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從美眾議院投票批准國安局繼續電話監聽談起

【新唐人2013年7月28日訊】 7月24日,美國眾議院以217票反對、205票贊成的微弱多數,否決了共和黨眾議員阿馬什提出的一項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對國安局監聽民眾電子信息的行動進行限制。如果這項修正案獲得通過,將把國安局的電話監聽限定於特定的執法調查目標,而不再是廣泛的海量收集。

按照美國法律,一項提案要成為法律,不但需要眾議院簡單多數即過半數同意,還要獲得參議院簡單多數同意,最後還需要總統批准。這就是說,即便阿馬什的修正案在眾議院贏得簡單多數通過了,能不能過參議院這一關還是個問題;再有,就算參眾兩院都通過了,奧巴馬總統還有權否決,如果兩院不可能都獲得三分之二的贊成票再否定總統的否決,提案仍然不能成為法律。如此說來,阿馬什這項修正案本來就沒有什麼成功的機會。

毫無疑問,阿馬什修正案的提出與付諸表決和斯諾登爆料的衝擊有很大關係。不過阿馬什修正案主要是針對國安局對民眾電話的監控,而國安局監控民眾電話這件事卻並不是由斯諾登首次曝光,早在2006年,就有記者向媒體揭露了。

2006年5月10日,美國第二大報《今日美國報》(USA TODAY)發表長篇報導,標題就是「國安局收集海量美國人電話數據」(NSA has massive database of Americans’ phone calls )。報導引用了幾位官員的話,說明國安局並不是監聽所有人的通話內容,而只是分析電話號碼和通話時長,然後從中找出可疑分子,再對這些可疑分子進一步追蹤調查(http://usatoday30.usatoday.com/news/washington/2006-05-10-nsa_x.htm)。這和現在奧巴馬政府的說明是一樣的。有意思的是,這一揭秘在當時並沒有引起多大波瀾,如今,經由斯諾登爆料棱鏡計劃,很多人才注意到這個「秘密」,還以為是新發現呢。

在半個月前的一場討論會上,一位前司法部官員斯蒂文∙布拉德伯瑞(Steven G.Bradbury)提出一種意見,他認為把國安局收集電話元數據叫做「監控」(或「監聽」)是不準確的,因為「監控」(或「監聽」)應該是指對內容的收集,而不只是對元數據的收集。

我以為這位官員講得很有道理。如果有人告訴我們,說我們的電話被監控(或被監聽),我們一定以為是電話的內容被竊聽,而不只是電話號碼、通話時間和時長被記錄在案。作為電話公司的用戶,我們每個月都會收到電話公司的賬單,上面列出我們在過去的一個月中的電話記錄--包括對方的電話號碼,通話時間和時長。如果說掌握這些數據就叫監控(或監聽),那豈不是說我們一直在被電話公司監控(或監聽)嗎?既然電話公司掌握這些數據不叫監控(或監聽),那麼,國安局掌握它們自然也不叫監控(或監聽)。當然,你可以反對電話公司在未經我們許可的情況下就把這些數據提供給政府,不過那是另外的問題了。

不少人把棱鏡計劃和當年的水門事件以及五角大樓機密文件一事相提並論,其實,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因為棱鏡計劃並非個人私自行為,而是政府行為;不是非法行為,而是合法行為,具體說來就是:

第一,國家安全局(NSA)並沒有私自進行這些行動,所有的一切行動都是經過授權的;

第二,這些授權並非只來自奧巴馬行政當局,而且還來自法律,也就是來自在布什時代通過的《愛國者法案》;

第三,奧巴馬行政當局也並沒有「秘密」地開展這些竊聽或者網絡監控,而是每三個月,國會就要授權一次,同時,行政當局必須和每一個參議員進行定期的溝通,告訴議員們都做了些什麼;

第四,國安局收集的信息只是元數據而非其內容。例如在電話方面,國安局只是獲得電話號碼和通話時長,並不監聽通話內容;如果他們的確需要監聽,那麼就必須獲得聯邦法官的授權;

第五,美國最高法院一直主張,只記錄電話號碼而不記錄談話內容並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有關搜查與扣押的規定。在2008年,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還曾判定,IP地址與電郵地址等同於郵政信件上的地址,因此個人的這一類信息不享有隱私權。

有人問:既然你們自由主義者堅稱任何權力都導致腐敗、導致濫用,為什麼你們又對美國的權力這麼相信?

不對。我們沒有相信美國的權力,我們相信的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正因為我們不相信權力,所以才需要對權力實行分立與制衡。美國是三權分立,美國的三權分立貨真價實。如上所述,棱鏡計劃是政府三個部門(立法、行政、司法)都批准的,這本身就體現了對權力的監督。一位前司法部官員詹姆斯∙貝克(James A.Baker)問得好:「你還想要多少監督?」

有人說,棱鏡計劃擴張了政府的權力,從而對廣大民眾構成威脅。但我們不要忘了,美國是民主國家,有定期改選,有政黨輪替。今天你在朝你是政府,明天你下台就成了在野就成為百姓。如果你利用大權在握通過一條整治老百姓的法律,那麼隨著你下台,隨著你的對手上台,那條整治老百姓的法律豈不正好對準了你自己?那豈不是自食其果、自作自受、作法自斃?

最後,但決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美國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政府的有些法案和行為,如果屬於機密,按定義就不為一般民眾所知曉,那麼人民又憑什麼對之評判監督呢?憑後果。迄今為止,批評者舉不出一個受害者的例子。也就是說,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有任何人因為在私人通訊中透露的信息而遭受政府的騷擾或迫害,由此可以推斷政府並沒有濫用權力。

「愛國者法案」是因應911後反恐形勢的產物。它是有時效的。它的延長需要國會的批准。如果日後恐怖主義的威脅減輕了,那麼相關法案和項目也可能會弱化乃至終止。

由於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我們越來越變成千里眼、順風耳,與此同時,我們好像也越來越變成透明人。傳統的隱私概念面臨著新的界定以及相應的維護。這是大數據時代的新課題,很值得人們深入研究。我們應該對自由民主制度有信心,對社會制衡監督機制有信心。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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