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笑:周永康案掛鉤江澤民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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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案幾經波折終於轉入司法審判。周案遲遲不審有具體原因,但根本原因是審周是習近平用打虎清理江派的重要組成部分。貪官並非都是江派,而江派都是巨貪。打大老虎必打江派。因此周案轉入司法的時機取決於習打江全域部署、打江準備工作和打江力度的考慮。在處理周案過程中,江似熱鍋螞蟻,但無能為力。

進一步說,周案的要害絕非個人犯罪而在於集團犯罪(貪腐等都是個人犯罪),在於周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犯罪集團(俗稱江派)的重要成員,手上沾滿鮮血。任何贓款贓物都可以追繳或強迫償還,但被殺死的人命不能復活。首惡未落網,整個案件不能結案。江派深知罪惡深重,出於被清算殺頭的恐懼,竭力阻止習近平打虎清理到頭上,用各種方法攪水搗亂,至少已發動兩次未遂政變。

按理說,從周的實際核心罪行、打江的內在邏輯、開弓沒有回頭箭的道理、爭取民意、以及最有效率地打擊江派等因素出發,在審周公告中列出周迫害法輪功(包括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反人類罪和政變罪,都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出於種種原因,這種情況沒有發生。但非常蹊蹺的是,與薄熙來案公告相比,這次審周公告中出現了一個新的罪種,即「洩露黨和國家機密」,而且兩案都提到「其他涉嫌犯罪線索」。這個「洩密罪」到底意指什麼?其中隱藏了什麼奧妙?

目前對此的各種分析和猜測五花八門。目前並不清楚「洩密罪」具體指什麼,但基本有三類情況。一是周向不該知道的江派人員洩露了高層機密,如向江澤民、曾慶紅、薄熙來等洩露了中共高層的決定或秘密竊聽得來的資料等;二是周直接或間接向媒體透露了中共高層的決定;三是周直接或間接向境外機構(含媒體)洩露了中共高層的決定或使用特工手段得來的資料。

其實無論周的「洩密罪」涉及其中的哪一類,都正是掛鉤江澤民犯罪集團的重要環節或伏筆,也構成了審周與審薄的重大差別。同時這也是7月底抓周之後,習近平經過種種鋪墊作出的一個打江的精心安排。

很簡單,如果不把周和江掛鉤的話,僅用周近千億的巨額賄賂和非法利益所得,加上其他嚴重個人犯罪,也可把周處死緩或死刑。但如果加上「洩密罪」,一連串嚴峻問題馬上出現:向誰洩露?為何洩露?洩露了什麼內容?用什麼非法手段取得機密?等等。周曾是江親自提拔起來的鎮壓法輪功的重要元兇,同時也是通過政法和武警系統以及「第二權力中心」搞政變的指揮者,任何人都不難合理推斷出,周的「洩密罪」肯定與江派鎮壓法輪功和進行政變有關。更重要的是,這不僅僅是周個人被判死罪的問題,而是江派其他重要成員乃至江本人被判死罪的問題。當然這也正是江派用一切手段要奪習的權(包括與習同歸於盡)、也是習不得不用打虎清理江派的根本原因。

談到打江的精心安排,一個非常明顯的證據是公佈審周的時機恰恰選擇在首個憲法日、最高檢舉行幾百名新任檢察官宣誓一天之後。檢察官的誓詞是,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而沒有忠於黨這一條。這絕非偶然。周曾在政法系統包括檢察系統有不少追隨者。這個宣誓儀式釋出的警告和資訊是:檢察官可以按照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起訴,包括訴周,而中紀委的通告只是參考。這實際上給了檢察官用周的「洩密罪」掛鉤江澤民很大空間。

實際上11月初出臺的《反間諜法》和18屆4中全會上提出的《重大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和《重大責任倒查機制》都是某種意義上為打擊江派做準備或為江量身定造的。《反間諜法》中提出禁止非法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直接劍指江派包括周的非法竊聽和洩密罪行。當時《百度》上正好解禁了江澤民當漢奸賣國的罪行,並使用了「鐵證如山」的措詞。《重大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和《重大責任倒查機制》實際上有針對性地否定了江之前提出的不追究過往責任和錯誤過失由班子負責的要求,其真正暗含的意思是要追究江在內的江派的罪行。

習提出的「依法治國」在中共統治下是不可能實現的。但從以上一系列連環打江的配套行動和措施看,「依法治國」在目前的真正含義是「依法治江」。

文章來源: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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