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 陸警將新聞出版總署文件列為X教宣傳品

【新唐人北京時間2017年12月19日訊】近日,中國大陸四川省彭州市一名為鄧傳久的法輪功學員遭到地方警察的非法拘押。現經由律師從看守所傳出一封這名法輪功學員本人寫的控告狀。有知情人將此控告狀輾轉發送給到新唐人網站,希望將此控告狀公諸於眾,讓世人了解目前中國大陸仍然在發生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的真相。

控告狀全文

控告人:鄧傳久 性別:男 漢族 年齡:49歲

家庭住址: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鎮群柏村九組

現羈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彭州市公安局葛仙山鎮派出所涉此案件的辦案人員

控告事實與理由:

相關辦案人員(以下簡稱:辦案人)對本人案件涉嫌犯有徇私枉法、誘供騙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私設黑監獄、非法拘禁罪,抵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令)》(以下簡稱:第五十號令)廢除的161個規範性文件,還將此文件定性為破壞法律實施的「X教」宣傳品。

事實與證據

1. 本人控告辦案人員私設黑監獄,將本人非法拘禁七天七夜。2017年10月8日上午8點左右,本人在單位上班卻莫名其妙被逮捕,過後才知道是因為之前在微信聊天,聊到十九大開會前,政府人員來我家騷擾,本人將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令)》廢除的161個規範性文件作為禮物給他們看,作為交流溝通對話的橋樑惹得禍。辦案人當天誘騙完筆錄。10月9日給本人戴上黑頭套,秘密關押在彭州市桂花鎮陶香園農家樂三樓的一個房間,七天七夜反銬且不準睡覺,用冷水洗臉、洗頭。直到10月16日晚本人被帶回公安局,辦案人將早已列印好的筆錄材料交給本人簽字後送看守所羈押至今。在辦案人員手中有對本人案件的時間對照可以作證。

2. 本人控告辦案人在本人案件中違規違紀,視法律為花瓶,不是維護國家形象、法律公正的尊嚴,而是維護周永康餘孽體系,辦案人對國家(第50號令)拒不接受,不執行實施,反將國家(第50號令)定性為破壞法律實施的「邪教」宣傳品,逮捕並起訴本人利用(第50號令)破壞法律實施。辦案人給本人作的筆錄材料可以作證。

3. 辦案人對本人案件涉嫌誘供騙供,明知與本案無關的私人隱私也往本案中套。在10月8日,10月16日,11月10日辦案人在自問自答做筆錄期間從沒問過本人一句,直接將自己列印好的材料交給本人簽字,在旁警察催促說:「快點簽,簽完了好走人。」本人以為簽完字就可以回家了。沒想到辦案人員卻強行將本人關進看守所。
在筆錄材料中,辦案人將本人在網群里下載的(第50號令)圖片強加寫成本人在手機上製作的,未能發送到「鄧家院子群」的(第50號令)鏈接,辦案人有意去掉「網路不給力,沒發送成功」這一句事實。

本人修鍊法輪功,本人手機里收藏有「恭祝師父新年好,過年好,生日好。」尊師重道的私人隱私照片,警察們當時也都說:「尊師重道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美德,是好事,是對的」,卻故意套話,問照片是哪裡照的,由於是隱私,本人沒有告訴他們拍照地點,辦案人就胡亂猜測地方,並叫我配合去指認照相現場,這肯定是無法配合指認現場的。

本案的焦點是這(第50號令),即究竟這(第50號令)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有效文件,還是破壞法律實施的「邪教」宣傳品。辦案人員逮捕本人也是為這(第50號令)而來。

國家主席習近平多次強調「依憲執政,依法治國」的正確方針,要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憲法中說:「法無明文不定罪,法無規定不處罰」。在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各認定七種邪教,一共十四種邪教,其中都沒有法輪功。在刑法第三百條對邪教的處罰,只是對人的行為犯罪進行量刑處罰,指的是會道門、一貫道等,也沒提到法輪功。憲法中還說:「信仰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信仰什麼教和不信仰什麼教」。有關部門怎能將江澤民對法輪功的嫉恨和周永康餘孽對法輪功的打壓迫害當作國家法律執行?

本人在網上與網特聊天時說道:「我只想把(第50號令)當作禮物交給十九大前來騷擾我家的政府官員看,交流討論溝通。」並沒說過「我要給十九大獻禮」。這句話是辦案人構陷本人的。

辦案人在本人家搜到有法輪功書籍與光碟,這些與本案焦點無關,也起不到破壞法律實施的作用。這些光碟與書籍只能證明本人是法輪功修鍊者。禁止法輪功學員有書籍與光碟音像,也是依據國家新聞出版署1999年刊發執行的。現在(第50號令)早已公布廢除1999年刊發的這兩個規範性文件。本人手機里的照片屬個人隱私,與本案無關,也不能起到破壞法律實施的作用。

本人每天早出晚歸去單位上班,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修心養性、與人為善,從未給社會和他人造成任何不良影響或傷害,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卷中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逮捕本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解除對本人的繼續羈押。

再請問國家哪部法律被本人破壞了,國家哪部法律又因本人沒能實施下去?相反,相關辦案人員拒不執行實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第50號令),還在案卷中把國家(第50號令)定性為破壞法律實施的「邪教」宣傳品非法逮捕關押本人,這些辦案人員才真正犯了破壞法律實施罪。請問這符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倡導的新時代,新思想,新征程,新思路的國策方針嗎?

綜上所述,事實清楚、情況屬實、證據確鑿,望貴院明察,追查相關辦案人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還本人公平自由身,解除對本人不適合繼續羈押的強制措施,並要求對辦案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追責。

(責任編輯:阿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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