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僑外資原則事後申報

【新唐人2013年05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9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外國人及華僑在台投資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

經委會上午初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例外事前核准」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及華僑在台有投資航空運輸業、電信業等限制投資事業、投資金額或價值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上、一定規模或型態跨國併購、經主管機關公告屬特殊情形投資等情形,須事前申請核准。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以外匯結售為新台幣投資者,應於投資款匯入結售後2個月內、其餘情形應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理執行秘書張銘斌受訪表示,如果修法順利,最快今年7月就能施行,至於一定金額部分,目前與中央銀行協商是100萬美元,相當於新台幣3000萬元,相關行政命令將同步作業。

他說,預估以後80%投資案事後申報,也就是先投資,6個月內再申報,簡化投資事前程序,並可搭配自由經濟示範區及其他投資計畫,希望有助外國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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