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会:发行悠游卡、ETC卡须履约保证

(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三十一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长邱惠美今天公布,消保会已讨论通过交通部研订的“预付型交通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日后悠游卡、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卡都须做履约保证。

邱惠美指出,“预付型交通电子票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明定“预付型交通电子票证”是指由发行人发行记载或圈存一定金额、次数或项目的现金储值晶片卡或其他类似功能的电子载体,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发行人或其指定的人请求交付或提供旅客运送服务。

种类包括记名式与非记名式、票卡式与非票卡式电子票证。“发行人”指提供旅客运送服务或受其委托发行本票证的经营业者。至于“旅客运送服务”则包括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大众捷运系统运输业、铁路运输业、船舶运输业等运输业提供的旅客运送服务,以及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公路通行、停车服务。

她强调,电子票证发行时,也要记载票证的使用须知、已办理履约保证、储值上限及委托(续约或停止委托)他人发行票证年限资讯等事项;而且发行人对消费者所收取的金额,应办理无保证期间限制的履约保证,例如“已经○○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或存入信托专户,专款专用”。

此外,储值金额上限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又除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记载逾期或未使用完的票证余额不得退费。也不得记载记名式票证不得办理挂失、不得记载使用期限或污损无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9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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