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從重慶四警官判刑看誰來承擔罪責

【新唐人2012年8月29日訊】谷開來被審並且判了死緩,這個幾乎吸引了全球的注意力,但是在同時被審的和這個案子有關的四名警官,就是被稱為王立軍手下的四員大將,雖然他們是和谷開來這個案子同時宣布的,卻很少被人注意到。和谷開來這個案子庭審不一樣的,這四個警官被判刑在這之前很少有人去猜測他們的刑期長短,事後也很少有人表示,對他們的判刑是合理還是不合理,事實上這個案子本身的看點還是挺多的。

被判刑的是哪幾個呢?是王立軍手下的重慶市公安局的副局長郭維國,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李陽,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察總隊總隊長又兼渝北區公安分局局長王鵬飛,另外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公安分局常務副局長王智,給他們的罪名是甚麼呢?是徇私枉法。判決的結果分別是11年,7年和兩個人各5年,判案的是判谷開來同一個法院的,就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警官的罪責是銷毀還是保存證據

這裡我們就想看一下,這四個人被判刑,他們究竟是為甚麼罪行被判?真正罪行是甚麼?除了新華社公布的通稿以外,其他的細節沒有透露。被新華社的通稿所公布的內容有這麼幾點:一個就是在海伍德的死亡案上面,說他們明知道谷開來有殺人嫌疑,而去偽造、隱匿和毀滅證據;第二個是引導死者親屬做出不解剖屍體的決定;第三個是導致谷開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個是社會影響惡劣。這是通稿裡面把它分開來這麼幾個指控。

實際上第二個到第四個指控,都是基於在第一個指控基礎上的,所以真正給他們加的罪名,就是偽造、隱匿和毀滅證據。然而這個案子裡面四個人的罪行其實是不一樣的,重慶市公安局的副局長郭維國是主犯,就是在指控的罪名裡面,另外三個人是從犯,而從犯當中,王鵬飛和王智的作用又小於李陽,就說這裡等級是不一樣的。

但是這裡就有一個問題,郭維國他本人是重慶市公安局的副局長,另外三個人是他的下屬,這三個人是按照郭維國的要求來銷毀證據的,然而他們都沒有完全按照郭維國的要求銷毀全部證據,而是保留了部分證據。從這裡來看,新華社的通稿本身就是矛盾的,尤其是王鵬飛。在這之前流傳的消息,說的是他冒死保存關鍵證據,即使是在另外兩個就是李陽和王智頂不住壓力,參與了掩蓋案情以後,他還是堅持沒有讓步。

事實上如果我們排除作案動機,僅僅就這個案子本身的案情來說,這三名從犯,並不是積極主動的參與偽造、隱匿和毀滅證據,而王鵬飛更是拒絶偽造、隱匿和毀滅證據的。所以不是說他們客觀上對破案起到一定作用,而是起了決定作用,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王鵬飛就沒有這個案子。這裡說到客觀上對破案起到一定作用,破案是一個甚麼問題呢?是誰在破案,這破案的主語是甚麼,因為破案的就是這幾個人,當然還有一個王立軍,或者說是王立軍還在繼續破案,而這三名從犯尤其是王鵬飛保留證據為王立軍破案起了作用,是不是這個意思呢?所以這通稿裡面本身就有問題,就是究竟他們犯了甚麼罪。

為甚麼都不上訴

先撇開這個問題,我們先把它放在一邊,然後我們再看一下,為甚麼他們不上訴?和谷開來張曉軍一樣,這四名重慶的前警官也沒有上訴。前面說的就案子論案子的話,根據新華社通稿所說的,這三位從犯至少王鵬飛是應該不服的,因為他保留了證據,最終把谷開來做實了謀殺,然而卻以毀滅證據來判刑,一般的人說甚麼也要上訴的,他們為甚麼不上訴?問題就在這裡了。

我想首先這些人都是警察,而且在重慶是他們在執行之前薄熙來打黑政策的警察頭子,他們是最知道怎麼樣把一個案子做實,做到人證物證俱全,哪怕根本就不是這麼回事,根本就沒人證物證,也可以把它做出來。也就是他們清楚的知道,落到中共這個政治絞肉機裡面以後誰都不能去充硬漢。歷史也是這樣的。鄧小平夠狠吧,到了老毛手裡面乖乖的寫下「永不翻案」。也不用說遠的,就說重慶,重慶的文強、王立軍,都是全國級別的警察英雄,一個說槍斃就槍斃了,另外一個說叛國就說他叛國。他們知道充好漢充不了。

第二個,如果說跳出谷開來這個謀殺案,就看這幾個警官,哪個手上不是血債累累?就拿重慶打黑過程當中刑訊逼供致死的,屈打成招被槍斃的,幾億、幾十億財產被沒收的民營企業家,還有一些被刑訊逼供的他們的警察同伙們,隨便找一個案子作為罪狀的話,這幾個警官可能都得判比現在重得多,大到死刑,最小也不止判5年。如果說他們要上訴的話,隨便找一個他們自己犯過的罪名,一定判得更重,所以他們不上訴,是因為如果上訴有把柄在別人手上,明擺著是給自己找麻煩。

中國流行很久的一句話,大家已經都聽慣了:過去的土匪在深山,今天的土匪在公安。當然這是個比喻,拿土匪跟公安比,對土匪來說是很不公平,但就這個意思,公安人人在犯罪,文強才那麼有把握的在臨死之前說,王立軍不出兩年會跟他一樣。就在這種情況下,哪個警察手上沒有犯罪紀錄,就按照現在中國的法律來算,所以他們不上訴這幾個因素可能都存在。

現在我們就來看一下,這四名警官為甚麼當時不抗命,而三名從犯是選擇了保留證據這種方式。我們看一下當時這幾名警官,他們能有別的甚麼選擇。第一個選擇就是抗命,就拒絶執行公安局副局長下達的命令,有沒有可能?是不是現實?當時三個警官面臨的是頂頭上司,公安局副局長下的命令,而這不是這個副局長自己想出來的命令,因為副局長是替市委書記薄熙來當差的,要保的是誰呢,是市委書記薄熙來的夫人。需要掩蓋的是甚麼?是一場冷血的謀殺。如果說他們抗命,而這時候他們已經是知情者了,不能說他們一抗命甚麼事都沒了,不找他麻煩了,不會的,會有後果的。這個後果不是僅僅是丟掉飯碗而已,更可能是丟命,因為海伍德已經把命丟掉了,這是放在面前的榜樣,所以當時的抗命本身可能性並不是很大。

第二個就是上告,往上告,這個是廣義的上告,就是包括向上級反映情況去揭發或者是通過法律起訴,也包括去寫上訪信,也就是說選擇了普通民眾上訪的路,只是說他們走的是內部的通道,當然也可能走的是外部的通道。作為能夠混到這個位子上的警官,他們不會不知道,當他們和權力做對的時候中國的法律什麼都不是,因為他們知道公安每天的日常工作就是在「破壞」中國的法律,因此法律這條路絕對走不通的,連試都不用試。

而上訪呢?每天打壓上訪人群的就是公安,所以他們一定知道上訪的結果,一定是送回到他想告的人手裡。在重慶任何人只要越級上訪到上面去,都會轉回來落到薄熙來手裡。有沒有可能再往上去告呢?當時正好是薄熙來春風得意的時候,連政治局的常委都挨個兒的到重慶去捧場,至少去了六個,他能告到誰手裡呢?最可能的就是告到被稱為「安全沙皇」的周永康,而周永康正好是薄熙來搞陰謀的伙伴。因此這個往上告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倒不是這些人一心要扳倒谷開來而保留證據,這種可能性不大,他們保留證據多半是到了出事的時候不要當替死鬼。在這裡說的不是一般的替罪羊,是真的要替死的,所以留點證據只是想保自己的命而已。我想這是當時他們選擇保留證據的一個最主要的因素。

這個系統裡面的人他們最清楚,在中國沒有講理的地方、沒有講法律的地方,從迫害弱勢群體的公安到自己也變成弱勢群體,其實也就是一眨眼的功夫。所以三個當了從犯的警官他們選擇了保留部分證據和他們的上司王立軍選擇逃往美國領事館是同樣的思維、同樣的選擇,區別只是說他們的職位不同,可以供他們選擇的選項也不同而已。

下面我們就要看一下給他們的罪名是「徇私枉法罪」,在中國徇私枉法的有多少。對這四名警官尤其是後三位的判罪,我想對中國公、檢、法的官員,公安、檢察院、法院,就這司法系統裡面和判刑審案子有關的,對於這個系統裡面人的震撼,我想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大得多。因為無論是外界傳說的情況還是判決以後公布的新華社通稿,都證明後三位警官是「被動犯罪」,在這件事情上。而根據小道消息,王鵬飛本來應該是立功受獎的,為什麼要判從犯,甚至對這個案子應該可能是功臣的王鵬飛,究竟這樣的判要傳達一個什麼信息?畢竟對於公、檢、法的人員自己像政治局委員的夫人去毒殺一個外國人的機會還是比較少的,但是像那四個警官陷入自己上司的刑事犯罪的這種困境的機會還是很多的,可以說人人都可能碰到,因為畢竟中國省部級以上的高官沒有犯罪的是極少數。犯不犯罪或者說會不會像薄熙來那樣倒台,區別只是在政治上有沒有失勢而已。儘管中國的司法系統是不遵守法律的,但是這個案子可以看來,在需要的時候,紙面上的法律仍然能夠用於懲罰替罪羊或者是替死鬼,這就是中國的政法系統人員在面對中共體制內部包括公、檢、法普遍違法犯罪的時候所面對的困境。

當然他們自己也是這一部分犯罪的實體,他們也在犯罪。他們有的時候被懲罰但是他們被懲罰並不意味著正義得到了伸張,即使僅僅在法律的層面上,正義也沒有得到伸張。但是也很難說,不是因為他們平時做惡,只是作為做惡系統的執行者被以特殊的方式懲罰了,即使是他們自己和懲罰他們的人都沒有意識到。也就是說即使他們被懲罰,在這個做惡的系統裡面都是難以避免的。

為什麼避免不了?按道理說,懲罰了郭維國這個公安局副局長,就不應該懲罰王鵬飛的,因為王鵬飛是拒絕執行他的命令。懲罰郭維國是因為他在這個案子中,他是掩蓋罪行的主要指揮者,但是懲罰王鵬飛呢?一種可能就是他也執行了部分命令,儘管是打了折扣的,保留了部分證據但是他也毀掉了另外一部分的證據,所以他也是部分執行者。這個只能猜測,因為案情沒有公布,公布了我們也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所以只能去猜,這是一種可能。

另外一種可能就是,當他拒絕服從命令而私下保留證據的時候,他就打破了中共內部的潛規則,打破了共產黨的規矩。因為中共要拿司法系統、要拿公安做為它們的工具,它需要的不是認真執法的人,要是人人都認真執法的話,那就沒有中共的什麼事兒了,中共需要的是能為黨、為黨的官員去任意破壞法律的人。他私下保留證據,拒絕執行命令的時候,他實際上是犯了中共的「家規」了,因此需要懲罰。

這看上去是一個矛盾的現象,但實際上它的潛台詞就是「警告」,不要以為你們是公安系統的人就要認真去執行法律了,不是的,共產黨不是叫你們去執行法律的。所以在這裡處罰那些從犯,可能更有別的意思。因為我們可以看到周永康的維穩系統能掌握這麼大的權力,並不是因為它執法,而是因為它破壞法律,它用破壞法律的方式來替中共幹這種髒活兒,中共需要它來幹這個髒活兒。這是一方面。就是說在中共的統治下,在這個系統內部,按照這個系統的潛規則操作,仍然避免不了被懲罰,就像三個從犯一樣的。

但是從另外一方面看,在這個系統裡面作為這個機器的一部分,他們所面臨的情況要比這三個從犯在這種情況下被處罰要嚴重得多。我們可以試想一下,如果這一次對這幾個警官的審判不是一個做秀,而是真的對重慶或者是中國其他的城市,市一級或者是區一級的公安局長或者是部門頭子去審判他們執法犯法的行為的話,不用國際上的標準,就用今天中國的法律,儘管那些法律很多已經很糟糕了,像什麼「73條」之類的,但是就是用今天很糟糕的法律來審判他們平常的作為的話,有多大的機會能判他們的罪?有多大的機會會判得比5年到11年更重?我相信絕大部分中國現在的公安局長和公安系統的官員能被判有罪,而且絕對比5年到11年判得要重得多。

河南精神病院是替罪羊嗎

講到這裡,我就想起來看上去不相干的另外一個案例。河南省周口市有位農婦經常上訪,後來被勞教一年,被當地的辦事處和派出所直接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院強制治療132天。今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院和送治的小橋辦事處,共同賠償這個農婦14萬多元。而這個小橋辦事處把這件事情推得一乾二淨,「根本就沒有送過」,因此這個罰款就直接從河南省精神病院罰了,法院直接就把這個錢從精神病院的帳號劃走了,精神病院自己覺得這個事情很冤枉,說是成了這個維穩的替罪羊。

事實上精神病院在這裡不是替罪羊,因為精神病院本來就是中共司法系統迫害人權的延伸和打手,只是說他們沒有想到的是,中共這個迫害人權的系統還在,他們就因為參與了迫害而受到了懲罰。

這裡我們就要談一下精神病院的問題。以前中國的精神病院它並不是系統的用於迫害人權的,當然精神病院迫害人權的個案一直是有的。按照中國某個精神病方面的專家,一個教授的說法,說中國和前蘇聯不一樣, 說中國的精神病系統還沒有資格參與人權迫害。當然這句話在以前是有幾分事實的,就是說在毛澤東時代,根本就不用精神病院,你要是犯了中共的規矩,或者冒犯了中共,直接拉出去槍斃了,或者就被群眾專政了,不需要用精神病院這個系統。

真正用精神病院系統來迫害人權的,是從迫害法輪功開始的。當時除了用監獄和法律系統以外,還大量的使用法律體系之外的懲罰系統,這些系統被動用起來迫害法輪功,包括勞教所,包括洗腦班,也包括精神病院。美國的一個組織追查國際,曾經調查過一百多個精神病院,或者是醫院的精神病科,80%以上接受調查的,公開承認接受過或者是仍然收有法輪功學員在他們的精神病科,或者精神病院,而收治的原因呢,絕大部分也承認並不是這些人精神有問題,而是因為公安送來的,所以他們必須收。

就是說這個法律之外的系統,被公安用來迫害法輪功,由於用得很順手,於是就擴展到了更廣大的人群,包括政治異見人士,包括上訪民眾,包括維穩對象。用到順手到什麼程度呢,就是這個公安系統在前年,在河北省開了一個會議,要求每個省公安廳都要有至少一個他們自己的精神病院,就叫安康醫院。你想公安廳要精神病院幹什麼,不就是拿來迫害人權嗎?這個系統就是自從迫害法輪功以後就擴展了,擴展到最後,每個人都可能是一個被迫害的對象,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上面這個周口市的農婦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她被收治到精神病院和被治療的過程,就和那些法輪功學員在過去13年當中所遭受到的是一模一樣的,也就是這形成一個標準程序了。就說你是維穩對象,或是被打壓的對象,精神病院就有一套方式來收你入院,然後來進行治療。所以當時他問周口市的這個農婦,就是問這個派出所所長的時候,就說你手續全不全,有沒有勞教的說明,就是只要是勞教的,就可以直接送精神病院。他說這個手續是全的,所以他們按照手續辦的,結果被罰了14萬。

甚麼是真正的審判

這就回到我們剛才討論的內容了,就是在過去的十多年時間裡面,中國的司法系統和精神病的系統一樣,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都是根據紅頭文件、會議佈置、電話通知、口頭打招呼進行的,現在這個迫害的政策還在繼續,執行者也都還沒有受到懲罰,而且這種迫害已經延伸到了其它的宗教信仰團體、政治異見人士,甚至是普通的民眾,維權人士和維權律師等等。

但是這種現象不會持續下去,因為中共的統治已經維持不下去了,這一點中共的領導層比誰都清楚。你只要想一想,今年維穩的口號居然是保衛十八大,一個黨的代表大會需要去保衛去,可想而知中共已經知道,現在是水要覆舟的時候了。那麼當一個沒有中共的新中國到來的時候,肯定會建立起一個法治的制度,這些法治建立起來以後,要對那些犯下反人類罪行的人進行審判,就是用中共現在的法律來審判,難道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嗎?無論是下命令的和執行命令的,都很難推託。

重慶的這三個警官從犯,他們是執行公安局副局長的命令,但是仍然要承擔法律後果;河南精神病院接受的是派出所送來的人,接受的是派出所的命令,他們仍然要承擔責任,這還不是在中國真正建立起法治社會以後的司法程序,現在還是在中共統治下。就是從這幾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侵犯人權的人,違法亂紀的人,他們需要承擔自己的責任,用執行命令的藉口是推脫不了他們個人要承擔的責任的。也許這幾個案例出現在今天,它的真正的意義就是提醒那些還在對人民犯罪的人,將來需要承擔的個人的法律責任。在這一點上,歷史早就給出了答案。

當年紐倫堡審判的時候,那些乙級戰犯、丙級戰犯,就是說那些中間傳遞命令的人,那些集中營的看守們,那些直接執行殺人命令的人,他們都以執行命令作為推託,作為藉口,但是法庭並沒有認可。法庭仍然認為,當你執行命令的時候你自己殺了人了,你自己迫害了人權了,你自己必須承擔你個人的責任。東德防守柏林牆的士兵,當他們在接受審判的時候,他們說他們不知道,他們只是執行命令,但是這個藉口也沒有被法庭認可。其實在中國將來這些今天在大規模侵犯人權,犯下反人類罪的人,面臨的是同樣的情況。

中共是一個邪惡的集團,歷史已經證明了任何替中共賣命的人,都不會有好下場,這幾個案例正是說明了這一點,儘管這個案子無論是審的人也好,或者是被審的人也好,他們本人還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文章來源:《希望之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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