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郵丟失不賠 中國新郵政法被稱霸王條款

【新唐人2009年4月29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希望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郵政法》引起爭議,多家媒體載文批評,《郵政法》中的有關平郵丟失不賠的條款是不公平的「霸王條款」。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4號高票通過了中國新《郵政法》。《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中新網星期一就此發表的一篇文章指出,平郵不賠條款是「霸王條款」。郵件損失對百姓利益的損害是毋庸置疑的,近年來,屢屢出現大學錄取通知書在郵遞過程中丟失的情況,有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最終只獲得5元的賠償。從法律關係上來看,郵局和發信人構成委託郵寄合同關係,郵件出現丟失,郵局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豈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確郵政部門對此不承擔責任呢?這種法律條款得以通過,是不是與類似《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現了矛盾呢?

《大河網訊》也發表文章質問,《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但是,郵寄人怎麼能夠證明郵政企業是不是故意 將郵件損壞或丟失的呢?難道郵政企業會自己承認故意把平常郵件弄丟嗎?按照這個條款,郵政企業就是不是可以隨意對待平郵信件了?那消費者的利益誰來保障?文章指出,法律的建立與執行應該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之上,而不應該偏向哪一方。可是新《郵政法》的這一條款明顯違背了這一原則,體現不出郵政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如果這一不公平的法律趨勢不改變,社會公平就無從談起。

美國民間學術機構「中國信息」中心的廖天琪女士就中國新《郵政法》為何引起廣泛批評的原因分析說:

「在中國,很多人抱怨有大量的信件會遺失。在遺失的情況之下,人們就會產生很多的疑問。是故意被遺失的?還是無意遺失的?這就侵犯了人的隱私權。在中國,往往郵寄一件東西,你並不知道對方是不是會收到。我說的這個是有我自己的道理的,因為我們在做出版方面的工作,經常需要跟作者來往。幾乎是80%到90%,我們的作者都收不到我們郵寄的東西。這種做法是很不對的,因為我作為寄件人,我付了郵資,那麼,我就有權利要求收件人收到這個東西。對不對?」

中國「強龍網」發表的有關文章指出,新《郵政法》條款這意味著,公眾寄一封郵件是否能到達對方,完全沒有保證;如果郵件中有重要物品丟失,當事人也訴之無門。文章認為,契約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要素。當公眾向郵政企業付錢購買了服務,就意味著雙方確立了契約關係,如果郵件發生了損傷,那就意味著郵政企業違約,郵政企業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很顯然,新《郵政法》中的一些條款違背了基本的契約精神,有霸王條款的烙印。

有人對《郵政法》規定對未保價的掛號郵件的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郵資的三倍也提出批評。旅美社會學者劉曉竹先生對此表示,在中國,消費者的權益往往受到多方面的侵害:

「我覺得現在中國的事情有一個特徵,就是在老百姓的權益和官僚政府的權益之間,任何的法律和政府行為都是偏向於政府的權益。對於老百姓來說,這是很無奈的一種情況,當然會引起老百姓的不滿。這種不滿不光是在郵政方面,消費者權益根本沒有保護的機制。新聞輿論不公開,一切有關老百姓權益保護方面的東西都難以落實。

中國的新《郵政法》將於今年10月1號生效。中國國家郵政局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國郵政業務總收入人民幣約為260億元,其中快遞收入超過人民幣100億元,占郵政總收入的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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