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嘴羅敏:雷洋案央視涉嫌偽造證據?真相遠非如此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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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從何時起,大嘴哥開始不喜歡央視。以前,央視的新聞聯播,大嘴哥每播必看。看新聞聯播的日子,大嘴哥覺得自己很幸福。後來不看了,喜歡上網玩微信,結果就發現自己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幸福感蕩然無存。掐指一算,大嘴哥不看央視新聞,基本近兩年了。至於冒著罹患抑鬱症的風險堅持不看央視的原因,不解釋,你懂的!

雷洋案的屍檢結果出爐,把採訪過涉案警員的央視等媒體推上風口浪尖。網上一片撻伐之聲,有人說央視遲早當被告的,有人說案發後央視幫忙掃地擾亂公眾視線的。雷洋家屬的代理律師陳有西甚至認為:央視等媒體有幫助涉案警員作偽證的嫌疑……

在知乎「胃內容物進入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是怎麼造成的?」已經成為敏感詞彙的當下,大嘴哥本來不想再談雷洋案。當然,本文也不談及雷洋案,而只是從技術層面分析央視等媒體的報道,有沒有違反新聞操作的倫理?或者說,有沒有涉嫌偽造證據?

所以,這只是個技術貼,只談新聞業務,不談雷案本身。

雷洋之死舉國震驚,社會關注程度超過了近年來任何一個非正常死亡案件。作為國家電視台,央視關注、採訪並播出並無不妥。雖然不看電視,大嘴哥還是通過網路看到過這期節目。央視的採訪對象包括預審大隊民警、當時的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後來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所謂)的足浴店打飛機女嫌疑人。

此前,央視在上午的節目中,播出了採訪雷洋妻子的新聞,時長約四分鐘。

雷洋事件從新聞角度去看,還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新聞事件,案發之初至少涉及三方:雷洋、警察和足浴店飛機女。

如果僅就雷洋與警察接觸後死亡,涉雷洋與當事警員;但警員以雙方之所以接觸是因雷洋有涉嫖違法行為,那麼這事就變得複雜一些了,還涉另一方違法人員即飛機女。

任何一個新聞事件,只要與人有關,則必有核心當事人。雷洋事件中,核心當事人即雷洋、當事警員及飛機女。由於雷洋死亡,不能開口說話,其核心新聞當事人的話語權,自動延伸到其妻女、父母等直系親屬身上。當事警員及飛機女健在,核心當事人當然是他們本人。

一家成熟的新聞媒體、一個成熟的新聞欄目、一個成熟的新聞記者,在類似涉一個以上多個利益關聯方、多個核心當事人的情況時,必然會對相關各方及核心當事人進行採訪,這是媒體和記者采編新聞的必要流程,必須做到。

當然,當事方或當事人,則有權拒絕採訪。

雷洋方的妻子沒有拒絕採訪,央視新聞給了她大約四分鐘;涉事警員即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刑某、飛機女也沒有拒絕採訪,從操作層面來講沒多大問題。記者或編審為了穩妥,甚至採用了警方預審人員的視頻,作為佐證。對警方和飛機女的採訪因為涉及三人以上,央視給了約11分鐘,在時間分配上有合理性。

唯一遺憾的是:雷洋雖然不能開口說話,但他的屍體會「說話」。作為現實存在而且至關重要的物證,央視記者沒有採集到屍體視頻,這是硬傷。如果看到雷洋的屍體,記者至少應該用鏡頭、照片去呈現屍體情況,並用文字就記者看到的情況進行說明和補充。

至於律師陳有西質疑的誰通知採訪的?誰安排播出的?這些都不重要。

新聞發生了,記者的天職就是去採訪。所以不管是記者自己找上門去的,還是警方通知來採訪的,從程序上說都沒有任何問題。至於誰安排播出?就更沒問題:新聞採訪完了,各方都有說法,審查沒有問題,自然就會安排播出。

既然採訪沒有問題,但觀眾和網友看了都覺得有問題。那麼,這個讓人感覺有問題的問題又出在哪裡呢?

由於絕大多數讀者、網友包括律師,都不是新聞方面的專業人士。這裡大嘴哥有必要囉嗦幾句:新聞當事人可能說真話,也可能說假話。當事人說話假,是新聞倫理和嚴格的采編規程都無法絕對避免的新聞失真風險之一。

這就有點考驗記者和編審的水平了!

記者是個非常特殊的工種,每天出門就是和形形色色、三教九流的不同人打交道,所以看人往往要比常人更准,一個業務嫻熟的老記者對人的把控能力,不會比警方偵察員差多少。所以通常來講,記者對於新聞當事人信口開河般的謊言,是可以明察秋毫的,道行高深的老記者們,只要聽你說上三句話,就知道你:功夫有沒有?

但是,並不是每個記者都有這功力;再者,也不是每個記者都會主動揭穿或者放棄使用當事人的虛假陳述,故意製造假新聞的記者不是沒有。對於當事人的說法信與不信,全憑記者主觀。即使當事人非常拙劣地滿嘴跑火車,但記者偏說他信,第三人也找不出記者明知當事人撒謊的證據。

人性是趨利避害的!

任何一個新聞事件發生後,當事人只向媒體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刻意隱藏、掩飾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是人之常情。所以,雖然事後證明涉案民警邢某在面對電視鏡頭時故意撒謊,但那是人在應急情況下的正常反應。大家看到那些在電視上認罪而不是為自己辯解的所謂犯罪嫌疑人,實在很不正常。

所以,搞什麼電視認罪那套,真的很Low。

人不能自證其罪,其實是一種權利。在面對電視採訪時,大嘴認為邢某沒有提供真實的信息是他的權利。如果非要指責,只好說警察應該有比常人更高的道德水準,警察在面對鏡頭時不該撒謊。但如果邢某隻是新聞當事人,他就有撒謊的權利;即使面對檢察機關的調查,他也有權撒謊,偵查機關要做的,就是找證據戳穿這種謊言。

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警察局(公安機關)都是一個絕對權威部門。

任何事件或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都會依法介入調查、偵查、收集證據、查明真相……作為一個擁有絕對權威的國家暴力機關,公安機關無論從理論上還是事實上都不可能機構撒謊。只要與公安機關職務沾邊的新聞事件,媒體都會向警方求證,理論上媒體和記者應該對任何沒有確鑿證據的信源存疑。

但事實上,媒體尤其是本阜媒體和記者,對警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權威性一般不會質疑,除非有非常有力的證據而且有足夠的勇氣。

此外,警方的信息來源同樣來自於作為自然人的警員。如果涉事警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而官方機構被謊言蒙蔽或窮盡一切核實措施後仍然不能獲知它是謊言,則很有可能將謊言作為權威信息向媒體提供、向公眾發布。當然,如果果真有此情況發生,發布信息的警方機構無論如何也避不開審核不嚴的責任。

事實上,不僅是公安機關,就是任何國家的任何機關或任何法人組織,都不能保證它的每個職員都是誠實人,都不會因涉及自身利益而撒謊。

在新聞採訪務實中,因為警方是國家機關,媒體通常相信警方已經對所提供的信息進行了負責任的真實性審查。在警方接待媒體需通過政工或宣傳部門審核的當下,很多媒體記者更是對警方信息的真實性深信不疑。

所以,當央視記者通過警方相關機構,採訪到當事人邢某和所謂的足浴店飛機女時,電視台、欄目組和記者完全相信信息的真實性一點也不奇怪。因為,記者們當時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警方人員說的是假話,也不能證明飛機女說的是假話。如此情況之下,央視播出的有失於真相的新聞報道,把板子僅僅打在央視身上,確實有失公允。

中國記者們面臨的困境是,很多新聞事實只能向權威部門求證,甚至只能刊發權威部門的通稿。在此類新聞事件中,記者只不過是個信息搬運工的角色,而沒有被賦予調查的權利,尤其是敏感事件。

當然,如果央視記者和編審負責人明知新聞當事人在說謊,仍把謊言當真相進行報道,那就是新聞倫理和職業操守所絕不允許的,也是極其卑劣的。

──轉自《作者博客》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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