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與和解的七原則(國內民主人士討論起草)

【新唐人2012年9月11日訊】在21世紀之初,國家民族命運迎來了重要轉折關頭。民主大眾的前赴後繼、艱難跋涉、英勇奮鬥,使民主自由這樣一股歷史潮流,雖經百年,其浩蕩的潮聲在華夏大地響徹。當國家從專制統治變革為民主政治時,轉型正義的清算是通向建立民主社會的

第一步。為此未來之民主國家政府應先確定清算的七條原則。

一.目的宗旨:
民主國家政府對專制時期罪行的清算是針對舊制度的整體歷史和法律清算,主要不是單純的針對個人的懲處。清算不僅是為了懲罰犯罪、伸張正義的目的,更是實現促進和解、加快社會轉型的宗旨。

二.協調機構:
民主國家政府將建立“清算與和解特別委員會”,作為清算與和解的具體協調機構。

三.法律審判:
清算由獨立性的司法機關嚴格遵循民主國家程序法進行,禁止法律訴訟程序外的報復。清算通過法律審判對專制統治決策者和執行者所犯下的罪行加以刑事定罪,包括剝奪其非法所得。被判有罪者無論生者還是死者原有的政治榮譽全部加以取消。

四.有限寬宥:
清算不是最終目的,只是通向建立民主社會的一個重要步驟。寬宥是為了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以理解的精神超越過去的衝突和分裂。然而無條件的寬宥將使正義無從彰顯,有限寬宥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犯罪行為發生於2012年9月1日之前;二是犯罪行必須是出於政治動機或屬於製度性犯罪,並且其坦白符合清算與和解相關法律的要求。

五.公正賠償:
正義的伸張除了對加害者的懲罰,也包括對受害者的補償。一是“清算與和解特別委員會”盡可能全面地調查自1949年10月1日以來這段歷史時期內各種嚴重侵犯人權事件的真相,通過調查與聽證,對受害者進行認定確認,並公佈受害者的下落;二是“清算與和解特別委員會”通過給予受害者或其遺屬充分的機會講述自己或親屬受害的情節,恢復他們的人格和公民尊嚴,並對給予他們的賠償措施提出建議。

六.獎懲對等:
對專制統治決策者,如果在民主轉型的啟動、發展過程中有明確的貢獻,對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以減免處罰;對專制統治執行者,如果在民主轉型的啟動、發展過程中有反戈一擊,或保護、資助反對派人士的行為,對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以減免處罰。

七.政治除垢:
政治除垢是構建人類良知的過程,是幫助人們重建尊嚴,建立健康社會的基礎之一。曾在專制統治時期任職共產黨黨支部委員以上職務、秘密警察部門或其他特務機構、線人的自民主國家成立之日起公民五年之內不得在政府、學術部門、國有企業擔任公職。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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