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还原一九五七》(四十七)

【新唐人2013年8月9日讯】【导读】一九五七的“反右运动”是中华民族的一场巨大的悲剧。作为一名“老右派”,本书作者魏子丹教授以他亲身的经历,真诚地反思了那段历史。他兼收各家之长,批评各家之短,“分类不同右派,厘清还原分野”,找出一九五七与其历史由来的必然联系,论证一九五七与其历史恶果的必然关系,真正做到了“既能深入其中,又能跳出其外”,从而使这部著作的真实性与历史性达到“同一”的境界,为还原“反右运动”留下了一部思想和史实并丰的佳作。一直以来魏子丹教授矢志于“还原一九五七”,从他开始写作此书的某些篇章,到最终出版,用了近十年的时间,真可谓“十年磨一剑”。

(接上期)

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兆龙在五月九日《新闻日报》发表的《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并不是单纯的物质建设,非物质建设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和社会主义的民主。其中第三节写道:

我们过去在立法方面的努力实在跟不上实际的要求。例如,平常与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及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最有密切关系的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至今还没有颁布。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等等,在好多场合,一般人固然无从知道,就是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也没有一明确的标准足资遵循。这就使得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变成了最薄弱的一环。上述这些法律的不及时颁布使大家不能于事前在这方面得到应有的教育。因此就发生一些无根据的控告和不应有的错捕、错押、错判的情况。无论在刑事或民事方面都难免使坏人感到无所顾忌,好人感到缺乏保障,因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在过去的七,八年中既没有及时地颁布过一部完整的法典,又没有设法弥补这个漏洞(如由主管部门颁布一些有系统的条例规程等,使许多事情长期没有法规可以遵循,因而造成某些混乱现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事态。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存在下去,很可能成为制造不安与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

他认为,领导上错误的指导思想是造成立法进度迟缓的原因:

如,一位高级干部曾说过,谁主张立法,尤其主张及早系统地立法,就是“旧法”或“六法”观点,甚至于就是立场有问题。又有人认为,“只要懂得‘政策’,有了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就可以解决法律问题。”又有人认为如果制定一套完密的法律,难免限制政府机关应付事情的灵活性。

杨教授认为这种无明确的法律限制的办事的“灵活性”有时足以破坏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因而影响人民对政府的信仰。

《人民日报》六月二十六日载,老记者、九三学社北京分社宣传部长顾执中的言论:“宪法自一九五四年通过以后,有的被彻底破坏了,有的有名无实。”“ 第八十九条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而肃反时的行动证明这一条全被破坏了。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事实都没有得到保证。”“集会结社的自由更少,许多人民团体几乎都是官方包办。可不可以再有新的民主党派?宪法没说不行,但事实却没有人敢大胆的做。”“大家都把宪法当做一张纸,通过后也就算了……现在从刘委员长到一般公民谁也不提保护宪法了。这样下去,把宪法当成了手纸,乱关人、乱捕人、拆(私人)信等等,都可以为所欲为,将来何堪设想?”

《人民日报》六月二十九日的社论《再论立场问题》,是专为顾执中的两句话而写的:“广大群众对于右派分子的态度是坚决的,立场是明确的。他们看了本报在本月八日以来的一系列反击右派分子的社论,觉得久旱逢甘雨一般地高兴,因为这些社论支持了革命的正气,打击了反社会主义的斜气。但是有一部分人的论调却完全不同。他们看到报纸上的读者来信、工人座谈和反击右派分子的社论,马上大惊小怪起来,说什么报纸的态度变了呀,恐吓信值不得小题大作呀,恐吓信和读者来信还不知是真是假呀,葛佩琦只是态度偏激、储安平无非是想出语惊人呀,就是反社会主义也不该一棍子打死呀,如此等等。在这类论调中,顾执中先生的两句话特别有意思:‘群众有些左,《人民日报》又有些右。’这两句话所以特别有意思,因为其中所说的‘群众’,所说的‘左’和‘右’意思都同一般人的了解截然相反。在这里真可以说是没有共同的语言了。”“在顾执中之流看来,什么是‘群众’呢?那就是一小撮反群众的右派分子,还有就是一时分不清是非而跟了右派分子走的少数人;至于起来批判右派分子的人民群众,那是被取消了称为‘群众’的资格的。至于什么是‘左’,什么是‘右’呢?在顾执中之流看来,储安平、葛佩琦等人的言论就是‘左’,而批驳这些言论就是‘右’,或者叫做‘气量不大’。顾执中接着说的一段话可以作为注脚,有些人‘虽然知道大鸣大放不应越出拥护共产党和建设社会主义这个轨道,但在讲话时,控制不住感情,不免有越出轨道的地方。’……那么,顾执中所说的‘控制不住’的‘感情’,难道不是指着反社会主义的感情吗?然而他说这就是‘左’!”

是非颠倒,错作对时对也错。像其他右的言论一样,这些法律观点受到蛮横无理的糟踏。北师大武兆发教授说:“中国缺乏法制:在三反时有的被拷打逼供,这是什么行为?简直是国民党的特务行为。固然在三反时还未制定宪法,这些可以不必深究,但在宪法制定之后的肃反运动中出现大量侵犯人的自由的情形,这不是犯法吗?”(《师大教学》一二四期)

六月二十六日,周恩来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颁布宪法前后,已经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用 “事实”批驳了“有些人所说 ‘完全无法可循’。”

十月四日《人民日报》载,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会副会长吴德峰在中国科学院召开的座谈会上发言:“建国以来,我们国家先后颁布了数件的法规,这些法规,曾经有效地指导和保障了我国各项工作的胜利开展。而右派分子硬不承认这个事实,叫嚣什么‘无法可依’,‘有法难依’,那又是什么原因呢?原来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人民,镇压反革命分子的,而那些自命为‘黄文正’(黄绍竑)和‘谭青天’(谭惕吾)所要的却是压迫人民,保护反革命的法律,自然,这就难怪他们说什么‘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了。我们应该正告右派分子,你们要求的那种法律在人民的国家里,是永远不会有的。”“值得严重注意的是,有些右派分子窃据了专政机关的工作岗位,他们不仅到处散播什么‘无罪推定论’,‘审判有利于被告论’以及繁琐的‘证据论’等荒谬的有害的观点,而且还公然以这些论点作为审理案件的‘理论’根据,利用职权,以各种借口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轻纵罪犯(这种事例在不少地区均已发现)。这种情况不仅说明法学界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性,而且还说明这种斗争的更直接、现实的重要意义。”

十月九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右派分子为了抗拒我们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还提出了所谓‘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等口号,企图把司法系统同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他们说,如果不让司法独立就是违反宪法。其实,我们现行的司法审判等制度是完全符合宪法的;倒是右派分子要在我国搬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所谓‘三权分立’的做法,这才是真正违反宪法。右派分子自认为只有他们懂得法律,他们自称‘专家’,并且公然说,‘现在谁够条件就由谁来干’。事实证明,他们除了死守住反人民的旧法观点以外,对于人民的法律根本无知。”

几十年前反右,共产党无理取闹;到如今,不打自招得比右派“污蔑”的还恶毒:官方像说顺口溜似地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同时又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查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谁能说清楚,这到底玩的是什么鬼名堂?过去把阴谋说成是“阳谋”,这个骗术已成为历史的笑柄;现在,阳的一套:明文上掴了《人民日报》社论和一些极左分子的耳光,规定“独立”云云;而阴的一套:相对于作为法律太上皇的各级中共政法委来说,不是完全独立,也不是部分独立,而是绝对不独立。搞阴谋的必然性在于,右派虽然打倒了,但党主与民主的矛盾非但没有消灭,而且日益尖锐。而中共既要坚持党天下(四个坚持的核心),又要冒充“三个代表”;除了乞灵于毛的阴谋之魂,绝对没有第二个法门。总之是,中共做坏事必用阴谋手段;反之亦然, 用阴谋手段所做之事,全是坏事。江泽民镇压法轮功,以妄加莫须有的“邪教”罪名,到迫害修炼者;从逮捕入劳改营,劳教所到进洗脑班洗脑;从活着受虐待,侮辱,惨害,到死后焚尸灭迹;整个过程贯穿着阴险毒辣,阴谋诡计,使国人受害的受害,受骗的受骗。其中,伪造的所谓“法轮功天安门自焚事件”,其恶质天理不容!其手段乃希特勒国会纵火案大阴谋之翻版!在这一点上,跟毛泽东无视法律,肆行人治所搞的历次政治运动是一脉相承的。

《南方日报》报道六月五日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举行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以《罗翼群说:人民生活已“接近饿死的边缘”》(如果不是把罗先生打成右派,而是采纳他的意见,就可能避免把 “接近饿死的边缘”发展到成为饿死四千六百万人的悲惨现实!——紫丹)为标题,摘登了罗的言论。由于过去党员执行政策,偏向西天取经中的“大胆怀疑,残酷斗争”来硬套,而太忽视中国原有的社会道德,政治哲学,历史习惯等优良部分,因而不少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当做敌我问题来对待。在“三反”、“五反”、“肃反”期间,被斗的人因受不了当时的痛苦,明非事实,而被迫承认者有之;有些自称为积极分子的人,违背良心,歪曲事实,或出头作证,或非刑拷打,不惜牺牲他人的名誉,地位或生命,企图取得党的信任,为争取入党入团的捷径的亦有之。因此,在过去各种社会改革动动中,确不免发生多少偏差案件。

至于他说的“接近饿死的边缘”,是建议政府学古人省刑罚薄税敛。现在政府对于征粮及各种税收是否过重,征购农产品价格是否有偏低,国营商品利润是否过高,这些都是人民生活切身的问题。几年来究竟有没有饿死人?可以说没有饿死人,也可以说有饿死人。算不算接近饿死的边缘呢?是值得检查研究的事情。如果中共听罗辈建言,停止“急躁冒进”,从“边缘”后退,自能少饿死或不饿死人。反右的结果是大跃进,排山捣海地向死亡进军!丧心病狂的老毛啊!踏着四千六百多万饿死的尸体,妄想登上“世界革命导师”的宝座!

现在中共中央对大跃进的档案,刚刚解密,请参看官方公布的死人情况:

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全国非正常死亡人数

一九五九年全国十七个省级地区,有五百二十二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有九十五万八千多人。

一九六零年,全国二十八个省级地区,有一千一百五十五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有二百七十二万多人。

一九六一年,全国各地区有一千三百二十七万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有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多人。

一九六二年,全国各地区有七百五十一万八千多人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其中城市有一百零七万八千多人。

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的人口增长率

一九五九年人口增长率为负百分之二点四;一九六零年为负百分之四点七;一九六一年为负百分之五点二;一九六二年为负百分之三点八。

全国十二个县在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间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人口超过一百万人以上。

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甘肃省、贵州省、安徽省、青海省等七个省,在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二年,因饥饿及非正常死亡人口,使人口下降了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点五。( 二零零五 年十一月《争鸣》杂志)

总计死亡人数为三千七百五十五万八千人。这里只有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的统计数字包括全国各地区;一九五九年少统计十二个省级地区,按当年的省级地区死人的平均数是三十万七千人算, 本年少统计八百九十万四千人,故本年度总计当为一千四百一十二万四千人;同理,一九六零年度当为一千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人。这样算下来,全国总计的准确数目该是四千六百八十七万五千人。(我前面所举大饥荒期间死人数,来源于此。)

河南省民盟副主委杜孟模揭发主委王毅斋,一说到肃反中的缺点就愤愤地说:“罪恶滔天”。对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十分不满,谩骂:党团员带头卖余粮,现在没啥吃,饿死这些孬孙,活该!”又有人揭发他说过:“统购统销后农民都吃不饱,人人面带菜色,说够吃都是瞎话!”谢瑞阶揭发王曾说:“我在杞县认识的熟人都镇压完了。”还曾说:“肃反中你们师范学院打人最严重,把沈东浦快打成肉酱了,还有一些人,都整得很厉害……”还鼓动张仲鲁说:“沈东浦在开封师范学院工作,每次动动都是重点,肃反时打得直不起腰,现在还弯着腰走。”还说:“打人打病了,治好再打……”还说:“匈牙利人民很勇敢,有传统的民主习惯。唉!中国人就不行,中国的民主党派也算怪,只会死心踏地跟着共产党走。”(《河南日报》七月二十六 日)

北师大教授武兆发说:“过去几个运动中对知识分子了解不够。尤其是三反肃反运动,不论如何伟大,但所造成的偏差、错误至今无法弥补。知识分子最要紧的是自尊心、脸皮子,这些运动给老教师挑破了脸皮,尤其像陆志伟先生那样,要向学生下跪。像他这样的人在解放前也是知名人士(燕京大学校长——紫丹注)。”(《北师大反右资料汇编》)

耿伯钊当时是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毕业于日本士官学校(与阎锡山同学),是辛亥老人,参加过武昌首义,在地方上很有威望,当时已经七十四岁。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和三日下午,他和当时新华社记者曲一凡有两次谈话,前后共六小时,这次谈话后被曲一凡整理出来,全文发表在新华社《内部参考》上。他在谈话中特别批评了党政不分的问题。他说:“长时期内,以党代政的现象普遍而严重。领导党有责任对国家大事适时提出正确的政策,和检查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但是它不能代替政府发号施令,发号施令是行政部门的事。我们常常看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署名发布某一指示和文件,于是上行下效,就出现了省委与省人委、地委与专署、县委与县人委等一系列的党政联名发号司令的事情。实际上,这样做法必然助长党政不分,其结果则是以党代政,削弱了政府的作用和威信。”

耿伯钊还特别提出了要“加强法制工作”。他认为,开国八年,国家的法制工作搞得很差,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和人民需要的迫切要求。他说:“宪法有了,但宪法不能代替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法律不是几条精神、原则能代替的。现在,除了婚姻法,几乎没有别的成文的法律。民法、刑法是必不可少的,你把旧的否定了,就得拿出新的东西来代替……必须建立法制,使人人都懂得法,树立了守法的观念,就不会盲动而犯法。”耿伯钊还在他的谈话中提出了要反对“大党主义”,他认为,储安平向毛主席、周总理提意见,提得很好,是给新闻界增了光。他认为,共产党英明伟大,这是有目共睹的。但“如果每个共产党员,个个以领导者自居,以战胜者自居,盛气凌人,忽视民主,人民都受不了的。”(谢泳《一九五七年中国民间知识分子的言论活动》)

哲学系羊华荣在大字报《重新估价肃反》中说:“肃反有如下缺点:一、侵犯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斗错了人,关错了人,迫坏了人,迫死了人;二、破坏了法制,损害了宪法,损害了民主自由,如限制一些公民通讯自由、人身自由、无根据的搜查、看禁和逮捕。三、促使了党员与非党员之间的墙更高、沟更深,少数党员在肃反后,在人民头上高视阔步。四、摧残了人们应有的感情,破坏了多少家庭幸福,拆散了多少鸳鸯,损害了多少友谊……”(丁抒:《北大在一九五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网上文库”)

(待续)

文章来源:黄花岗杂志网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