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花筒:聯合國群體滅絕罪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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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12月09日訊】今天是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1948年在巴黎通過《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的日子。一起了解一下這個國際公約的內容和理念。

這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1951年1月12日起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共有122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中國也在1983年加入公約。

聯合國大會1946年在第一次會議上就通過決議,確認群體滅絕是文明世界所譴責的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無論何人以何種理由犯罪,一律在懲治之列。

公約共有19條,其中確認群體滅絕罪的定義是: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一個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包括殺害成員,致使身體或精神遭受嚴重傷害,迫使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阻止生育,強迫轉移兒童的行為。

公約明確規定,凡被訴群體滅絕罪者,應交由行為發生國法院或有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

歷史上除了在二戰中納粹德國清洗猶太人和波黑斯雷佈雷尼察大屠殺,以及盧旺達大屠殺外,在中國發生的針對法輪功修煉團體的酷刑迫害、洗腦和活摘器官等惡行,也完全符合國際公約定義的群體滅絕罪。

中共前黨魁江澤民2002年10月訪美期間,被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親屬就以群體滅絕罪將其告上美國聯邦地區法庭。西班牙國家法院2013年11月也針對江澤民等5人發出逮捕令,並通過中共大使館遞出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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