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廢除勞教制度的十個理由

【新唐人2012年8月13日訊】大陸驚奇等人近日給《新唐人》投稿,希望中國廢除勞教制度

1、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

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勞教制度違反《憲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七條,踐踏人權,不經過檢察院和法院環節,由勞教委員會決定就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還可延至4年。

勞教制度不是一般的個別事件的違憲行為,而是由政府頒布製度、在全國范圍內長達幾十年實行的高烈度的違憲行為,其違憲性質是惡劣而且嚴重的。

2、勞教制度違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通過制定法律。”

勞動教養是限制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依據的卻不是國家法律,而是國務院頒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這個《試行辦法》違反了《立法法》。

3、勞教制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勞教制度被歸類為行政手段,卻越過了行政處罰的界限,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

4、勞教制度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第十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一條(一)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視為無罪。”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又於1966年制定了《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中國政府已經與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並一直承諾要實施該公約。

勞教制度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不經過法庭審判,剝奪了被勞教者的辯護和上訴權利,違反了上述宣言與公約。

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和常任理事國,理應遵行《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除違反該宣言與公約的製度。

5、勞教制度剝奪了公民權利,是現代文明的恥辱

勞教制度可以不經過檢察院批准就隨意抓人,不經過法院審判就隨意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尤其惡劣的是,勞教制度剝奪了被勞教者辯護的權利和上訴的權利。這是對公民權利的踐踏,違反了現代社會文明準則,是野蠻的,是現代文明的恥辱。

6、勞教制度是現代奴隸制度

勞教制度不僅剝奪了被勞教者的人身自由,還強迫勞動,並且不按照社會薪酬水平支付勞動者工資。這是現代奴隸制度。早期奴隸制度中有定期奴隸,如有些債奴就是有期限的奴隸,猶太人有期限奴隸的年限不超過6年。勞教制度使被勞教者成了沒有自由、被強制勞動、被剝奪勞動成果的定期奴隸。
據勞教制度解釋,被勞教者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把人抓了,把人關了,強迫勞動,如同定期奴隸,卻輕描淡寫地說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是一種無賴的說法。

7、勞教制度冤案多

由於形成勞教處罰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製約和糾錯,沒有審判,沒有自我辯護和律師辯護,沒有證據的質證過程和非法證據的排除,沒有上訴,一紙通知書就把人抓了關了,所以非常非常容易出冤案。
辦案者抓錯了人,找個藉口送勞教是個台階,不僅掩蓋了錯誤,還有了業績。

8、勞教制度為地方官員作惡​​保駕護航

許多反抗拆遷人員、上訪人員和網上批評人員成為勞教對象。
上訪人員之所以上訪,往往是由於地方官員貪腐作惡貪贓枉法或者不作為。勞教制度成為地方官員打擊報復上訪人最方便的手段。兩次違規上訪就可以勞教,有此方便手段,貪腐作惡者更加肆無忌憚。有的地方官員則用勞教手段打擊抵抗強拆者和網上批評者。於是,“一元錢”勞教案、“一坨屎”勞教案、一句話跟帖勞教案的荒唐一再出現。

9、勞教制度為勒索提供方便

一些輕微案件,雖然當事人未觸犯刑律,但辦案人員常常用送勞教威脅,迫使當事人繳納高額罰款,或私下用錢“擺平”。剝奪人身自由的隨意性和無制約環節,必然為勒索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10、勞教制度破壞社會穩定

一些人把勞教制度視為維穩法寶,其實它恰恰對社會穩定具有極大的破壞力。

勞教對公民權利的隨意性剝奪,對社會矛盾強制性掩蓋,對憲法和法律的踐踏,會擴張性地製造對立面,會擴張性地積累民憤。

勞教會形成恐懼,會殺一儆百。但任何恐懼的形成都是有代價的,恐懼越強烈,憤怒就越強烈,免於恐懼和剷除恐懼源的願望就越強烈,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總是同步和相當的。越使用強製手段——特別是違法的強製手段——維穩,社會就越不穩定。

鑑於以上10個理由,必須廢除勞教制度,而且是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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