法委書記鄭斌;二審申訴到市級了,連雲港市政法委書記辦公室:0518-85803529

海州區法院院長傅成保;二審申訴到市級了-à連雲港市中級法院電話:0518-85517070

法官:張清磊,電話:0518-85295289,連雲港市中級法院刑二庭。

海州區檢察院檢察長張克曉;

連雲港市海州區公安局局長史偉;

連雲港市看守所(連雲港南城看守所)。

原市政法委書記董恕娟(現任連雲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0518-85831600

責任編輯:陳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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