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議投票權法

【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訊】 (美国之音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對美國國會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案”進行了審議,審議
的焦點是該法律的第5條。第5條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在做出影響投票的改變之前必須得到司法部或聯邦法院的許可或事先批准。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歷史上在投票中出現過嚴重的族歧視問題的最南部幾個州和其他一些州制定的。

美國內戰後,美國國會在1870年通過憲法第15條修正案,明確給予有色人種投票權。但是,在最南部諸州,非洲裔美國人因受到讀寫能力測試以及投票稅的歧視,參與投票仍困難重重。

1965年,在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的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投票權法案”,以徹底消除對非洲裔美國人構成的投票歧視。同年8月6日,林登•約翰遜總統將其簽署成為法律。美國國會曾經多次延長這個法律的有效期,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7月,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該法案屆滿之前,以壓倒性多數批准延長這個法案的有效期限,並經由布希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但是,被“投票權法”覆蓋的一些州的保守派組織和政府官員最近提出,這個法律在當今社會已經過時,沒有必要再存在下去。

布奇•埃利斯(Butch Ellis)是阿拉巴馬州謝爾比郡檢察官。在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訴訟的就是謝爾比郡,被起訴方是美國司法部長埃里克•霍爾德。這個案子2011年提出,經過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2013年2月27日上達聯邦最高法院。

布奇•埃利斯說:“過去48年,這些州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我從1964年開始就任郡檢察官。‘投票權法’第5條在我們這裡實施的時候,我才24歲。到上個週末,我就73歲了。但是,對我們實施的規定仍然一成不變。這個法律根本不適用於我們,已經很多、很多、很多年了。

約翰•路易斯(John Lewis)是來自喬治亞州民主黨籍美國國會眾議員。1965年,他在阿拉巴馬州領導爭取投票權的遊行中遭人毒打。

他說:“我們從那時以來走過了漫長的道路,很大程度上應該歸功於投票權法。一些人喜歡指出我們已是國會的少數族群,我們有一位非洲裔美國人總統的這一事實,但是,我們還沒有達到目標呢!”

一些民權組織和歐巴馬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口頭辯論中為“投票權法”進行了辯護。他們承認,過去幾十年間,在“投票權法”覆蓋的一些州裡,種族關係的確有所改善。但是,這個法律對確保各州以及地方司法管轄區保護所有美國人的投票權,無論他們來自哪個種族,仍是一個有用的工具。

聯邦最高法院幾位比較保守的大法官在法庭的口頭辯論過程中似乎對“投票權法”第5條表示懷疑,他們質疑美國國會1965年通過的這個法律在近半個世紀後的今天是否仍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因為它是1950年代末期到1960年代初期民權運動的產物,
如今社會已大不相同,聯邦最高法院何時就這個案子做出判決尚未決定。預計,法庭的判決不僅會對投票法本身產生影響,也會在全美引起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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