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冬梅:高温新规定寒了劳动者的心

【新唐人2012年7月7日讯】核心提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实施。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新华网7月5日)

什么是高温?多少温度才算是高温?夏季中,空气温度的35℃就是地表的55℃,人体自身的体温才36.5℃,在55℃的室外高温中,身体里的水分和卡路里的消耗会导致人脱水,这时候绝不是一个高温津贴就能缓解的。今年我国重新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里规定的最高气温37℃以上才要求露天作业时间不超过6小时,这在我们制定者的眼里,这个制度很人性化,因为不但能让露天作业者有休息时间,并且还可以领到高温津贴。而安监总局更是明确表示,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我们盘点下各国对于高温作业的制度:美国的室外作业的工人在气温超过25℃的时候,就规定工人必须在每个小时中最起码要休息半个小时,如果气温超过30℃时,每小时只能工作15分钟。而与我们一水之隔的日本,他们的高温作业规定是气温30℃时要做轻松的手工业,气温33℃的时候就会停止一切体力劳动,静坐休息。从这里我们看到,这两个国家对劳动者的人性化规定令人赞叹。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尊重,这更能体现出政府执政者对这个国家公民的尊重。

但我们国家制定的高温管理办法中,却无法看到这些细致入微的人性制度。新办法只笼统的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做,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不履行时应给予的处罚。这恐怕也是某国的特色,只说责任和义务,不说惩处和严治。安监总局的高温新规定上,比旧规定的高温提高了2℃,但新闻中却说是对劳动者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只是不知道提高的2℃的高温,是怎么保护劳动者的。

这次的新规定中,很多的针对劳动者的保障的话题都是模糊不清的。气温超过37℃,指的只是中午一段时间的高温,而在南方,很多城市的最高气温都没有超过37℃,所以此种规定只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环境中适用。但气温如果达到30℃,劳动者按照正常劳作的话,体能消耗就会短时间内让人脱水。我国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在夏季时的高温,大多都会超过30℃,仅有很短的几天才会超过37℃,露天劳动者在不到37℃的时候,就要正常劳动,而这时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根本没在新规定的范畴中。有人说过:这种高温天气,让我们的领导在外面站两个小时就成,只要你能站那两个小时,我们就能干活八小时。这话里的气愤和沉重,让听到的人心动。

前几天微博上曾有这样一句话:一群从不坐公交车的在研讨公交调价;一群不知现行电价的在决策电价改革;一群吃特供的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今天一群坐在空调房的规定防暑办法,并且还以为民保障的名义来说明。但这等惠民的大举,却寒了劳动者乃至国民的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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