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院治残老妇 官医勾结造假欺病人

【新唐人2012年9月25日讯】(新唐人电视台记者徐立采访报到)家住天津市区的老妇臧洪兰因一般性骨折就医天津医院,却因医院严重医疗事故:打穿股骨头,致使臧洪兰股骨与盆骨相连直至僵直,造成终身残疾。天津医院和医生隐瞒实情,写虚假病例,而相关主管部门无视、不作为,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现年62岁的臧洪兰目前仍住在天津医院,当新唐人电视台记者致电她时,她哭述:“好骨头跟盆骨都长在一起了,僵直了,生活大小便都不能自理,我现在小便得站着,跟男的一样站着……”

一般性骨折治成终身残疾

2008年12月22日因患转子间骨折(一般性骨折)的臧洪兰就诊天津医院4楼(创伤)3X科。25日该院对她进行手术治疗:打钢板。手术中主治医生杨明富不慎将臧洪兰的好骨头股骨头打穿,一个只需45分钟左右的手术却做了6个小时,输血8袋。术后由于脓毒血症引发42度高烧,虽给打了激素,但高烧不退,险些丧命。而主治医生一直都没有把事故实情告诉臧洪兰及家属。

元旦假期后,2009年1月4日,在没有告诉臧洪兰与家属先前医疗事故的实情下,医院对臧洪兰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术后因臧洪兰腿部发生红肿,C反应蛋白高达37(正常数值应该在8-3之间,8已表示偏高),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又差一点丧命。真实的病情被隐藏,臧洪兰仍然被蒙在鼓里。

期间,为解脱干系,医生曾诱导臧洪兰可以出院回家了,但因当时臧洪兰的腿又红又肿呈紫红色,已不能坐起来,最终无法出院。之后家属拿X光片子去别的医院打听病情,被告知:这个人完了,这个股骨头和骨盆连在一起,都僵直了。臧洪兰这才明白自己的身体已经不可能恢复了,就又去找医院,天津医院仍然隐瞒实情。

2009年6月15日,臧洪兰因骨髓感染造成溃烂,腿部露出骨头和钢板,医院给臧洪兰使用了大量抗生素(一共是22种抗生素,其中18种都过敏)进行治疗。此时臧家钱也花光了,房子也卖了。但医院仍然一直隐瞒病情。

由于院方严重的医疗事故,当时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臧洪兰的股骨头跟骨盆长在了一起,导致身体右侧僵直完全不能下蹲,坐时只能靠左侧支撑,造成终身残疾。目前臧洪兰生活不能自理,连解手都得站着,每天在万分痛苦中度过,受尽折磨。

隐瞒实情造假病历 希望依法彻查

臧洪兰老人在接受本台记者采访时说:“无奈啊,真的很无奈,这是什么社会啊。他们明知是给我治坏了,他术中病历不记载,不告诉我和家属,……”

臧洪兰不断的上找(访),2012年5月15天津医院当着卫生局局长、医调委主任、卫生局医政处等政府部门的面终于承认了在手术中把臧洪兰的好骨头股骨头打穿,却没有把治疗过程,包括术前术后的经过在病历中如实记载,也没按要求上报并组织专家会诊,也没有做相应的补救措施,反而隐瞒病情一事。

尽管如此,天津医院的上级管理部门天津卫生监督局还是借口表示:“我们管不了天津医院,管不了,因为在病例上没记载,这一切的医疗事故都没有记录,都没写。”

臧洪兰:“没有记载,我们上哪告去?房子也卖了…..,我的人权、生存权、健康权完全受到侵害,却没有地方跟他讲理,医生明知道他手术中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病历不真实、不客观,不完整,不如实记载,你说怎么办?我现在真没有办法了。难道没有法律法规能够管天津医院的。”

臧洪兰要求:天津(卫生)监督局以法听证,依法追查、查处天津医院违法违规的行为,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

上告无门 遭院方威胁 被停止治疗

由于臧洪兰不断的向各个医管部门反应情况,受到了天津医院院方人员的抱怨、威胁,进而停药治疗。

天津医院的大夫对臧洪兰抱怨说,“手术中给你骨头打穿了,好骨头给打穿了,我们不回避错误,是我们把骨头给你治坏了,可是我们还得给你治病,我们还得给你雇工,你还到处告我们去,我们心里不平衡,我们有权力,想不给你治就不给你治,想不借你钱就不借你钱。”

有的大夫还威胁说,“你要是再这样反应,这是公家医院,要是私人医院就花二十万把你扔到静海县养狗场去。”医院的院长王健宇对臧洪兰说:“我拿共产党的钱,我就给共产党办事!”

臧洪兰说:“实在是没办法活了,我还是住院病人就停止治疗,停止护理。”

政府部门不作为 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通常情况,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必须要向上一级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组织专家会诊,这一切天津医院都没做,反而隐瞒病情。

天津市卫生局告知臧洪兰,“没有一条行政法规能够查处天津医院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一条行政法规能保护受到人权被侵犯的人民群众。”

臧洪兰责问天津卫生局:“政府机关坐视医院在那里害人,而让人民自己去民事诉讼;而中国的法院只帮坏人欺负好人,那政府机关能为老百姓做什么哪?既然如此,就不要怪老百姓去医院闹了。但是你要去医院闹,他就有行政法规处理受医院迫害的老百姓,政府就能处理老百姓了,这是什么社会?”

按照相关法律条规,医院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卫生局、监察局也有责任按照此条例处理医院因医疗事故而引起的后患。

以下是中国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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