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日發演說 聲討黑省樺南府知法犯法(1)(視頻)

【新唐人2013年12月10日訊】張麗雙的父親張進福,因女兒來京上訪被黑龍江樺南縣政府信訪僱凶綁架一案。今天到北京亮馬橋世界人權組織發表演說。聲討黑龍江樺南縣政府知法犯法,嚴重侵犯女兒張麗雙的人權。

張進福氣憤的說:「黑龍江樺南縣政府領導以為山高皇帝遠。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國家領導人在世界上還注意形象。樺南縣政府領導怎麼一點形像都不要了。信訪僱凶綁架我女兒張麗雙證據確鑿,政府領導還狡辯說全國都有這種現象。難道全國上訪的女性都要遭受被扒光的衣服的恥辱嗎?樺南縣政府領導的說法,還講一點人權嗎?我對樺南縣政府領導顛倒黑白的說法,表示堅決抗議!樺南縣政府對我女兒收監的卑鄙行為,是掩蓋不了他們僱凶犯罪事實。他們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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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電視台 www.ntdtv.com

張麗雙被黑龍江樺南縣政府信訪僱凶綁架一案。國內外媒體多次曝光披露,樺南縣政府唯我獨尊、視而不見。

樺南縣政府這種無法無天的所作所為,不但給張麗雙及六位親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時也會給國家的穩定造成不可想像的隱患。希望國內外媒體繼續跟踪關注。

張進福電話:13836692223

2013年12月10日

以下是一審辯護詞

(王國廷辯護律師丁錫奎提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被告人 王國廷 的委託和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的指派,在王國廷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中擔任其辯護人。我將忠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依法維護王國廷的合法權益。接受指派後,我多次會見王國廷,詳細查閱了檢察機關移送法庭的全部證據材料,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又參與了幾次開庭的法庭調查和庭審質證活動,使本辯護人進一步瞭解了本案的事實情況。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現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本辯護人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公訴機關”)津檢一分院刑訴[2012]184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認定王國廷構成故意殺人罪持有異議。
一、現有證據證明,《起訴書》所認定的有關情節與事實不符
(一)《起訴書》認定“2012年5月10日、12日晚,黃雙來等人到王國廷家的原因是為了解決堵車問題”,與事實不符
1、現有證據證明,2012年5月10日,黃雙來帶領多人到王國廷家,找王國廷是為了阻止村民上訪和參與選舉的事,威脅並且毆打王國廷;
上述事實可從王國廷、王複春、李立強、王複玲的供述以及村民王桂文、劉學秀、王國瑞的證言得到佐證:①王國廷5月13日淩晨1時40分的筆錄:5月10日晚上的情況是:“當時黃雙來帶著三個男人來我們家找我,除了黃雙來剩下的人我一個也不認識。黃雙來到到我家,見面後就問我: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我打你兒子,看你的面子。我害怕了,央求他有10多分鐘,黃雙來依舊對我不依不饒,並且還動手打我,他用拳頭打了我面部和肩部幾拳,我弟弟王國瑞站在我們中間拉架,我女兒王複玲就過來拉我走,當時,我就對黃雙來說:‘你也別打我了,不行今天咱們一起去你們家門前的水池裡,跳河去’。 後來,我們一起去了我女兒家,我在那裡待了40多分鐘,期間我讓兒媳婦邢曉慧多次打110報警。”
②王複春5月29日筆錄:5月10日晚上,當時我們和衡慶傑、李立強還有李立強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電話,她告訴我:“黃雙來帶著一幫人來咱家了,找你和咱爺爺,快回來”。我們四個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邊看見,小馬路上停滿了汽車,我們家的門口有一大堆人。當時黃雙來正在我們家鬧著呢。我們去後和黃雙來對話了。黃雙來說“是你們告我嗎?黑白兩道隨你們挑”我們和他講理他也不聽,後來雙方就吵架了,過會民警來了,村裡也有人勸就散了。
③李立強5月15日14時筆錄:5月10日那天因為村委會拉土車影響了我家的莊稼,我去攔拉土車不讓車過,我到那後給衡慶傑打電話,他就和王複春就去了。後來這件事報警了,我跟民警去了派出所,衡慶傑當時被黃恩早推了兩下,王複春陪他去看病了。到晚上7點多,我從派出所回來,道上碰見了衡慶傑,之後我們找來王複春,準備一起去吃飯,可還沒等吃,王複春家裡來電話說黃雙來帶了很多人去家裡了,我們就趕到王複春家,當時黃雙來帶了有七八個人在王複春家院子裡,外面地裡還有十幾個人,估計也是黃雙來喊來的。黃雙來和我們說告狀的事,不讓我們告他。到晚上11點多快12點時他們才走,我們之間也沒說出什麼結果。
④王複玲5月13日筆錄:5月10日白天,國土局的的工作人員對村裡黃雙來承包的相關土地進行了測量,到了晚上9點左右,當時我和父親王國廷、二伯王國瑞在我父親家院子裡正聊天,我先聽到院裡狗叫,我就迎著往門外走,這時從院外進來4個人,我當時沒認出來,對方就說話了,說:“這是王國廷家嗎?”我說:“是,你是?”對方說:“我是黃雙來”,這時我才認出他,可和他來的那三個人我不認識,都是剃著禿頭,身上描龍刺鳳的人,肯定不是我們本村人。這時,黃雙來就進院和我爸王國廷坐院裡了,指著我爸問:大山在家嗎?大山是我弟弟的小名,我爸就說我弟弟沒在,而後黃雙來就數落我爸,說我弟弟告他了,讓我們全家都小心點,還自稱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國廷也和他爭論村裡佔用土地的事,兩個人就爭議了起來,黃雙來就動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過去拉我爸,和他來的人就擋著我不讓我過去。
⑤村民王桂文等人的證言:i、王桂文在5月19日10時41分在北辰分局雙街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ii、劉學秀在2012年5月19日15時57分在北辰分局雙街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iii、王國瑞在5月19日16時50分在北辰分局雙街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均證明當天談話內容主要涉及黃雙來在村長任期內所存在的問題。
注:甲、黃恩早雖說過5月10日黃雙來是為了堵車的事去的,但其前後證言不一。前面他也說過黃雙來是為了租地的事,而且他是後來去的。乙、黃恩虎、黃力等人當時根本不在現場。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黃雙來和王複春、李立強、衡慶傑等人談堵車的事,是在王複春、李立強、衡慶傑等人聞訊王國廷被打趕來之後,更是在王國廷離開自家院子躲到女兒王複玲家之後;這只是臨時說起這個話題,與這次來王國廷家的原因無關,與王國廷本人無關;
2、現有證據證明,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飲酒後糾集黃恩早、黃恩兵、徐世忠、黃恩虎、黃力等人,到王國廷家,對王國廷進行威脅和毆打;根本沒有提起解決堵車的問題,仍然是為了威脅阻止王國廷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以及其子王複春與其競選村長的事情(黃力、黃恩虎、王國廷和王立芳的筆錄中都有反映)。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①堵路的車在5月11日下午已經移開了(起訴書已認定),因此堵車的問題已經不存在;②堵路的車一輛是李立強的,一輛是衡慶傑的,與王國廷毫無關係,且此事也不是王國廷指使的,故黃雙來找王國廷說堵車的事于情於理不通。
公訴人當庭堅稱,黃力、黃恩早、黃恩虎等人的證言認為5月12日黃雙來去王國廷家是為了解決堵路的事;辯護人認為,這種說法,一是與事實不符,二是他們的證言前後不一致,黃恩早和黃力後期的證言有與他人串通的嫌疑,應該採納他們之前的證言,去王國廷家的原因是為了去說租地的事以及告狀的事。
綜上,黃雙來等人的行為,應當界定為尋釁滋事,暴力威脅阻止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二)“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進入王國廷家”系非法入侵住宅並實施了暴力行為
1、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第一次進入王國廷家時,並未獲得邀請,也未經同意,當時已經鎖門,他們是破門而入,時間已是夤夜,農村的習慣都即將入睡;王國雲、王複玲等人已經睡下。
2、2012年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第二次進入王國廷家時,並未獲得邀請,也未經同意,是第一次非法入侵住宅的繼續。
3、《起訴書》認定“(黃雙來和王國廷)二人言語不和發生了爭執”與事實不符,有證據證明,不是爭執的問題,黃雙來等人上來二話不說,就對王國廷及其親屬實施了毆打行為及暴力威脅。
具體證據可見王國廷以及王立芳的筆錄及當庭供述: ①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1時40分筆錄:黃雙來一進屋就用右胳膊夾住我的脖子,用左拳打我的面部,黃恩早也跟著他用拳頭打我的面部。黃雙來說“我弄死你。”我害怕了就開始央求他,我的老伴也跟著一起央求他們,可是他們也沒有聽,還有人說連我的老伴一起打死,然後,和黃雙來一起來的男的中,就有人用拳頭打我的老伴了。過了幾分鐘,和黃雙來一起來的人裡有人說:“他也沒說什麼,咱們走吧。”然後黃雙來被和他一起來的人給拉走了。 ②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筆錄:黃雙來見王國廷不說話,上來就用雙手掐王國廷的脖子,王國廷就往下彎腰,不讓他掐,黃雙來又按著王國廷的後脖子,往下按他。我見狀就上去拉他,可黃雙來不讓我拉,不讓我管,說我要是管就打我,並推我胸口一下,把我推開了。我見管不了,就趕緊跑到我女兒王複玲家找我女兒來幫忙。
綜上,黃雙來等人的行為,應當界定為非法入侵住宅並實施毆打及暴力威脅。
二、王國廷的行為應當界定為“正當防衛前提下的,因對事實認識錯誤導致的事後防衛”
(一)黃雙來等人倒地之前王國廷的行為應當界定為“正當防衛”,當時王國廷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存在嚴重的不法侵害
(1)本案的起因
辯護人認為:本案的起因正如《起訴書》所認定的,是由於被告人王國廷以及部分村民上訪反映原村委工作上的問題,以及被告人之子王複春與衡慶傑、李立強聯合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因此而與時任村委會主任的黃雙來也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產生矛盾。
在村務工作中產生矛盾是正常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矛盾雙方採取理性的態度進行溝通和化解。但黃雙來卻不是這樣,而是採取了一系列的非法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對王國廷等人實施侵害。
本案的直接原因:①5月10日晚上9點多鐘黃雙來等人非法闖入王國廷家並毆打王國廷;②5月11日晚上9點多鐘黃雙來的舅舅曹得金等人對王複春的故意傷害(輕傷)③5月12日晚上11點多鐘黃雙來等人的兩度非法入侵王國廷家和毆打王國廷的行為。
辯護人在此想強調一點:這三起事件均應認定為非法侵害,且相互之間是關聯的,不能單獨割裂出來。《起訴書》僅僅認定是因為堵車而導致案發是不符合事實的。
(2)本案不法侵害的性質
I、黃雙來等人的行為屬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5月12日晚上十一點多鐘,黃雙來等六人未經王國廷邀請,沒有敲門,也沒有征得王國廷的同意就擅自闖入王國廷家(有證據證明王國廷家的院門當時是鎖著的,見王複玲、王國廷的供述及當庭陳述,黃力2012年5月13日的證言),並且在被人勸離後又二次闖入,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王國廷夫婦的住宅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辯護人特別強調的一點是:在5月10日晚上,被害人黃雙來等人也是實行了這種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為。
II、黃雙來等人闖入王國廷家後對其實施毆打,實屬傷害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行為
5月12日晚上十一點多鐘,黃雙來等六人到王國廷家,不僅產生爭執,而且直接實施了毆打王國廷的行為。(見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的筆錄及當庭供述)黃雙來被勸離後,但沒走多遠,又二次闖回王國廷家,在王國廷與黃雙來等人偶然遭遇又要受到傷害時,紮了黃雙來一刀,後黃雙來讓他人去奪刀,並圍著王國廷進行毆打。
III、黃雙來威脅王國廷等不得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阻止王國廷之子王複春等人與其競選,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
2、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王國廷存在明顯的防衛意圖
從2012年5月10日晚至12日晚,王國廷及其兒子多次受到黃雙來等人的毆打和威脅,使王國廷產生了防衛意圖。
3、本案存在明顯的防衛起因
黃雙來等人非法侵入王國廷住宅,阻止其行使民主權利並對其進行毆打威脅,王國廷的住宅安全、人身安全甚至民主權利都受到了侵害。
案發當晚,王國廷與黃雙來第二次偶然遭遇,黃雙來等六人對王國廷一個人,黃雙來對王國廷有摟打的行為,加之以前的毆打、威脅,足以產生防衛的緊迫性!
4、王國廷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①黃雙來被刺後,並沒有停止侵害而退出王國廷家,而是放任帶來的人毆打王國廷,王國廷拿起棍子打人,是正當的自衛行為;
②王國廷拿起棍子打人,並沒有與其他後來的人產生共同打人的合意;只是打了幾下,就離開了現場;
具體證據為:i、王國庭2012年5月13日8時52分的訊問筆錄“當時我想黃雙來帶著人是來打我的,我當時就想今天晚上他非要把我弄死,今天晚上,不是他把我弄死,就是我把他弄死,我當時就用手裡拿著的單刀,捅了黃雙來……”。王國庭2012年6月27日的訊問筆錄“我看見他做了一個抬右胳膊的動作,我認為他可能又要用胳膊夾我的脖子打我,所以想到了,今天就今天了,躲也躲不了,反正不是黃雙來把我弄死就是我把黃雙來弄死”,……“於是我雙手掄起木棍,打了黃雙來腦門一下,……過來兩個臉上有血的男子,我怕他們是幫黃雙來打我的,於是我立即又持木棍,打了他們兩人的腦袋一人一下,……接著我從捅黃雙來附近的地上撿起那把刀,來到大門外,把刀仍在我家出門以後右手邊的水坑裡了”。
ii、王複春5月24日13時的訊問筆錄“看見我的母親當時跪在一輛紅色的汽車後面的地上,嘴裡喊著:別打了,別打了。”另外在她不遠處有幾個人正圍著我的爸爸,正用腳踢、踹我爸爸呢,他們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這種情況,我就急了,一邊喊:有什麼事情沖我來,不要折騰我家人了”。
iii、王複玲在6月27日的筆錄:這時,我看見黃雙來那幫人就朝我家這邊走來,我還聽見他和其他人說: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誰攔著就弄死誰!”我一聽就趕緊又撥打了110報警,掛了電話,黃雙來就已經帶著人走進我家院裡了,也沒跟我說什麼,我一看也趕緊跟了上去,我因為走在這群人後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時就看見這群人圍著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iv、黃恩虎8月27日14時的筆錄:問:你們和王國廷搶刀時是否打王國廷了?答:當時王國廷不撒手,我擔心王國廷拿刀再捅我們,所以我搗了他幾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二)黃雙來等人倒地之後王國廷的行為應當界定為“因對事實認識錯誤導致的事後防衛”
據王國廷當庭講,黃雙來等人倒地後,王國廷又去打他們,是因為他怕黃雙來等人打電話叫黑社會來報復血洗全家,這種說法並非空穴來風的推託之詞。
1、在之前,2012年5月10日,黃雙來曾經叫過黑社會來過村裡。
2、黃雙來曾經多次以黑社會對王國廷及其家人相威脅。
3、當時躺在地上的人的確在掏手機;
4、王國廷當時處於精神高度緊在緊張狀態,有可能產生幻想或誤判。
5、王國廷及其妻子王立芳(偵查階段也做過供述)當庭供述,王國廷打人時,其妻子王立芳進行了阻止,打得並不太嚴重。
具體證據為:i、王國庭2012年6月27日的訊問筆錄“問:既然他們已經被你用木棍打倒,你為何要用木棍繼續毆打他們頭部?答:我怕他們緩過勁來打電話叫人來打我,所以我才接著打他們,……”。
ii、王複玲5月13日筆錄:5月10日白天,國土局的的工作人員對村裡黃雙來承包的相關土地進行了測量,到了晚上9點左右,當時我和父親王國廷、二伯王國瑞在我父親家院子裡正聊天,我先聽到院裡狗叫,我就迎著往門外走,這時從院外進來4個人,我當時沒認出來,對方就說話了,說:“這是王國廷家嗎?”我說:“是,你是?”對方說:“我是黃雙來”這時我才認出他,可和他來的那三個人我不認識,都是剃著禿頭,身上描龍刺鳳的人,肯定不是我們本村人。……黃雙來就數落我爸,說我弟弟告他了,讓我們全家都小心點,還自稱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國廷也和他爭論村裡佔用土地的事,兩個人就爭議了起來,黃雙來就動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過去拉我爸,和他來的人就擋著我不讓我過去。
iii、王複春5月29日筆錄:5月10日晚上,當時我們和衡慶傑、李立強還有李立強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電話,她告訴我:“黃雙來帶著一幫人來咱家了,找你和咱爺爺,快回來”。我們四個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邊看見,小馬路上停滿了汽車,我們家的門口有一大堆人。當時黃雙來正在我們家鬧著呢。我們去後和黃雙來對話了。黃雙來說“是你們告我嗎?黑白兩道隨你們挑。”我們和他講理他也不聽,後來雙方就吵架了,過會民警來了,村裡也有人勸就散了。
iv、王立芳6月1日筆錄:(第五頁)5月10日晚上九點多,黃雙來、黃恩早帶著四五個不認識的人,到我家來找王國廷,那天晚上黃雙來帶了很多人很多車。我問黃雙來是不是找人了,黃雙來還不承認。(第七頁)在二道門的斜坡上看見有兩個人躺在地上,王國廷拿著棍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人,王複玲在一邊打電話報警。我就過去拉王國廷,邊拉邊問他“幹什麼”,拉開王國廷後我們就都到一道大門口去了。
公訴人當庭稱,王國廷拿著棍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人,打的是三個人,王國廷當庭供述打得是兩個人。
有證據證明,王國廷當時打得是兩個人,是符合事實的;①王國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的確說過打了三個人,但不排除其為了自己承攬罪責做了虛假供述;②上述王立芳的供述證明王國廷打得是兩個人;③王國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也說過打了兩個人,與其當庭說法相吻合,與王立芳的的說法也相印證;
王國廷在黃雙來等人倒地後,對事實的錯誤判斷而實施了打人的行為,根據刑法理論界關於正當防衛的理論,應當認為“正當防衛前提下的,因對事實認識錯誤導致的事後防衛”,應當以重大過失追究其事後防衛的責任。
三、退一步講,如果法院要追究王國廷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考慮如下因素,也不應當適用極刑
(一)沒有證據證明王國廷故意殺死受害人的故意;本案事件偶然發生,王國廷對行為沒有預謀;王國廷沒有前科,年齡接近七十歲;
(二)被害人有不法行為在先,甚於重大過錯,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不應當對被告人適用極刑
1、《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法〔1999〕217號)第一條規定“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法發〔2010〕9號)第22條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綜合考量本案的的事實,根據上述司法檔的精神,本案被害人有不法行為在先,甚於重大過錯; 被害人帶領多人夤夜酒後滋事,多次對王國廷及其家人實施暴力或威脅,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且本案也屬於“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故應酌情從寬處罰,不應當對被告人適用極刑。
(三)雖然我國不是判例國家,也要注意量刑平衡
比如不久前發生的的薄穀開來案,屬於謀殺,情節極端惡劣,都沒判處死刑,本案的情節遠沒有那麼惡劣,舉重以明輕,不應當對本案被告人適用極刑。
(四)當地基層政府也有責任,疏於監督,對人民呼聲注意不夠,權利保護不夠。
1、本案事發前後,被告人王國廷的親屬多次報警,但公安機關對本案處理卻漫不經心,沒有對黃雙來等人的不法行為予以制止,更沒有對村民反映的情況加以重視,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當地基層政府也對村民的上訪反映的問題重視不夠,對村民委員會選舉所暴露出來的矛盾也沒有很好的予以解決,對本案的發生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請法庭充分考慮本案的事實情節,綜合考量辯護人的觀點,依法公正判決!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案案情重大複雜,其發生是因為基層公民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引發的,如果處理時考慮了諸多案外因素,也是可以理解,但是作為手握公器的司法官員,你們判決的一言一詞,事關公民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駟馬之門”的歷史典故,“一釐米主權”的基本底線,不可不察。 

王國廷一審辯護人: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 師
二○一三年三月廿九日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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