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網報道官員腐敗遭封殺(附揭貪原文)

【新唐人2009年2月15日訊】據《自由亞洲》電台記者報道,人民監督網因報道湖北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民的腐敗問題遭到封殺。

總部設在北京的人民監督網是中國大陸公民監督官員腐敗問題影響較大的一個民間網站,該網站負責人朱瑞峰接受本台記者採訪時說,他的網站因報道湖北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民的腐敗問題遭封殺,他還受到通知說,服務器要開通請人民監督網聯系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今天下午,我的服務商是萬網的,給我來了個電話說‘新聞辦通知叫把你的域名給封殺了。’他就是要把我的“人民監督網”這個網址給封了。我問他,是國務院新聞辦?還是北京市新聞辦?他說再告訴你。我說封殺必須要拿出依據來,不能你說了算,要是國務院新聞辦,我也要一個公函,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的,我也是要看到公章。公函要給我看,要是沒有公函,我就馬上起訴你。他就發了個郵件給我說‘現在因為你從事敏感信息服務,已經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勒令關閉’。”

朱瑞峰說,今年2月2號,北京某部門的個別領導充當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民的保護傘,勒令人民監督網刪除“江西一投資商被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民“治”的人財兩空”一文,遭到人民監督網斷然拒絕,

“2月2號18點04分,他們新聞辦要求我刪除這篇文章,當時遭到我拒絕。最後,他們用黑客攻擊,我通過技術處理,攻擊不了了,這次他們就用迫不得已的辦法來關閉我們的網站。原來從來不關閉,只是要求刪除一篇文章遭到了我的拒絕,就報復我。”

朱瑞峰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5條也明確規定:黨內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接收並正確對待人民群眾的監督。他表示,他願意為他刊登的揭露腐敗的文章負法律責任,

“法院起訴我們,我們法庭上見。很多反腐敗網站都被取消了,我是從來都沒被取消過,這次可能把他惹惱了。”

北京理工大學的胡星鬥教授說,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對人民監督網的封殺,違反了中國憲法,

“封殺、封鎖、網絡屏蔽,我認為這都不是一個正常的手段。如果市委書記沒有腐敗,可以去起訴這個網站,行使你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但是,不能夠去動用公權力來對揭露腐敗、揭露黑暗的民間網站進行打擊或者是屏蔽,這就涉嫌動用公權力謀私,動用公權力來為自己掩蓋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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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麵是揭發貪官文章原文:

江西投資商被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民“治”的人財兩空
作者:記者 朱瑞峰 趙國良 點評: 胡星斗 來源:人民監督網

中國問題學(香港)研究會會長、中國國情專家、人民監督網傳媒集團導師、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點評:“江西黃生林案是官搶民財、地方政府無法無天的典型表現。丹江口市如此惡劣的投資環境、如此腐敗的官場、如此淪為官員奴僕的司法該引起中央的重視了。”

——記者調查:江西投資商因“不識時務”被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民盤空資產投進大牢真相

核心提示:在湖北丹江口承包鋼廠的江西投資商黃生林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向23個親朋好友借款164萬元,會被丹江口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黃生林是江西省上高縣人,2000年與幾個朋友來到湖北省丹江口承包丹江鋼廠,並成立丹江口市丹江鋼鐵有限公司。2005年,黃生林承包丹江鋼鐵有限公司,並於2006年元月與丹江鋼廠簽訂了5-8年的租賃合同。正當黃生林想大幹一番的時候,等待他的,卻是一場讓他“人財兩空”的人間慘劇。

周密策劃:一曲沒有法定主體資格的非法破產鬧劇

2006年12月31日,丹江鋼廠被丹江口市法院宣佈破產。因合同尚沒到期,所以丹江鋼廠的破產給丹江鋼鐵有限公司的承包人黃生林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黃生林要求補償2300萬元的損失(這還是保守估算出的數字),但政府和法院方面卻一直不與其協商。接著,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卻又給黃生林送來了“(2007)丹民二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書。

突然接到法院送來的關於丹江鋼廠被破產的民事裁定書,黃生林感到十分意外和生氣,他覺得政府之所以要將丹江鋼廠破產,主要是由於市政府有個別領導為了逃避近8000萬元的莫名債務和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有意組織市均州路辦事處、市工商局、市法院等行政和司法部門導演炮製的一曲鬧劇。據丹江鋼廠破產清算組於2007年4月26日,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組織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提供的報告稱:“根據破產清算小組清理、審計、評估核實,截止2007年4月20日,丹江鋼廠資產總額為988.28萬元,負債總額8101.29萬元,淨資產負債為7113.01萬元。”

據丹江鋼廠內部人向外界透露,1996年7月,原丹江鋼廠法人羅德仁在調離鋼廠交班時,經審計尚還有資產750多萬元。2002年1月16日,丹江口市漢丹會計師事務所印發的“漢丹事字[2002]8號”《資產評估報告》上卻載明:“評估基準日2001年12月31日,對丹江鋼廠全部機器設備和房產評估為1567.84萬元。”

而為黃生林所不知情的是,原來丹江鋼廠自2002年就合併到了丹福公司內,成為了占51.2%控股股東,也就是說,丹江鋼廠已經沒有了破產的法定主體資格。而丹江鋼廠的資產在2002年為1567.84萬元,但到2007年4月20日又變成了988.28萬元,並且負債8101.29萬元?對於這些戲劇性的變化,丹福公司的主管部門—–均州路辦事處卻難圓其說,解釋不清。而對於均州路辦事處的兩位幕後操縱者李擁軍和白建富,卻是如魚得水、大功告成。2007年5月28日,在市委政府和法院個別領導的組織干預下,丹江鋼廠的土地、設備和黃生林所投進的設備資產,在武漢被超低價拍賣了3090萬元。

鑒於以上種種情況,黃生林及其股東認為法院宣佈丹江鋼廠破產是不合法的。其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法院民事裁定書中所認定的事實不清且裁定不合法。該裁定書中認定說:“原丹江鋼廠屬企業法人,並且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長期虧損,連續資不抵債。”而事實上,原丹江鋼廠已不復存在,早就於2002年2月5日,為適應國家產業政策以其全部資產,與福鑫鋼業公司合併新設成立了丹江口市丹福鋼鐵公司(其鐵證是從十堰市工商局調取,並複印了原丹江鋼廠和原福鑫鋼業合併新成立丹福公司的共計93頁的工商檔案)。依據《合同法》第173條、17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新設立的公司承繼。自2002年2月5日,原丹江鋼廠成立丹福公司占51.2%股份的控股股東。因此,丹江鋼廠既不是一個獨立單位,更不具備法人資格,也無任何資產和債務;

二、裁定書中適用法律錯誤。原丹江鋼廠明明是集體所有制企業,而法院卻裁定丹江鋼廠破產還債。根據《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本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也就是說,即使原丹江鋼廠具備破產主體資格,集體所有制法人企業破產也不適用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破產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式,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199條、206條也明確規定:不是法人的企業,不適用本法規定。依據以上法律和事實,原丹江鋼廠根本不是一個獨立的單位,而丹福公司的股東更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所以既無產可破,也無債權、債務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 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因此,原丹江鋼廠的破產是在丹江口市委、市政府個別領導的指示和授意下進行的,法院下達的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屬於非法破產。

此外,黃生林及其股東還認為,法院這樣不負責任的裁決,至少給黃生林及其股東帶來以下幾種後果:一、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300余萬元(一、2006年1月17日,由丹江鋼鐵公司、丹江鋼廠、黃生林三方簽字的中確認原值為16103453元,從當日起丹江鋼鐵公司的全部資產移交給黃生林;二、2006年7月8日,經多方盤點,黃生林擁有備品配件合計總金額為5197678.90元;三、2006年12月25日,委湖北省嘉信達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確認,其市場價格為13909874.37元;四、截止2006年12月31日,黃生林本人直接經濟損失達400多萬元。)間接損失(可得利益)8000萬至1.2億元;二、侵害和玷污了國家的法律尊嚴,破壞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三、達到了丹江口市某些領導要極力掩蓋原企業負債8000多萬元的“罪證”;四、造成企業500餘人下崗失業,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就業壓力,帶來巨大負擔。

弄虛作假:編造虛構資料以便取得專案審批權

因為是非法破產,所以黃生林及部分股東對市委、市政府、均州路辦事處和法院的行為十分不滿,於是紛紛到政府和法院討要說法,但政府和法院的領導卻始終堅持自己的觀點,認為將丹江鋼廠破產是合法的。與此同時,市政府和法院個別領導還告訴這些股東,要絕對服從政府安排,不要從中阻撓搗亂,否則將動用警力,對那些“刁民”將採取強制措施。

市政府和法院的行為徹底激怒了黃生林等股東。於是,他們便開始上訪喊冤,到處上訴申訴。他們先是來到丹江口市委、市政府,向主要領導反映了此事,但沒有一位領導重視此事。接著,他們又分別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大、國家發改委、監察部、工商總局、質監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以及全國人大等單位投訴反映。但大部分舉報都沒有回音,有些單位在接到上訴和舉報後,雖然批示有關部門儘快解決,但下級部門領導在接到批示後,表面上講非常重視,而實際上只征對上訪舉報材料,馬上就搞個反駁的回復和彙報就完事了,所以最終仍是不了了之。

在舉報上訪期間,黃生林及一些受害股東再次掌握了丹江口市政府關於對抗國家產業政策且長期越權保護、審批、建設小鋼廠的一些違法證據和事實。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曾發佈10號令:“公稱容量10噸以下(含10噸)電爐和1998年產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年)的小鋼廠予以關停,一律不再批准新建上述小鋼廠項目。2000年不得批准擴大現有煉鐵、煉鋼生產規模的技術改造專案。而丹江口市丹江鋼廠和福鑫鋼業兩家鋼廠均屬關停小鋼廠,其最大的電爐就是10噸,小的只有3噸。

二、弄虛作假,用欺騙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丹福鋼鐵公司為了騙取換發生產許可證,在上報的企業基本情況申請表中弄虛作假,編造虛構資料。丹福公司成立時間為2002年2月5日,可申報日期卻填為2002年1月20日,並且還加蓋了公章,請問公司尚未成立,這公章從何而來?丹江鋼廠對外聲稱年產值75000萬元,年銷售額72000萬元純屬編造虛構資料,實際上丹江鋼廠最好的年份(90年代初)最高的年產量也只不過才19000噸。說是年利潤3000萬元,而2007年4月26日破產清算小組報告中確認淨資產總額卻為負債7110.03萬元。丹江鋼廠和福鑫鋼業的設備和規模,按照(2000)10號和(2001)30號檔規定,屬於關停且不能受理換證企業之列,但為了騙取換證,市里竟於2002年8月10日虛擬一份2002年發展計畫,說是在當年底新上一台公積容量20噸電爐等,但至今不但沒能實現,反被法院宣佈破產。2002年10月27日,公司在騙到生產許可證後,丹福公司自身並未組織實施過任何生產和經營活動,而是將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廠房租賃給林仙官和黃生林等外地客商租賃經營。

三、越權審批丹江鋼鐵公司新上50萬噸煉鋼專案,編造謊言對抗檢查。2003年9月11日,丹江口市政府又越權審批、批准丹江鋼鐵公司林仙官整體購買丹江右岸造紙廠改建50萬噸鋼廠。2004年,《經濟日報》第401期讀者來信刊發反映丹江口市違規扶持小鋼廠,污染南水北調中線源頭。對此,湖北省委書記還作了第1245號批示,要求嚴肅查處此事。據鄂府督字(2004)016號《省委書記批示檔落實情況報告單》中稱:“經查《讀者來信》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主要問題是:一是企業重整不規範、不徹底,丹江鋼廠和福鑫公司以及兩廠重組設立的丹福鋼鐵公司三家企業法人主體並存,原有兩家企業未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共同使用一個生產許可證;二是丹江口市有關部門越權審批;三是搬遷改造項目無環保審批手續;四是丹江壩區和城區鋼鐵企業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對於上述問題,丹江口市委、市政府為逃避責任,則由時任市長郭新明(現為丹江口市委書記)簽發了“丹政文(2004)46號”《丹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丹江口市鋼鐵行業存在問題整改意見的報告》。在報告中,丹江口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承諾保證在2004年底前一定關閉兩家老生產點,依法註銷原丹江鋼廠和福鑫公司工商登記。如今時間過去四年了,不僅沒有改變,而且還化整為零。不但批准丹福公司35萬噸所謂搬遷專案,而且還批准丹江鋼鐵公司新建30萬噸新專案,其電爐公稱容量為20噸,嚴重違反國家鋼鐵產業政策。

四、繼續對抗國家政策,重新啟動越權審批項目。2007年3月7日發出丹政函(2007)5號丹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30萬噸鋼鐵項目招商的承諾函》。為了達到越權審批,掩蓋已經暴露出的問題。市里還謊稱該項目符合國務院2005年7月20號頒佈的《國家鋼鐵產業政策》。此專案的電爐為公積容量20噸,屬於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設的落後工藝設備,2007年國家產業政策又明確規定准入條件電爐為公積容量70噸以上。此外,丹江口市還擅自偽造該專案已經十堰市環保局和湖北省環保局的環保影響評估報告,並以鄂環函(2006)382號《關於丹江鋼鐵公司異地技術改造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下發批復。後經幾位股東前往十堰市和省環保局查詢核實,這才發現沒有此事。湖北省環保局為此還特意為幾位股東出具了書證,否認他們審批過該項目。

為拔“釘子”:市委書記發短信誘捕黃松林

由於黃生林不斷地上訪申訴,使得丹江口市委、市政府個別領導以及市法院、均州路辦事處、市工商局等單位大感頭痛。他們也深知黃生林等一夥人,已經掌握了有關部門和個別領導的一些違法證據。於是,有不少單位或領導還主動找到黃生林等人,說是只要他不再往上面告狀,有什麼事可以坐下來協商,但軍人出身的黃生林生性倔強,依然不依不饒。後來,政府又提出給黃生林補償500萬元,但他就是不同意,一直堅持說自己這麼多年來,光是往廠裏直接投資的金額就高達2000多萬元,如果加上間接損失和這這段時間的效益收入,應該損失在2億元左右。後來經過協商,黃生林這才答應只要政府願意賠償其2300萬元,他才能勉強接受。可是,政府卻堅持認為不能給他這麼多,其理由是政府沒有錢,而且黃生林也拿不到這麼多,雙方談判再次陷入僵局。

2007年11月下旬,丹江口市委、市政府見這樣長期堅持下去也不是個辦法,再說了,不拔掉黃生林這顆“釘子”,再任由他四處上訪告狀,這樣下來遲早會出大問題的。於是,丹江口市委書記郭新明和市長崔永輝徹底是坐不住了。接下來的日子裏,郭新明書記還多次主動打電話和發手機資訊給黃生林。11月25日,郭新明兩次給發黃生林發去手機短信:“黃生林先生來信收息,已轉政府和法院研究。歡迎回丹商處,歡迎在丹投資發展。丹江的大門永遠是敞開的,我們一定會依法辦事!”大約半個小時後,郭新明再次給黃生林發來手機短信:“希望速來商談!同志們等您很長時間了!”據當時和黃生林在一起的一位元股東向記者回憶稱:“郭新明給黃生林發來短信後,黃生林馬上就將電話打了過去。交涉中,主要還是為了給黃生林補償多少的問題。郭新明開出的條件是市里只給補償500萬,但黃生林就是不答應,後來他們在電話中把關係搞僵了。當時郭新明書記非常生氣,對著黃生林大吼道:‘我給你臺階下你偏不下,500萬你不要,到時我叫你5塊錢都拿不到,不信的話咱們走著瞧,我就不相信我們政府治不了你!’”說完,郭新明書記就氣乎乎地掛斷了手機。

2008年1月8日下午,郭書記在召集主持召開的解決黃生林的權益會議上,向與會人員(吳育松、黃生林、法院的、清算組的……)宣佈過不准打壓甚至抓捕黃生林。2008年1月17日,十堰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會同丹江口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突然將前來與市委、市政府“談判”的黃生林帶走。當日,市公安局就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對黃生林實施刑事拘留。2月18日,經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黃生林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執行逮捕。6月17日,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遞交了“丹檢刑訴[2008]111號”起訴書。該起訴書中稱:“經依法審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黃生林承包丹江口市丹江鋼鐵有限公司後,由於企業產品積壓,資金周轉不動,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以入股分紅、期限一年、承諾15%–20%的高息為誘餌,採取打白條加蓋公章的方式,在社會上先後向王長城、王玉傑、王豔榮、鄭海勇、喻法治等27人,吸收公眾資金180.5萬元。截止案發,黃先後退還本金87.5萬元,支付利息4000元,尚有吸收資金93萬元未退還。”

聲張正義:大律師力辯無罪

2008年7月10日上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黃生林的辯護人中國著名維權律師朱久虎,就黃生林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其理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根據我國法律等有關規定,被告人黃生林的行為符合有關民間借貸法律等規定,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屬於民間借貸。具體理由如下:1、被告人黃生林承包企業後,為了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是可以向他人進行民間借貸的,其作為民間借貸的借款人資格不存在問題,其具有向個人借款的民事權利能力,借款主體合法;2、被告人黃生林及其承包的企業的行為,總體特徵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律定義;3、被告人黃生林及其承包的企業向他人借款的利息符合民間借貸的規定;4、被告人為其承包企業所借款項的用途沒有違反轉手放款的規定。

二、根據我國刑法第三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黃生林的上述行為不應定罪處罰。具體理由如下:1、《刑法》第176條規定本身沒有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內容和範圍;2、國務院頒佈的247號令表明《刑法》第176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3、著名法學專家江平在權威媒體上的評論也能證明《刑法》第176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4、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也證明《刑法》第176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5、通過對《刑法》第176條和有關民間借貸方面規定對比,顯示出《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更加模糊。

三、即使按照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思維邏輯,被告人黃生林的上述行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使根據依法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國務院247號令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解釋,被告人黃生林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因為,1、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資金180余萬元,其中6人的情況屬於被告人承包企業以前發生的,而後來又被被告人承接的債務,當排除在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民事債務可以通過協商轉移,但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是不能通過協商轉移的,就本案而言,如果上述6人的情況涉及其他責任,則不能由被告承擔;2、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資金180余萬元,其中一人(申顯)的情況屬於申顯與黃中華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與被告人黃生林沒有關係,該人應當排除在外;3、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資金180余萬元,其中李永傑是黃生林承包的公司聘用的員工,周偉是黃生林和王玉潔合辦的金巴黎歌廳的員工;4、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資金180余萬元,其中陳依福、李剛與黃生林同是黃生林承包前的公司股東,黃生林和王玉潔同是金巴黎歌廳的股東;5、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共向27人吸收資金180余萬元,其他剩餘的人均是黃生林認識三到七年的朋友和熟人。

四、被告人黃生林的上述行為沒有擾亂金融秩序。根據《刑法》第176條的規定,構成該罪的構成條件之一是犯罪客體系擾亂金融秩序,否則就不構成犯罪。金融秩序是有關融資方面的法律調整、規範下的法律秩序,是由以下幾個組成部分構成的統一體。1、有關證券法律規定調整、規範下的股票發行、交易秩序;2、有關證券法律規定調整、規範下的債券發行、交易秩序;3、有關基金法律規定調整、規範下的基金發行、交易秩序;4、有關保險法律規定調整、規範下的保險管理秩序;5、有關銀行法律規定調整、規範下的信貸秩序;6、有關民間借貸法律規定調整、規範下的民間借貸秩序。對於被告人黃生林的上述行為,從以上六個方面根據證據進行法律分析、判斷,可以得出被告人承包的公司的行為,沒有擾亂我國有關金融方面法律調整、規範的上述幾大方面的金融秩序,所以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客體不能成立。

人財兩空:外地客商被盤空資產後再送監獄

人民監督網記者在參加完旁聽後,來到法院審判長辦公室,談及此案,審判長表示:“如果黃生林也要被判刑的話,那麼全國的絕大多數企業家都要被判刑。”

而朱久虎卻告訴人民監督網記者說:“本案的焦點是,我國現行《刑法》本身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一罪名,沒有明確其中的內容和範圍。與“民間借貸”相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與定義則顯得更加模糊。就本案來看,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為系民間借貸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根據刑法規定的罪行法定原則,也不能依據刑法第176條對被告人定罪,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主觀故意,其行為也沒有擾亂金融秩序,所以法院應該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黃生林的女兒黃曉青告訴人民監督網記者說:“我的父親是一名軍人….,他為人豪爽、義氣、低調,生意場上口碑很好,做生意也一直很講信用。自來丹江口投資並承包丹江鋼鐵公司以來,所投資的款項都是從親人及朋友那裏借貸的,有幾百萬之多。現如今丹江鋼廠被非法破產,父親也被抓了起來。而政府也將其全部資產非法拍賣了,現在父親已是一無所有,親朋好友聞詢後紛紛上門逼債。媽媽因無力償還債務,整天被逼得以淚洗面,精神恍惚。弟弟因家庭變故也無心上學,整天閉門不出,外婆外公一想起此事也經常暈倒,茶飯不思。”

原丹江鋼鐵公司的一位股東告訴人民監督網記者:“黃生林之所以被公安機關抓了起來,是因為他對市委、市政府在鋼鐵企業破產、重組、改制和審批過程中的內幕和黑幕太瞭解、太清楚了。此外,他還愛四處上訪告狀和申訴,弄得個別市領導非常頭痛,所以領導這才指示政法部門,要不惜一切代價將其辦成‘鐵案’。此外,由於黃生林不停地上訪告狀,所以得罪了丹福鋼鐵公司老闆陳勇。後來陳還對外放言要花200萬給政府送禮,一定要將黃生林‘搞定’。”

這位元股東還告訴人民監督網記者說:“丹江口市的招商和投資環境很差,完全可以用‘開門招商,關門打狗’來形容。說句不好聽的話,許多外地商客都是西裝革履地進來,最後都是光著屁股爬出去的。2004年,市政府將丹江口市化肥廠的一位福建投資商引來,並且還投資了3000多萬元的設備。可設備建好後沒生產幾天,政府就找個藉口將他趕走了。後來,福建老闆就一路從省城上告到北京。無奈之下,政府只好賠償那位福建老闆1890萬元。2006年,丹江口市水泥廠的浙江老闆蔣某,因進原材料被當地控制,生產出來的產品也被當地控制。所以無法生產,最終老闆被逼而走。後來,政府又以給他補償的名義將其騙回丹江口市。回來後,丹江口市公安局卻馬上找個理由將他抓了起來,至今還未解決。2008年5月,市政府一位領導的親戚,與奧華公司和破產清算小組串通一起,將黃生林煉鋼用的爐渣從奧華公司以2萬元買進,然後又以50萬元賣掉。而這些,關在看守所裏的黃生林卻根本不知情。”

2008年7月26日,丹江口市檢察院以“案情出現變化” 為由撤銷了對黃松林的起訴,法院裁定“准予撤訴”。但到9月份,在沒有任何新的證據和新的罪名的情況下,丹江口市檢察院對黃松林重新起訴,而涉案的金額從之前的180.5萬元降至160萬元。

10月7日,丹江口市法院重新開庭審理黃松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法庭上,朱久虎律師對“罪刑法定原則”做了更明確的闡釋:刑法規定的罪名必須明確、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而法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本沒有進行解釋,既不清晰,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不能根據一個既不清晰,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罪名對黃松林進行定罪。而檢察官則念完起訴書了事,沒有新的說法。

但黃生林終於沒有等來公正的結果。11月15日,丹江口市法院下達判決書,以黃生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由,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黃生林的妻子知道判決結果之後,當即暈倒在地,其他的股東也欲哭無淚。在看不到光明的黑夜裏,他們走上了漫漫的上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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