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老鼠抓大象的上訪正途

【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訊】2010年1月中旬上海189名市民簽名聯署並向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清除上海司法不作為惡習及罷免法院院長的市民建議書》,嗣後又派出市民代表上訪人大詢問回覆。自2011年4月11日起,固定每週一下午(除了節假日),馮正虎等數十名維權人士代表維護公民訴權的市民,集體上訪上海市人大、中共上海市委,請求人大、執政黨履行督促法律實施的責任,捍衛法律,維護公民訴權,清除上海司法不作為的惡習。截止12月26日已是第35次集體上訪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23次集體上訪中共上海市委。

這項集體上訪人大、黨委的請願行動從無到有,從幾人到近百人,從默默無聞到網上聞名,持續了一年。自2011年7月25日第15次上訪請願行動後,開始在網絡媒體上公開,留下上海市民代表在人大維護公民訴權的足跡與經驗,啟迪百姓。上海市民代表每次向人大、執政黨轉呈民意,同時也在網上向公眾展現上海市人大與執政黨的執政能力。法院司法不作為的違法問題如此明顯簡單,需要多久才能解決?公眾將拭目以待。市民的上訪次數與當局的執政能力成反比,同類問題的上訪次數越多表明當局的執政能力越低下。

一年來堅持不懈的上訪請願行動已達到預期的初級目標:人大及黨政部門已經認識到司法不作為的錯誤,也展現出上海市民捍衛法律、維護訴權的決心與毅力。2011年10月25日上海的《新民晚報》(A13版面)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時,使用了醒目大標題: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書。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人民來訪接待室負責人告訴來訪民眾:這個標題表達出人大的意見。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意見與維護公民訴權的民意已達成一致。接著的問題是,如何清除司法不作為的惡習,歸還公民訴權?

年末最後一次上訪請願行動中,維護公民訴權的上海市民代表宣佈:結束上訪中共上海市委人民來訪接待室,繼續上訪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人民來訪接待室。既然黨不可以管法院,也就不要干涉司法獨立,讓人大成為名副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構,有職有權地監管一府兩院,追問地方各級法院司法不作為的院長責任,罷免侵犯公民訴權的法官,嚴懲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黨政部門及個人。

維護公民訴權的民眾通過上訪人大的過程學習民主與法治。老百姓向政府部門信訪是一個上下推諉、走不通的怪圈,一個老鼠向貓告狀的信訪制度,乞求貓不吃老鼠的訪民到頭來還是原地踏步、傷痕纍纍。貓玩膩了,搞信訪終結聽證會,告知老鼠:貓吃老鼠天經地義。民眾不走信訪了,除了造反,僅剩一條相信法律的訴訟之路。遭遇法院司法不作為的侵犯之後,他們就會要求法治,舉牌高呼:我要立案,捍衛法律,還我訴權。最後,民眾明白權力制衡權力的道理,上訪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要求人大履行職責,監管一府兩院,罷免不遵守法律的法官及政府高官。民眾抓住人大代表,猶如老鼠管住大象,然後大象踩貓,一物降一物。

上海市民上訪人大的請願行動已獲得一個附加收穫,就是革除了人大常委會人民來訪接待室的舊規陋習。中國的人大代表沒有工作室,只有人大常委會有一個人民來訪接待室,但它是一個擺設,絕大部分人民群眾找不到人大代表,也沒有資格進入人大的人民來訪接待室。按接待室的規章,進入人大人民來訪接待室的上訪人員必須持有判決書等司法文書,否則不予接待。沒有判決書的公民不得入內,有了判決書的公民是來反映個案問題的,但人大不管個案,管立法,管具有共性問題的典型案件,這樣能進入的人也是白來一趟,接待員不接收他的申訴資料,只是記下法院判決書的編號,向法院一轉,也就敷衍了事了。

維護公民訴權的上海市民沒有法院的判決書,按人大接待室的規定他們不得入內,但是他們反映問題卻是人大有義務監管的大問題,正是法院司法不作為,侵犯公民訴權,才使這些民告官的公民失去獲得判決書的權利。每週一下午集體上訪請願的上海市民改變了人大接待室的規定,已經35次進入人大接待室並受到熱情接待,促進人大接待室面向所有公民開放,成為緊密溝通人民群眾與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聯繫的紐帶。

2012年元旦馮正虎等上海市民公開向上海市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提交的《維護公民訴權的上海市民請願書》,其基本請求:1.歸還公民訴權,徹底清除司法不作為的惡習;2.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權,樹立法官對憲法法律的敬畏感;3.追問上海高、中、區級法院司法不作為的院長責任,罷免侵犯公民訴權的法官,嚴懲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黨政部門及個人。現在已有1037名上海市民聯署請願。(請願書的聯署簽名截止日為2012年1月11日,即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開幕日。)

現在,很多人已經明白一個簡單的道理:公民訴權的喪失,這就意味著公民的所有合法權益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沒有訴權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隸。一部分不願做奴隸的上海市民已率先站起來,走進法院,走進人大,走上街頭,走上網絡,捍衛法律,爭取訴權,他們的行動已經喚醒更多的民眾,也為中國人維護公民訴權做出了示範。

修改於2012年1月10日

文章來源:《參與》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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