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商劉夢熊:「8.31決定」違背基本法 應重審

【新唐人2014年11月21日訊】曾任全國政協委員及特區策發會委員的香港商人劉夢熊11月20日發博客文章,指出人大831決議從多個方面違背基本法,應該重新審視。

劉夢熊是銅紫荊星章獲得者,一直擁護中共的領導,曾被喻為「頭號梁(振英)粉」。這一次發文是他今年改變立場,不斷要求當局重視民意、維護香港新聞自由後的進一步行動。

應當重新審視「8.31決定」

怎樣看待和處理人大常委會「8.31」決定?

第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點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憲制安排;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會2004年將「三部曲」演繹為「五部曲」,人大常委會在「第二部曲」的職責也只是對「第一部曲」予以「確定」而已;而「8.31決定」卻超越對「第一部曲」的「確定」;

第三,基本法第五條莊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然而,「8.31決定」卻將帶有明顯「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印記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資本主義香港;

第四,從法律規定來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循序漸進」的原則規定。 然而「8.31決定」卻一下子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由「八分之一」提高到「過半數」,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第五,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有「循序漸進」的原則規定。然而「8.31決定」卻是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改變」,硬性規定原地踏步,不符合「循序漸進」原則;

第六,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提到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時都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規定。在港府第一輪政改咨詢時,沒有任何一個政黨、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聯、工聯會)提出類似「8.31決定」般「去到盡」保守方案。「落三閘」與香港社會訴求「實際情況」脫節。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四點規定,選委會「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然而,「8.31決定」在提出「過半數提名」同時又限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為「2至3人」,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 「8.31決定」在提名委員會組成上以「均衡參與」否定「少數服從多數」,在提名門檻上反過來以「少數服從多數」否定「均衡參與」,存在邏輯上的混亂和自相矛盾!

綜上所述,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以政治凌駕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

因此,特首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最新事態發展,綜合社會不同意見(包括法律意見),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讓人大常委會重新審視「8.31決定」,「實事求是改正過來」,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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