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龔愛愛律師致媒體的公開信

【新唐人2013年9月25日訊】被曝有4個戶口,擁有41套北京房產的陝西「房姐」龔愛愛,於9月24日在陝西省榆林市靖邊縣法院被公審。當局僅以「偽造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罪名進行審理,對其41套房產並未提起。但是,龔仍在庭上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庭審結束后,龔愛愛的辯護律師向媒體發表了替龔愛愛開脫的公開信

24日下午曾為龔愛愛辦理戶口和身份證的相關警察5人受審。法院僅以龔愛愛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對其審理,關於其41套房產並未提及,引民眾網路大嘩,紛紛對當局避重就輕的做法進行斥責,要求追究其巨額財產的來源。

大陸知名律師唐吉田接受大紀元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局之所以不提房產的事情,是在迴避關鍵問題,避重就輕,因為他們害怕牽連太多的官員,這是制度的問題。

不过,龔愛愛的律师仍发表了一封致媒體的公開信——關於龔愛愛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全文如下:

龔愛愛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於9月24日在靖邊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部分媒體全程參与了庭審。

本案由「房姐事件」引出,並因當前整個社會處於轉型期的特殊時代背景,引發了全國範圍內高度持續的輿論關注。

作為龔愛愛的辯護人,我們非常感謝媒體對本案的關注。因為中共法治事業的每一次進步都與媒體的輿論監督緊密相關,本案亦不例外。本案最終能否取得一個符合法治原則、滿足正義要求、經得起歷史考驗的結果,在司法機關已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的情況下,與媒體對本案的關注和關注的角度是緊密相聯的。

我們在此發布公開信,就媒體在此前針對本案所關注的幾個問題做如下陳述,即是希望各有關媒體在繼續關注本案的過程中更加全面地報道有關細節,並客觀進行分析,以實現媒體通過輿論監督來推動社會的良性發展:

一、龔愛愛的身份與其財產來源問題

本案的庭審已經查明,龔愛愛曾擔任神木農商行副行長、董事職務,但她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或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特殊人員。

根據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僅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特殊人員在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差額巨大情形下,負有證明差額來源合法的義務(不能證明的,即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案中,龔愛愛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或是以家工作人員論的特殊人員,其財產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系非法獲得,就應認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現相反證據為止。

也就是說,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僅就一般公民(相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特殊人員而言)的財產問題,國家機關無權要求其自證其財產來源合法,這一規則是保護一般公民人身與財產安全,隱私安全與國家機關依法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之間的邊界,全體社會成員均應恪守這一邊界。

如果我們不能遵守這一邊界,那麼就不僅僅是富裕起來的人要向國家機關或是全體社會證明其財產來源合法,而是任何人,凡是有所得,就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是社會證明財產來源合法。

貧窮不是罪過,富裕同樣不是罪過,貧窮與富裕本身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本身並無善惡色彩,我們每個人都夢想富裕,夢想過上富足、安全和穩定的生活。因此,時下社會中的仇富情緒並非直接針對富裕本身,而是針對非法或是不正當攫取財富的富裕。舉例來說,袁隆平亦可歸入富裕人群,但幾乎沒有人對袁隆平的富裕表現過敵視或仇視,即是因為其財富來源正當。

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關於龔愛愛購房資金的來源問題,公安機關對龔愛愛是否涉嫌犯罪進行了偵查,到目前為止,尚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或反映龔愛愛購置房產的資金來源違法,那麼,龔愛愛也不應因其富裕而繼續受到道德上的質疑或非難,除非有證據證明她的富裕來自非法活動或是與非法活動有關。

假如我們無視法治,不加思考的仇富,那麼一段時間以後,我們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敢富,所有人將永遠一體貧窮,這無疑是與黨和政府領導整個民族走向繁榮昌盛的基本目標相違背的。

因此,即便處於轉型期矛盾紛雜的社會狀態,我們亦應堅持這樣一個規則:依法對通過犯罪活動攫取財富的富裕者予以打擊,依法對並非通過犯罪或違法活動而贏得財富的富裕者予以保護。只有這樣,才能激發我們民族的創造力,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事業不斷前進。

二、多重戶籍的現象和龔愛愛是否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多重戶籍現象在全國範圍內並不鮮見,甚至在局部地區具有相當的普遍性。而且買賣特定城市戶籍的現象更是從來沒有停止過。單就戶籍本身來講,其並無經濟價值。但在當下的國情,北京等地的戶籍則因附著于其的各項福利待遇和其他好處而被人們所追求。換句話說,龔愛愛擁有多重戶口並非孤例。

本月以來,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中國網等媒體就分別報道了黑市買賣北京戶口的價格猛漲、最高達80萬元人民幣一事。然而對於此類現象,報道的媒體也好,輿論反應也好,均沒有像對待龔愛愛一樣表現出任何質疑或是有罪想像,似乎大家熱衷討論的是北京等特定城市生存下去的艱難,卻迴避或無視其中是否存在買賣國家機關公文或證件這一點。

在本案中公訴方也控訴了龔愛愛涉嫌買賣北京戶口的行為,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龔愛愛有買賣的行為。同樣,現有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龔愛愛實施了偽造的行為。這兩個問題經過一上午庭審,相關細節已充分為公眾所知曉。

三、媒體的監督在於促進司法公正和獨立而不是其他

應該承認,在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活動中,媒體對案情、案件審理的報道的確有助於推動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但亦應該承認,如媒體的報道出現了偏向性,而這種偏向性又耦合了公眾的某種情緒時,會給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形成巨大壓力,進而可能導致司法活動迎合輿論、裁判結果背離司法公正現象的出現。葯家鑫一案中出現的針對葯父身份、葯家背景的偏頗輿論大潮至今仍值得我們深思。

因此,對任一案件在審判前不進行輿論審判、審判后客觀、理性的予以報道和評論,是媒體尊重法治、實現自身監督作用、促進社會不斷良性發展的重要前提。

最後我們想說,我們無意干預有關媒體對本案的報道,僅在此提出如上建議,以促進本案之裁判結果達到不枉不縱的公正狀態,讓本案成為中國法治事業推進過程中的典範。

願多年後重新審視本案時,我們所有人都可以從容自信地說我們恪守了法治原則。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

廉高波律師

馬戎律師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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