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又談鎮壓信仰 專家:憲法休眠 兩高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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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7年01月26日訊】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1月25日發布《司法解釋》,再次定義何謂所謂邪教,並宣稱散發傳單等行為可判刑。法律界人士質疑,兩高違憲作出司法解釋,為中共迫害信仰團體披上法律外衣,可謂「憲法休眠,兩高濫權」。

中共黨魁江澤民1999年7月,發動迫害法輪功。法律界強烈批評,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一場政治迫害。

1999年10月,中共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緊急發布了《司法解釋》,定義何謂「邪教」,以及相關量刑標準。2002年,兩高又進一步發布《司法解釋2》和一份《解答》。

橫河:「當初1999年和2001年的解釋,從一開始就不是法律實施,而是把政治迫害用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

過去17年,中共各級司法機關,以《刑法》第300條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定罪;用兩高的司法解釋為依據量刑審判。

今年1月25號,兩高又發布新的《司法解釋》,除了延續過去3份《解釋》和《解答》的內容,還增添新的條款,如利用貨幣為載體傳播相關信息,也要判刑。

律師質疑,中國刑法講究犯罪構成四要素,既要有主觀犯罪動機,也要對社會造成客觀危害。但兩高列出應當判刑的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

彭永峰:法輪功學員所有這些行為,跟違法犯罪的「四要件」都是沒有關係的,只不過是把事實真相講出來。因為在中共的體制之內,他們沒有為自己辯護申辯的權力,所以他們才不得已,以這種方式來為自己辯護,讓社會上的人都知道事實的真相到底是什麼。

專家還質疑,兩高等於創建了新的法律規則。但事實上,兩高作為司法機關,沒有立法解釋權。

橫河:「《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42條規定,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涵義的,或者法律制定以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彭永峰:「這個時候,顯然它是違法的,已經行使了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權。」

專家也指出,中國《憲法》第36條,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兩高的《解釋》明顯違憲。

橫河:「如果應用到法輪功身上去,只能得出一個結論來,在中共的統治下,依法治國就是一句笑話。」

中國大量律師,曾為法輪功學員作出無罪辯護,指出法院判刑依據本身就是違憲的產物,並從普世價值出發,指出信仰真善忍無罪。去年,律師在為天津法輪功學員周向陽辯護時指出,中共以法律為名打壓法輪功,摧毀了法律的正義,破壞了人類道德,如果用司法人員執行非法條文,等於參與共同犯罪。

新唐人記者林瀾紐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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