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贾敬龙已死 多少问题无解

下午给外婆买完药从省城回来的途中,突然从车上广播里听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贾敬龙执行死刑的消息。虽然11月14日新华社发布《走访贾敬龙故意杀人案发生地》一文,让我已经预感到不妙,但还是有点震惊。显然,新华社14日的文章是为15日的执行死刑提前造势。

贾敬龙一案的大致案情举国皆知,全球关注,我不想多说了。贾敬龙该不该杀,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虽然最高法公布的案情与民间调查有出入;虽然有不少媒体和专家认为本案还有很多疑点。但我相信有两点基本上却是没有异议的。一是贾敬龙案发于强拆,如果没有强拆,就不会有贾案。二是贾敬龙是连续两年向村委、政府维权无效后才起杀心的。

尽管贾敬龙杀人有自己的原因。但不通过法律而杀人,毕竟在什么时候都是不允许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有人说不杀贾敬龙,无以显法律之威严,可谓不无道理。可是,退一万步讲,即使贾敬龙该杀,即使贾敬龙已经死去,贾案就已经结束了吗?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吗?我觉得贾敬龙虽死,起码至少有三个问题无解。

一是杀一个人容易,如何杀民意?最高法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经将贾敬龙执行死刑,但贾敬龙毕竟赢得了不少舆论的同情,特别是有许许多多的线民认为贾罪不该死。应该说,有相当一部分民意反对杀贾敬龙。如今,虽然最高法杀贾敬龙易如反掌,但杀死民意谈何容易。毕竟杀贾敬龙不像杀恐怖份子和贪官一样“众望所归”、“大快人心”,我们不是常说民意不可违吗?不知道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老百姓如何保护自己的私产?法律的价值及尊严,不只在于对大多数人利益维护,更在于对那些特别容易被忽视的少数人之意志及利益的捍卫;不只在于保护公财,更在于保护私产。虽然别人的房子,风可以进,雨可以进,而国王不可以进。而我们的房子,政府可以进,拆迁队可以进,唯独自己不能进!政府拆房子可以有这样那样的理由和依据,但贾敬龙是否也应该有保护自己家园的权利?老百姓是不是也应该具有政府给多少钱我都可以说不的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家园和私产?倘若保护不了,那失去的将仅仅是财产和土地吗?仅仅是老百姓的损失吗?

三是当政府和老百姓冲突时如何追责?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后,新华社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法称: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没错,拆除贾家房子方法不当,贾敬龙不能因此杀人。最高法虽然说的含蓄,但别忘了含蓄的“方法不当”却是贾敬龙杀人的第一原因。也就是说,没有政府强拆这一因素,就不会有贾案发生。既然强拆与杀人有如此重要的连带和因果关系,那为什么只追究贾敬龙的责任,不追求别的责任?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那是谁所为?“方法不当”是不是违法?当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时,作为弱势群体,公民个人如何合法,有效的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利?如果依靠法律和政府维权无用时又该怎么办——贾敬龙虽死,这些问题至今依然无解。

拆迁,多少暴政和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有人总认为,杀了贾敬龙就没人敢以下犯上和反对强拆了。这可能吗?这完全是一厢情愿的愚蠢思维。我不明白,有那么多该杀的贪官都放过了,为什么偏偏不放贾敬龙。我们完全可以放一个贾敬龙,以此来震慑强拆并教训全天下的恶官暴吏,这其实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然而遗憾的是,不知道为什么贾敬龙依然难逃一死?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贾敬龙已死,命是偿了,不晓得强拆的债现在该由谁来还呢?公民的合法私产和合法权益,法律又应该保护到何种程度?贾敬龙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我想,关注者未必是只关心贾敬龙是否应该被判死刑,而是司法的公正以及贾敬龙案背后所反映的无法解决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才是最要命的。如果杀了贾敬龙这些问题依然无解,谁能保证不再有贾敬龙?

──转自《作者博客》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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