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四十)

【新唐人2014年1月9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 第九章 中国农村社会再组织过程的失败

二、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80年代以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化问题。

在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1、中国农村宗法组织复兴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之类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组织了广大农民。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毛泽东似乎忽视了这一点,毛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触动,这就使得中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面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使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还从根本上阻断了中国通过市场网路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荡,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亲族聚居这种人口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很多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己深深溶入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社会价值观早己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己形成了依靠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于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2、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祀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祠堂、修葺祖坟,成立宗法组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列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路,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己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相抗衡的社会组织。(注1)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较政府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广东省博罗县黎村的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实例,这一事件从1991年8月一直延续到1994年6月,中间经过多次武力对抗,最后是政府动用武装力量镇压才平息。广东湛江雷州市草洋村的宗族势力于80年代中期就开始组织武装力量,与邻村争夺海滩。自1996年开始,地方政府数度干预,都以失败告终,1997年雷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还在一次武装行动中被逼得跳入海中逃命。直到2001年4月,湛江市出动2,500余武装警察,围剿这个仅有1,887人的村庄,逮捕了66人,才算将这一宗族势力镇压下去。(注2)

3、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从80年代以来,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部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己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广东、 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祀的旧宗庙、祠堂正在不同程度地修复或兴建。(注3)至于宗庙和祠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与此同时,宗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妇女和婆家不和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注4)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

绝大多数农民已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在农村社会重新整合过程中,填补这种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着重新整合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这些都是一般农民必需而本身又缺乏的条件。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因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据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将受刑者罩在一个不透气的大木桶下,让其憋闷而死)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将人捆起来再吊上一块大石头沉入塘中)。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省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的基层组织分庭抗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祠堂,政府基层组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的村级基层组织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注5)正因为他们在当地村民中无法为乡亲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农村中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份的人参与策划、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义勇军战士”;妇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烧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械斗发案的高峰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施加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许多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已无法控制。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警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注6)这类事件的发生,充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的凝聚力,使宗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4、宗族组织复兴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现代化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因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重缺陷的网路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入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的情况以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几方面显现出来:

(1) 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族规之类的出现,无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的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无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此处无须多述。

(2) 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徒具虚名,政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 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
注1:《深圳法制报》1991年12月15日:“愚昧与文明的撞击”。

注2:《南方都市报》2001年4月14日A04版。

注3:《羊城晚报》1992年1月29日,“联宗祭祖死灰复燃不容忽视”。

注4:《深圳法制报》1991年12月15日:“愚昧与文明的撞击”。

注5:中共湖南怀化地委办公室:《省际边界村级组织日渐弱化应引起重视--对湘、桂、黔边界地区的调查》。

注6:《深圳法制报》1991年12月15日:“愚昧与文明的撞击”。

(待续)

(作者授权发表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