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籲停車費應以10到15分鐘為計價單位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八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市調全台停車場收費情況發現,45% 停車場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於是停5分鐘也收1小時費用,呼籲政府重訂定型化契約,促成以10到15分鐘為計價單位。 消基會今天舉辦「遺失票卡的懲罰?!全台停車場大調查」記者會。公布其調查全台共129家(北區41家、中區42家、南區19家及高屏區27家)停車收費情況。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說,結果顯示,45%業者以每小時為單位計價;16%業者以半小時為單位計價;34%業者入場先以小時計費,1到3小時後改以半小時為單位計價;5%業者以次計費。 他指出,129家停車場中的94家未明定寬限時間,也就是說入場後立即計價者占73%,其中北區32家、中區33家、南區7家、高屏區22家。

他並說,上述現況使得消費者進入停車場後,若遇上突發狀況需立即離開,沒停到車還是得付費;又例如,當立體車位計數器損壞,致使消費者進入停車場時發現沒車位,不到5分鐘離開,也要被收1小時費用。 這次調查還發現,61%的停車場,消費者票卡遺失需付營業起到出車時間的費用或一日費用;其中台南縣「府城停車場」和台南市「台糖長榮酒店」,遺失票卡竟向消費者收取新台幣1200元,最不合理。

他強調,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場應標示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但是當中卻未規定計費標準,也因此讓業者收費可以額外剝削費者。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對定型化契約中的「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重新訂定,並呼籲業者以10到15分鐘為計價單位。9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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