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國際】迫害法輪功主犯劉京罪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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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京,男,1944年生,山西盂縣人。2000年6月任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610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職。2001年1月兼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2001年9月任中共中央委員、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直到2009年10月為止。

自江澤民發動對法輪功群體滅絕性迫害以來,劉京緊隨其迫害政策,長期擔任「610辦公室」的頭目,一切迫害的具體行動都經過劉京之手,是實際執行江澤民迫害政策的第一人,是江澤民集團在全國範圍內迫害法輪功並將迫害延伸到國際社會的最主要的策劃者和執行者。劉京直接執行江澤民的迫害命令,指揮在全國範圍內的迫害,包括:下達開槍令,大規模抓捕、虐殺法輪功學員,親自部署和實施對法輪功學員的殺戮、酷刑、非法拘禁、判刑、洗腦等一系列迫害。劉京在國際人權會議、中外記者招待會等公開場合下,散播對法輪功的誣陷之辭,為中共鎮壓法輪功辯解,並掩蓋其對人權迫害的事實、美化其惡劣行徑。劉京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得力幫凶,嚴重犯有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

迫害法輪功主犯劉京罪行如下:

一、利用「610辦公室」的特殊地位策劃和執行對法輪功的迫害

劉京長期任中共「610辦公室」負責人,主管迫害法輪功的日常「工作」。中共「610辦公室」的唯一職能是迫害法輪功,它對中國各級黨、政、司法系統擁有絕對的操縱權力,直接策劃了所有對法輪功的輿論攻勢、構陷及迫害。江澤民下達的無數見不得人的密令,如「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打死算自殺」,「殺無赦」等「政策」,均直接由「610辦公室」實施。「610辦公室」組織秘密抓捕、公然綁架法輪功學員;不經審訊,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送進監獄或勞教所;耗巨資在全國各地辦殘酷的洗腦班,擴建洗腦基地,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自己的信仰,使得堅持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受到精神和肉體上的非人折磨。截止到目前(2014年10月),得到證實的有3,795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且絕大部份死於公、檢、法系統不法人員所實施的酷刑折磨。「610辦公室」在中共持續十五年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中起到指揮中心的作用。

二、親自指揮打壓法輪功

2002年新年前(1月11日),劉京在吉林省長春市南湖賓館召開部署迫害法輪功的會議,並下達了「徹底剷除」的死命令。同一天,劉京又趕到遼寧友誼賓館部署打壓法輪功行動。隨後,2002年新年前夕,長春市公安局對法輪功學員接連幾天夜裡進行大搜捕,當時所下達的命令為:發現法輪功人員貼標語、掛條幅,可以開槍打死。隨後,分別在遼寧省鞍山市和黑龍江省密山市發生兩起警察開槍射傷法輪功學員惡性事件。

2002年3月5日,長春部份法輪功學員通過有線電視網在吉林省長春市和松原市插播法輪功真相電視片,揭穿江澤民集團編造的謊言。劉京等人受江澤民之命到吉林省實施瘋狂的報復計劃,親自下令對抓到的法輪功學員「殺無赦」。在吉林全省大逮捕中,長春地區出動了6000餘名警察,長春一地就綁架了5,000餘名法輪功學員。至少有6名法輪功學員被打死,15人被非法判4至20年徒刑。主要插播者劉成軍,被捕時腿部被槍擊,這是劉京下達「可以開槍打死」命令的直接後果。

2005年1月24日,公安部下達了《全國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法輪功反動宣傳煽動活動專項行動方案》。緊接著,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都分別下達了各自的類似文件。導致各個省市的公安廳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劉京對這場罪惡負有直接責任。

三、利用「天安門自焚」偽案栽贓、誣陷法輪功

2001年1月劉京親自參與了「天安門自焚案」策劃、實施以及煽動仇恨的宣傳,使不明真相的人們對法輪功產生仇恨,為迫害法輪功製造藉口,使迫害加劇和升級。2001年2月,中共面對國際社會強烈批評中國當權者採取殘酷手段迫害法輪功,國務院成立不久的所謂的「防止和處理×教辦公室」負責人劉京罕見地召開了一次新聞發佈會,欺騙公眾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專家,並特地利用當時剛發生不久的「天安門自焚」偽案來誣陷法輪功,極力為迫害法輪功辯護,掩蓋法輪功學員被警察虐待的事實。

四、在全國範圍內設置洗腦班,從精神和肉體上迫害法輪功學員

劉京在2001年2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記者招待會上將江澤民集團打壓法輪功的「政策」說成「教育、感化、挽救」,以掩蓋「洗腦」、「轉化」的非人性及殘酷性。為了達到劉京講話中的「98%以上的練習者脫離法輪功」的指標。全國各地都成立了大量「轉化班」、「學習班」,勞教所成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大隊、分所等。在遍佈全國的「洗腦班」和勞教所中,法輪功學員不但因非法拘禁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被迫連續接受官方媒體攻擊法輪功的宣傳,肉體上遭到酷刑折磨。

劉京不但參與直接部署和指揮省一級對法輪功的「集中轉化」,而且還親自參與「洗腦」基地的建設。由於馬三家教養院女二所殘害無辜的「突出表現」,江澤民決定拔專款600萬人民幣給馬三家教養院,命劉京速建「馬三家思想教育轉化基地」,為此,劉京曾多次往返馬三家教養院。

劉京經常和羅干一起到馬三家瞭解「洗腦」的情況,並曾親自坐陣馬三家,指使這裡的警察用精神和肉體酷刑折磨強製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馬三家教養院是全國迫害法輪功最殘酷的地方之一,曾經把18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女學員脫光衣服,扔到男牢房裡。已經有多名法輪功學員在這裡被迫害致死。

五、通過宣傳和利誘等手段推動政法系統人員積極參與迫害

2001年12月劉京及中央「610」負責人王茂林在北京參加所謂表彰參與迫害法輪功「表現突出」的200個集體和507名個人。2002年年初,劉京組織了一個公安部「慰問團」,到全國各地給參與「嚴打」的基層公安人員打氣、「鼓勵」,同時部署進一步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2002年至2003年,劉京率「慰問團」分別到吉林、遼寧、山東、天津、河北、甘肅、陝西等地「慰問」,指導和鼓勵各地積極迫害法輪功。

六、向國際社會詆譭法輪功,極力掩蓋迫害真相

當國際社會一致譴責中國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迫害之時,身為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的劉京在國際人權會議、中外記者招待會等場合,散播對法輪功的污蔑栽贓之辭,為鎮壓法輪功辯解,掩蓋和美化中共的人權迫害。

2000年4月6日下午,劉京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6屆會議上就法輪功問題進行答辯發言時,否認迫害的存在。在這屆瑞士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面對大量的酷刑致死事實,劉京將有名有姓、有時間地址、有迫害事實的酷刑、致死案例說成「沒有一例是真實的」,以欺騙國際社會。

在2001年2月27日的中外記者新聞發佈會上,劉京躲閃其辭,美化殘酷的迫害,極力掩蓋「610」對法輪功的迫害真相。

針對西方一些國家和非政府組織在法輪功問題遭到打壓上對中國進行的譴責,劉京在公開講話中稱其為「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別有用心」;劉京還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發言,舉行記者招待會上攻擊法輪功,為鎮壓政策辯護。

大量罪證表明,劉京是迫害法輪功血債幫的主要成員,對大量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判刑,大量法輪功學員遭酷刑導致傷殘、死亡,和大量的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活體摘取器官致死均負有當事者的直接責任!

作為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犯,劉京不僅違犯了國際法,也同樣違犯了中國政府的法律,已構成違法違憲多項犯罪。以國際法量刑,根據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等相關條款,劉京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一、劉京觸犯國際法中「群體滅絕罪」如下條款:

根據群體滅絕罪公約,「群體滅絕罪」指以下任何一種意圖全部或部份毀滅一個國家,民族,種族或宗教組織行為,例如:(一)殺害某組織之成員。(二)對某組織成員造成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三)蓄意對某組織生命之生存條件製造不適而導致其身體全部或部份毀壞。

二、劉京觸犯國際法中「反人類罪」如下條款:

「反人類罪」包括在知情前提下實施之以下任何一種對平民廣泛或有系統的直接攻擊行為:(一)謀殺。(二)滅絕。(三)奴役。(四)牢獄。(五)酷刑。(六)強姦,或其它任何類似形式之嚴重性暴力。(七)對可識別組織基於宗教方面之迫害。(八)強迫人員失蹤。(九)其它類似故意造成極度痛苦或嚴重人體或精神傷害之非人道行為。

三、劉京觸犯國際法中「酷刑罪」如下條款:

酷刑罪公約第一章———酷刑罪定義:以從本人或第三者索取信息或供詞為目的,或因本人或第三者之所為或被懷疑所為而懲罰他(她),或恐嚇或脅迫他或第三者,或以基於任何形式之歧視為前提下之任何故意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且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擁有公職人員同等權限的代理人所為,或在其默許或唆使下所為。這裡不包括由法律裁決本身自帶或附帶的痛苦。

綜上所述,劉京對法輪功的所作所為,罪惡深重。中國現政權應立即抓捕劉京,及其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犯。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劉京必將受到全中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公審,必將被人間正義法庭清算。

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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