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勝生律師執業權受侵害通報和給相關方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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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1月18日訊】本人王勝生,2007年法學本科畢業,2008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0年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2012年修完由Lund University和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聯合提供的國際人權法碩士學位, 2012年回國在一本土NGO做法律政策類研究員,2013年加入一家聚焦勞資集體談判的律師事務,偶然機會加入跟專業很貼近的微信群「人權律師團」,2014年轉入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至今。

律師執業的侵權遭遇

1、聲援律師同行被綁架、被要挾「扼殺律師執業」

2014年3月底王成、張俊傑、唐吉田、江天勇四位律師在黑龍江建三江辦案過程中被拘留,只有一人要到了拘留通知書,很多律師同行一波波地持合法手續前去要求會見,均不被允許,很多公民雨雪中守候,三律師絕食72小時無果,張俊傑律師拖著斷了很多根的骨頭被釋放,我前往現場查看並陪同代理律師要求會見,不料當晚凌晨被警察破門而入將我黑頭套、反綁手帶走24小時,見我也是律師就用扼殺我的律師執業做要挾。

2、受害者反被調查、被污名

見我受害,律師同行為我向全國律協求助,至今未見結果,但2014年廣東省司法廳、深圳司法局和一些公安突襲律師原事務所查賬,特別詢問了關於我留學背景和在所裡工作的情況,與此同時羅湖區公安恐嚇我承租房屋的房東,說租賃給「違法犯罪人員」,並讓房東提供我的電話號碼,但羅湖公安從來沒有給我打過電話。

3、轉所受阻

2014年6月我轉所,就近選擇了與原所鄰近的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所裡為我辦理轉所手續時遭遇羅湖區司法局「拒辦」,不明原委的我因不經常在深圳,就拜託所裡梁江洲律師(我第一次去所裡諮詢就遇到的)為我溝通說明,經歷兩個月即到8月才以兩個保證為條件開始為我辦手續:由梁江洲律師向司法局提供書面保證,和由我本人向律所提供書面保證。

4、現律所突然要解除合同

2014年9月新律師證下來後,我雖案件不多,但所辦案件在接案、收費、合同、發票等一些列手續上我都嚴格執行規範和所保證的,更依法如實按時納稅,幾個月內給律所的案件提成已經等同其他律師同事一年的管理費。迄今五個月中我做了:一個民事借款糾紛,一個針對拆十字架及教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兩個勞動糾紛,三個刑事案件:政府門⼝敲碗起爭執而涉嫌妨害公務罪的,因記錄村民遊行併發網上而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注1)「華藏宗門」弟子因做地方聯絡員而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以及代理控告該弟子女兒遭遇強制婦科體檢。(注2)在這些案件中我提供的法律服務種類和其他律師在類似案件中做的沒有不同,控告材料件附件(有隱私的已隱去真實姓名)。 但2015年1月8日,律師事務所的楊逍主任和梁江洲律師向我共同宣佈了一個信息:所裡迫於壓力和要挾,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承諾做些經濟補償。我當即強烈反對,揭穿背後借刀殺人欲將我的律師執業生涯終結的節奏。(注3)

行動第一步:對司法局

1、見深圳羅湖區司法局的陳蕾副處長。

陳蕾副處長不想聽我說明也不願討論法治理念,稱根本沒有聽說過我的信息,沒有對律所施壓,稱絕對尊重律師事務所的獨立經營權,查賬類是正常的,建議我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話直接針對律師事務所起訴。當我提出律師同仁欲發起千人或萬人簽名,並有律師代表們欲組團前來詢問的時候,她第一時間關心的是「是否只針對律師事務所」,我答說應該會來司法局,她馬上氣憤的稱不是合法手段,問是否有證據證明是司法局施壓的,我說有證據的,她便激動地說律師應該用訴訟方式解決,否則違背自己的法治口號。

2、電話深圳市司法局的熊青松處長,偶見林少科先生

致電熊處長,他回應他似乎在兩個星期前聽說要調查兩個律師,包括我王勝生律師,讓我詢問「處罰科」雷鳴處長調查結果,稱只要依法辦案就沒事,我沒來得及細問為何要對我調查。我到市司法局時林少科先生在辦公室加班,他表示敏感案件只要依法報備依法辦案即可,否則深圳的敏感案件每年都上千起,司法局件件管會累死的, 但律師鼓動上街示威遊行就是違法了。當我提到我的律所和我自己所遭受的即時壓力和威脅,並請求查看我所做的案件時,他表示可能下面司法局誤解政治精神了。我問及是否因我的刑事案件多涉及控告公安濫權而導致公安部門,他說司法局也是強大的部門,不會隨意受壓迫。我感謝他在下班時間給出的耐心解答,他說范標文律師轉所手續也會辦理的。

擬定的維權行動計劃

1、給公安部門的信息公開。

我擬向從深圳公安局羅湖分局到國家公安部各級公安部門提起信息公開,詢問我在國家安全監控系統中是否有信息記錄,如果有,其危害程度級別多少,依據有哪些,管控意見是甚麼,以期對照做些解釋說明進行自我修正,同時監督「國家安全類」認定的合法合理性。

2、給律師協會的求助和建議

我擬向深圳市律師協會、廣東省律師協會、全國律師協會求助,請求調查、制止、糾正、預防對我合法律師執業侵害,並提請其注意一個事實:我的律師事務所楊主任雖也擔有一定的律協職務,但面對壓力和威逼來處理自己的同事,也仍然無能為力痛心疾首,建議其研究制定律協自尊自立自強方案和時間表。

3、委託律師團幫助我維護律師執業權

如果律師事務所堅持執行不法指令對我解除合同,我必須進行訴訟和非訴訟的多種方式維權,並歡迎和安排儘可能多的律師參與進來,並動用儘可能多和廣的媒體推廣,不求結果只求過程。

給相關方的建議

1、給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和所裡的同事們

當律師事務所及其員工遭遇「被連坐/威逼」,管理層和所裡律師們應該首先給出明確的態度:抗議自己被非法連坐威逼。因為抗議「被連坐」的效果就是「本次連坐不成」且以後「不會輕易被連坐」,而慣性順勢打擊、孤立或驅離那位「不被看好的同事」,不僅擴大自身欺軟怕硬的不健康品性,短期委屈安渡,但其長期效果是事與願違:「更容易被大小事由連坐或威逼」。先抗議被連坐/威逼後,律所或同事們完全更有自主權,這是律所獨立經營權和民主決策的最好保護。必須看到的是,之所以利用連坐/威逼的方式,一則用激發和利用「丑或惡」來「借刀殺人」成本最低也最省事,二則用明確因果關係責任到個人時,管控某律師的理由、手段、內容的合法性、正當性、適當性、合理性就成為行政行為必須接受的評價和風險。

2、給司法局工作人員

司法局的對律師執業的管治本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但法律依據外的政治管控是引發司法局和律師間爭議的主要導火索,因為政治管控的標準本來就是模糊的、變動的、不易被理解和執行相同的,在理解和執行上都可能有區別。但可怕的不是差別而是「懶惰地或簡單化地執行」政治管治,比如用扼殺、踢除或移除、貼標籤後雪葬這種簡單粗暴侵害性最大的方式。「懶惰地或簡單化地執行」政治管治的結果就是「更多需要進行整治管治的對象或事件」,以及為掩飾或粉飾而進行的更多違法行為,是惡性循環。 因此,司法局和政治管控對像比如律師之間建立寬鬆但相互理解和信任的關係,遠比「懶惰地或簡單化地執行」政治管控真正省心省力高效;而且司法局工作人員必須要承認,穩坐高堂的公權力並不代表智慧、與時俱,進和創造力,在實踐中奔走的律師經驗、思想可能更貼近社會的真實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值得尊重與借鑒。有任何指教可以直接聯繫本人18899775990

另外,對外部指令的執行需要更謹慎。面對其他部門(比如公安)給出的處理其轄區某個律師的指令或建議,司法局最好充分瞭解該指令的緣由,並去做一點自己的調查。當面臨缺原因又明顯違反本部份規範和公信力的指令,司法局部門和人員同樣需要抗議「被指令」,因為簡單順從導致更多、更隨意的外部指令到來,同時自己遭遇更多更強的直接和間接抵抗。此類決定執行時更要注意不使用「懶惰地或簡單化地執行」,因為那樣受兩面或多面夾擊的風險更高;另外對一個外部指令說「不」的意思,比去執行並必須接受指令方和所處理的對象(律師事務所、該律師、律師同行等)的多方評價和反應要容易些,也更低風險些。

3、給律師協會

律師協會不管底氣足否,至少不成為打擊同行和會員的實施人。律師協會的不硬氣根源於被「律師同行推選出或選舉出」範圍有限,不能得到最廣大律師同行的熟知和支持,因此在保護同行甚至自己律所同事、自己職業尊嚴時都無能為力。律協真作為的起點是律師行業的真普選,這個可以製作實施方案和時間表,甚至可以搞試驗省。另外,越早越好地就侵害律師執業權事件做統計,對侵犯律師執業權的案例做統計並分類,分析因果關係和可實行的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以及時刻表,引入社會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來一起聯合執行。同時組建協調突發事件的小組,就侵犯律師執業權的事件作第一時間的溝通。

4、給公安人員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總是要站在監督偵查行為的立場,而刑事案件中逐漸增加的偵查機關濫用職權的情況出現,必然導致刑事辯護律師處處控告指責公安機關,當一個刑事辯護律師在某一類型的刑事案件或一區域的刑事案件中,連續控告某一種行為或某一區域的公安是職業必需的。 公安機關藉此聯手為該律師扣上「危害國家安全類」的帽子,是違法犯罪,也更能說明本部門行使公權力上的傲慢和嚴重社會危害性。 公安部門裡的國家安全保衛部門本身已經隱於法律管控,內部管控和自律又不為公眾所監督,政治因素約束的有效性無從可知,這種狀況發展極有可能進入明顯的「特務時代」、「政治鬥爭殘酷化」時代、「國內武力或暴力復興時代」,我單個律師和律師同行雖然手無寸鐵,但反抗「扼殺律師執業」侵害是堅決、徹底的,我沒有退路更不接受背後的借刀殺人,有任何指教和管控可以直接聯繫本人18899775990。

20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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