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貨磅秤散裝食品 不合格率降

【新唐人2013年01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31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抽驗北中南年貨大街磅秤精準度、散裝食品品名與原產地標示,不合格率依序為0.14%、2.39%,都比去年改善。

消保處消保官1月15日、25日、28日,會同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直轄市政府消保官及衛生局等,到台北市迪化年貨大街、台中市天津年貨大街及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針對磅秤準確度及散裝食品標示(品名、原產地)進行聯合查核。

消保處公布,這次年貨磅秤不合格率0.14%,散裝食品標示違規家數比率2.39%;比101年磅秤不合格率0.48%、散裝食品標示違規家數比率31.25%下降很多。

消保處指出,這次年貨磅秤查核共抽查696台磅秤,不合格磅秤超出正公差1台,消費者會較吃虧。其中,台北市抽查500台,1台磅秤不合格;台中市及高雄市各抽查30及166台,全合格。

不合格磅秤的管理方面,消保處說,標檢局已依度量衡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加貼「停止使用」標示,業者也已當場回應,會將不合格磅秤報廢,但標檢局將持續追蹤列管,以確保不再使用。

消保處強調,若查獲業者繼續使用不合格磅秤,可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對業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散裝食品標示查核方面,這次共抽查376家業者,不合格業者9家,都已當場進行輔導或要求改善,後續由轄區衛生局加強稽查。這次台北市抽查217家業者,7家業者標示違規;高雄市抽查102家業者,2家標示違規;台中市抽查57家業者,全數合格。

散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第4款規定,對業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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