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看守所無視醫囑 輕視基本醫療人權

【新唐人2017年05月27日訊】看守所無視醫囑,輕視基本醫療人權,導致在押人員死亡的事情時有發生,下面看看這位當事人的投訴。

患有冠狀動脈綜合症的在押人員趙現中於2017年4月18日心臟病發不治身亡,此時距離他開始被羈押在河南省鶴壁市浚縣看守所已經過去了22個月的時間。期間因心臟病發曾於2016年12月27日,2017年3月14日和4月18日三次被送往浚縣人民醫院,然而在看守所人員的干涉下並未得到任何治療,致使病情持續加重,最後不治身亡。

趙現中被羈押之前在河南省鶴壁市浚縣經營一家汽車零組件工廠,由於銀行貸款及合法融資的政策逐漸收緊,所以不得不轉向民間融資。雖然利率相對銀行高出很多,但是為了繼續生存也不得不咬牙經營,並不惜借高利貸還款。由於非法集資的問題,趙現中於2015年6月24日被當地公安局刑拘,羈押於浚縣看守所長達22個月,由於證據不足等問題,始終沒作出最後宣判。

趙現中被羈押之前就患有冠狀動脈綜合症和高血壓,並於2015年5月8號至6月4日在新鄉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被看守所羈押後家屬向公安局部門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但因無力承擔看守所提出的高額保金,遂被公安部門拒絕。在押期間,在押人員不得與家屬會面,看守所也從未與家屬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溝通,家屬沒有任何渠道可以瞭解到趙現中在押期間的病情發展以及身體狀況。

4月18日趙現中去世之後,家屬才從醫院方面得知趙現中曾三次前往醫院急診處,雖然醫生明確表示病人需要住院治療並完善相關檢查,看守所隨行人員仍然強行將人帶回,沒有做任何心臟病的基本檢查。事發後,家屬請求公安部門就看守所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調查。4月27日,浚縣公安局給出了趙現中屬於正常死亡範圍的書面報告,對看守所人員是否負有責任只字未提,僅以口頭形式告知家屬浚縣看守所不負有任何形式的責任,也沒有義務向家屬提供相關證據來支持出具的書面報告。

事發後,家屬提出要求查看趙現中在押期間的服藥記錄以及所內和所外就醫記錄,公安部門則表示根據「所內相關規定」家屬無權查看。家屬希望公安部門就「看守所人員無視醫囑,沒有進行治療和住院就將人強行帶回看守所,導致趙現中病情持續加重最後不治身亡,為何不承擔任何責任」作出解釋,公安部門表示雖然醫生醫囑明確表示『需要』住院治療,但並非『必須』住院治療,否則會有生命危險。所以看守所隨行人員進行簡單商議之後,認為趙現中的病情並不嚴重,不需要進一步治療,遂將人帶回。

在沒有做任何相關心電檢查的情況下,在醫生對於病人病情作出初步診斷明確表示需要進一步住院治療的情況下,在看守所隨行人員沒有任何醫學背景和常識的情況下,是誰給了看守所人員診斷病人的資格?在心臟病是否需要治療的問題上,公安部門選擇無視正規醫生的醫囑,反而相信看守所人員自行作出的診斷,堅持認為看守所沒有任何責任,家屬只能得到一張與家屬訴求毫不相關的書面報告。

家屬隨後向浚縣檢察院提出了復議。檢察院負責人表示只能對公安局給出的「屬於正常死亡範圍」的書面報告進行復議,並不對看守所是否存在責任進行調查,家屬如果對於看守所人員是否承擔責任存在疑議,則需要自行向公安部門提出請求並拿到相關書面報告,並再次向檢察院提出復議請求。公安局方面則表示沒有義務向家屬解釋看守所是否存在責任,並拒絕出示報告。

在家屬與檢察院負責人進行交涉的過程中,檢察院方面極力袒護公安部門,為看守所開脫。負責人口頭表示根據看守所向檢察院遞交的材料表明,當時是趙現中自己提出希望回所,不希望接受治療,遂即看守所人員才將其帶回,這與公安局給出的「看守所人員商議之後決定將人帶回看守所」解釋不附,並且拒絕向家屬出示所謂的「看守所調查材料」。該負責人甚至表示在押人員趙現中並不享有與其他中國公民相等的權利,所以生病之後不能像所有公民一樣接受治療,而需要根據「看守所內部規定」由看守所人員決定是否達到治療標準。

家屬與浚縣公安局和浚縣檢察院交涉的過程中,對方多次用「看守所內部規定」「公安局的調查資料」以及「相關規定」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解釋,但卻拒絕以書面形式向家屬出示所謂的「規定」。檢察院最後於2017年5月9日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將於60日之內出具對於「趙現中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復議報告。60日之後,家屬才可以得到一紙與最初提出的「看守所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訴求毫不相關的書面報告。

中國人權保障相關制度不斷完善的今天,看守所作為國家人權狀況敏感的一個部門,關於其中在押人員傷殘和死亡的事件卻仍然層出不窮,從此個案中不難看出,看守所羈押人員作為被於外界隔絕的弱勢群體,其應該享有的公民基本醫療權利卻並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檢察機關的監所部門作為獨立於看守所的監督機構,對於其能否對看守所實行有效公正監督也有待考量。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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