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討會:刑訊逼供乃司法之黑

【新唐人2010年8月28日訊】 從樊奇杭案看重慶“打黑”法律研討會(二)

重慶“打黑”的運動式執法廣受爭議,其中的刑訊逼供問題最近再次引起國內外強烈關注。王工、秋風、楊支柱、鄧文初、周澤、凌滄州、許志永、滕彪、黎雄兵、李方平、李金星、李和平、唐吉田、江天勇、王令等40多位專家、學者、律師和媒體人在北京召開了這次法律研討會。會議呼籲並簽署了《敦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重慶樊奇杭涉黑一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公開信》《敦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對重慶打黑運動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依法調查的公開信》。

唐吉田律師主持會議,如下是會議發言記錄的後半部分:

李和平:首先我有兩個慶幸。第一個慶幸是“有”,第二個慶幸是“只有”。有,是在重慶打黑案中還有一個朱明勇律師,他使我們了解到一些真相。只有,慶幸中國只有一個重慶,使我們還能在這兒開研討會。

我想說三個內容,第一個關於酷刑,第二個關於罪名,第三個關於辦案的獨立性。

中國司法遍存在酷刑,這是所有律師人所共知的。這種酷刑,有三個特性。普遍性、嚴酷性、慘烈性。這個普遍性,可以用一句話講,凡是上到法庭上的被告人,你問一下,你是否受到過酷刑?回答的比例我相信80%以上的人都會說受到過。我就用這一個來概括剛才這個普遍的問題。

嚴酷性。我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有一些程度輕一點或者是還能容忍。但是,有一些酷刑實在是超過了人的極限。有一個案件,辦案人員可以在男性的生殖器上纏上銅絲,你說不說?不按警察的意思說,就通電,通你兩個小時看你受得了受不了!?

本案中樊奇杭也遇到打表十天的經歷,手銬撤下來時,沾滿膿血,我相信是真的!再說危害的酷烈性,通過互聯網蒐集到關於最近中國冤案召雪的案例,我找到五個 “死人復活”(像趙作海、佘祥林案)案例,只有死人復活了,這個冤案才能召雪。真兇歸案了,案子都不一定能召雪。想一想,死人復活的概率該有多低?有多少個冤案才能夠有一個死人真正地復活呢?

聯繫本案,樊奇杭被嚴重刑訊逼供,被迫承認所謂的“愛丁堡槍案”是他做的,而這個案子早前是重慶市公安局長說,已經偵破。並且報紙上已經公布,但後來硬把這個案子貼到樊奇杭身上。如果這個案子沒有朱明勇律師的出現,沒有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那麼樊奇杭完全有可能被執行死刑。那麼如果他被執行死刑,我們可以看到,被害人是不可能死人復活,真兇也在這個案子判處死刑,也不可能復活了。把樊奇杭再槍斃掉,這個案子可能是真正帶進棺材,永無翻身之日!!!

立法規定,應簡潔明確,不用比喻。這個案子,甚麼是黑?這黑字用到法律上去,是一個比喻,是個口袋,是個大籮筐甚麼都可放去進。黑字充滿了意識形態色彩。以前搞全面專政時,經常把要專政的人先抹黑,現在我們把這些社會群體也套上黑的罪名污名化。用黑字,上到法律上來,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再說一點,重慶這種打黑,我們看到的是確確實實司法不獨立。我們看到薄熙來書記主張打黑,下面的黨委是不是要行動起來?我們現在看到,黨委辦案、黨委偵查、黨委審判。這個情況下,律師、法院能起多大作用呢?如果是黨委審判的話,那在重慶已經做到黨委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麼公正性還能出現嗎?

江天勇 :愛丁堡槍案,已經在重慶公安局當時是副局長王立軍已經親自帶隊破掉了,而且向媒體公布了。之後,有人要打黑,這個程序突然中止,甚至對那些涉案人員辦有釋放證明。但其實沒有被釋放而是重新辦理關押手續,愛丁堡槍案被拉進來,組織起來就成為了我們眼前的這個所謂的黑社會第一案。我覺得這個黑社會的成立,真的不是樊奇杭,也不是龔剛模,大家一看就知道是誰組織營造起來的。

中國應提倡零口供,真有犯罪事實的話,有其他人的相應各種證據,不怕樊奇杭、不怕龔剛模不認,何用打表這麼多手段使上來呢?很多官員沒有法律基礎,沒有法治意識。

北風:案中酷刑是其中之一,為甚麼其他的不列進去?另外,請律師們注意,這兩天人大常委會正在開會,對黑社會的性質要逐步放寬。舉一個例子,原來敲詐數額較大算犯罪,現在次數較多也放進去了。能看出來,在當前的社會矛盾下,甚麼東西可以往裡裝,這可能也會被他們發揮到極至。

楊支柱:我補充一句,剛才至少有三位律師說司法機關是重實體輕程序,我抗議這種說法。不管是一個法官還是警察,當你輕程序的時候,你真的重視實體嗎?你重視的是黨委政法委的意見!你既輕程序也輕實體!

黎雄兵:作為律師,我來回應一下北風。案子有很多問題,為甚麼僅就刑訊逼供這個問題提出來?因為各種程序問題,比如說強迫當事人按照別人的供認筆錄來簽字做自己的供述,比如說代號關押、非合法場所羈押、拒絕律師會見、警察監控律師會見等等,這些固然都是問題。但要實在而有力量的讓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目前來看,刑訊逼供是一個最有好的著力點。

另外,在我們國家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應該說,刑訊逼供中種種的違法程序,最後都是集中體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即逼迫被告人“認罪”,無論你是否真的犯罪卻不重要。也就是說不管怎麼樣辦案程序違法,如果被告人最後都不承認,比如說本案中34個被告人全部否認“愛丁堡槍案”跟樊奇杭有關,這就使得案件失去了支撐,這個案子就不能成立。而要使得被告人承認,刑訊逼供是最直接、最強力的,你認也得認、不認也得認,兩種死法選一個,要麼是認罪然後被判死刑,要麼是死活不認罪那麼警察把你刑訊逼供打死。

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再牽扯其他太多的,也有些是認識觀念的問題,比如說“專案組”運動式辦案問題,毫無疑問我們認為應該是公、檢、法相制約平衡的司法制度應該得到遵守。刑訊逼供的問題導致了趙作海、佘祥林案,也同樣可以使樊奇杭和我們在坐的每一位成為受害者。我們不想把有哪怕是一點爭議的問題進行涉及糾纏,就是這一個簡單的考慮。

張凱:剛才看到意見稿,我覺得有一點,呼籲這個詞不太好。因為我們依照憲法的權利,是行使權利不叫呼籲,應該是要求。

2010年8月22日 北京西郊賓館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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