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小販扎死城管被判死刑 當庭高喊“不服”

【新唐人2011年5月10日訊】備受矚目的瀋陽攤販軋死城管案,5月9日,遼寧省高等法院對此案終審,維持死刑原判,夏俊峰家屬找到6個證人證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夏俊峰當庭高喊“不服”,其辯護律師也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

證人不被獲准出庭作證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與妻子在擺攤時被城管查處,與城管發生爭執,遭到城管毆打,持隨身帶刀將2名城管刺死。

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先後猛刺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於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而據夏俊峰家屬透露,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打,後又被打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划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終審判決書認為,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爭執的情況,證人證詞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因此正當防衛的意見不能成立。

夏俊峰二審的辯護律師滕彪認爲判決認定夏俊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定性錯誤;夏俊峰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而且判決認定夏俊峰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和動機,缺乏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夏俊峰的妻子張晶表示,案發當時有好多人在現場,都看到了夏俊峰被挨打。其中有六名證人站出來願意出庭作證,不過沒有獲得法庭准許。

張晶說:“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

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所有的證人都沒有出庭,沒有經過當庭質證。

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必須出庭,證詞必須要經過當庭質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夏的妻子張晶堅持認為,丈夫是在被毆打的時候,情急之下才持刀防衛的,應該先追究城管的責任。

據張晶稱,當法官宣讀判決書時,夏俊峰高喊“不服”。家人也將為此案件繼續申訴。

“‘不服’是處於社會底層群體的泣血吶喊”

此案終審結果出來後,引起大陸網民熱議。

湖北省有網友說:“證人未獲准出庭?!!自首情節不被接受!!!”

浙江省金華市一網友感慨:“現在城管跟街頭的流氓一樣,沒有素質。只會拿著國家的威信欺負老百姓。典型的國家打手,各地各處都看的到城管野蠻暴力執法。”

有評論更是駁斥道:“城管一方說沒打,被告一方說打了,憑什麼城管說打了法官就採納,憑什麼夏俊峰、夏俊峰妻子、旁觀證人說打了就不被法官採納?憑什麼!?”

網上有一篇署名為“秀才江湖”的文章稱:“如果倒過來,是城管打死小販,而不是小販殺死城管,又將是怎樣一幅司法畫面?該城管文明執法遭到暴力襲擊,最多不過是執法不當,城管打死小販肯定是正當防衛;最後,城管打死小販肯定不會槍斃,正如警察刑訊逼供最多也就坐幾年深牢大獄。” 所以文章作者認爲,判夏俊峰死刑是殺雞儆猴,看大家還敢不敢反抗?

“秀才江湖”指出:“中國的歷史告訴我們,有壓迫就有反抗,有暴力就有反暴力,誰也沒有權利要求一個小販罵不還口、打不還手。”

而文章“軋死城管的小販何以’不服’死刑判決?”認爲,夏俊峰與妻子以擺攤謀生,生計極為窘迫,有時還得靠父母並不寬裕的退休金接濟,然而,就連這種最起碼的謀生訴求都不被城市所容忍,乃至於衝突升級,發展到利刃相向、兩敗俱傷的地步。“不服”二字不啻是處於社會底層群體的泣血吶喊。

案件原委

夏俊峰是遼寧省鐵嶺縣人,與張晶靠擺攤維繫生活。據張晶講述,其它小販每月賄賂城管300至500元人民幣。夏俊峰認為,城管如果不同意,便換地方擺攤,因此不願給錢,引起了對方的怨恨。

去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瀋陽市沉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幾輛城管車輛突然停下,城管人員沒收他們的煤氣罐等物品時,雙方發生爭執,10名城管毆打夏俊峰。

當時路過那裡的當地居民尚海濤在回憶他看到的情況時說,城管有10來個人連拉帶扯地拿走了煤氣罐等物品,並將夏俊峰的妻子甩到一邊跪地求饒。

夏俊峰在一審法庭說,他被帶到執法隊以後繼續受到毆打,急於逃出城管辦公室,不得不拿出切烤香腸的小刀自衛,結果刺死了執法隊員申凱和張旭東,刺傷辦公室門外的執法車司機張偉。但夏俊峰堅持說他當時並沒有故意殺人的意圖。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