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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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1月10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五章 中國當代的資本原始積累

二、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特徵及其必然性

筆者在1995年寫的一篇文章中曾談到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己於90年代初完成,其標誌是社會財富己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從1995年以來的不少調查統計數據亦支持了這一看法。

一是中國金融資產己集中到少數人手中。1995年中,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發布一項有關中國城鎮居民家庭金融資產(包括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和手持現金)的調查報告。據這項調查報告的的研究者程學斌指出,1994年中國城鎮居民金融資產總額達到18,547億元,這些金融資產的分佈特徵為水平不高,分佈不均,差距極大,占居民家庭總戶數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其中富豪型家庭占家庭總戶數1%),共擁有中國現有的全部金融資產的總額的30•2%。而佔全部城鎮家庭總戶數38%的貧困、溫飽型家庭卻只擁有全部金融資產的總數的11.9%。(註22)另一項調查報告指出的城鄉居民儲蓄(不包括各類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在內)分佈狀況卻比上述報告還要嚴重得多,據該項報告說,中國10%的最低收入者只佔有存款總額的3%,並有下降的趨勢;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卻佔有存款總額的40%,並有上升的趨勢。這一差距正在按10%的速度在擴大。(註23)1999年,中國城鄉居民儲蓄達到58,000多億,有人根據城鎮居民抽樣調查資料推算,3%的富裕人口佔有居民儲蓄存款的47%。(註23)

二是近年中國國民收入的分佈狀況。1995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調查中心公布了一項在全國範圍內所作的PPS抽樣入戶調查報告,1994年中國最貧窮的20%家庭僅佔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家庭佔有全部財富的50.24%;1998年,城鎮人口中,收入最高的20%人口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的20%人口的9.6倍,收入最高的10%的人口佔總收入的38.4%,而收入最低的20%人口僅佔有總收入的5.5%。從總體上看,現階段中國15%的人擁有85%的財富,另外85%的人僅僅只佔有社會總財富的15%,在財富佔有上完全呈倒金字塔結構。(註25)

三是從所有制結構變動的數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私人資本原始積累已經完成。從1993年12月到1995年12月,全國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業總產值佔全國工業總產值比重由10.5%增至20%,(註26)1999年上升到36.4%,(註27)──這還不包括名義上是「公有」,實際上卻是戴「紅帽子」的私營企業的工業總產值。所謂「紅帽子」,是中國經濟改革期間企業界的一種特殊現象,主要是由於私營企業地位較低,不少私營企業為便於生產經營,掛著集體牌子,據權威部門測算,在鄉、村、鎮、街道一級企業中,約有70%是戴「紅帽子」的企業。(註28)到2000年底,中國大陸民營企業投資者已經將近400萬人,私營企業共176萬家,年產值達到20,600億人民幣,受雇於私營企業的的人員達7,400萬人。工商個體戶2,570萬家,每年產值7,000多億人民幣,商業銷售額高達19,800多億元。(註29)

上述兩類數據,代表中國當前三類民間資本,即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集聚的水平。工業總產值所佔比重是私人產業資本在生產領域中所佔的比重;國民收入分配狀況則說明部份人憑藉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在國民收入中取得了較大的份額。上述三類數據的統計口徑不一樣,但都說明了一個事實:社會財富己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這「少數人」擁有的財富對中國經濟到底會產生什麼影響? 這一點可以從居民儲蓄存款和國家財政收入之比的變化測知:

改革前夕的1978年,國家財政收入是中國城鄉居民儲蓄的4.5倍,而到1992年,中國國家財政收入只有3,800億元,而城鄉居民儲蓄是15,000億元,與1978年的比例正好相易。90年代中期以來這一趨勢仍然繼續,1995年中國中央財政收入為3,866.63億元,(註30)而截至1995年底,全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餘額已達29,662.2億元,(註31)城鄉居民儲蓄是國家財政收入的7.6倍。如以10%的高收入者擁有40%的金融資產來推算,這10%的人佔有的儲蓄額高達11,864.88億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3.07倍。到1996年6月末,城鄉居民儲蓄達35,457.9億元,(註32)2000年,中國城鄉居民儲蓄已經突破60,000億元,而這一年國家財政收入達11,806億,(註33)城鄉居民儲蓄已經是國家財政收入的5.1倍。這組數字說明,中國當代資本原始積累已經完成,今後決定錢的流向,亦即決定投資抑或消費的權力已主要不由政府控制。

有的研究者分析中國儲蓄格局的變化,從中亦可看出從80年代末至90年代後期,中國國民儲蓄的來源主要是民間:

中國儲蓄格局的變化(1978~1998年)
國民儲蓄構成(%) 1978年 1986年 1997年 1998年
政府部門 60.3% 32.2% 13.7% 13.2%
企業部門 34.9% 32.3% 35.4% 35.8%
居民戶 4.8% 35.5% 50.9% 51.0%
資料來源:1978年、1986年數據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宏觀經濟研究室《改革中的宏觀經濟》。

1988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49頁;1997年與1998年數據見中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0》、《中

國統計年鑒2001》「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Flow of Funds (Physical Transaction)」

表中數據表明,中國的經濟改革一直伴隨著高而穩定的居民儲蓄,到了90年代初,主要的儲蓄來源已從政府和企業轉到了家庭。到了90年代末,這些民間儲蓄的47%又集中在3%的富裕人口手中,對於研究中國國情的研究者來說,這是一個絕對不可以忽視的數字。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國經濟中真正發生作用的主要是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金融資本在現有的條件下,主要在股市、房地產市場、期貨市場等泡沫經濟領域內活動,很難轉化為產業資本。這主要是由中國原始積累的特點所決定的。

三、原始積累過程中的資本外逃

前述情況己很清楚地表明: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中國當代社會政治經濟兩大科層組織的掌權者及其依附者進行權錢交易等尋租活動,共同瓜分社會財富的過程;原始積累的主要掠奪對象是中國人民半個世紀以來揮灑血汗而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掠奪的主要手段是憑藉權力。正因為整個原始積累過程充滿了不道德和罪惡,不少人的收入和財產都屬於不能公開之列,這種狀況決定了不少人總是邊撈錢邊準備護照,一旦撈夠了以後就遠走海外。尤其是那些靠貪污腐敗聚斂而來的錢財,充其量只是短暫地投放在收效快的泡沫經濟領域內,用短、平、快的方式操作,以便隨時抽出。這類資本所佔的量雖然不小,但更多地是資本持有者通過各種漏洞去購買外國股票和債券,或乾脆就直接存往外國銀行,以便國內形勢一對他們不利或在他們感到時機成熟時,便可遠走他國。截至2001年1月,中國共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者攜公款50多億元潛逃。(註34)而且這還只是政府公布的數據,實際情況可能遠比這些數據表現出來的嚴重。

由於現在高水平的資本流動以及相當便利的國際通訊為資本外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上的便利,中國的資本外逃現象呈逐年上升現象,據研究者指出,中國自1985年以來的資本外逃占外債增長比例達到了52.3%,超過了80年代世界上15個債務負擔最沉重的國家資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註35)進入90年代以後,資本外逃水平接近甚至超過了每年新增的外債額。換言之,在中國政府大量向國外舉債的同時,卻有超過一半的資本通過各種途徑流失,也許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國外。英國倫敦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沃爾(Jim Walker)先生在一份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從1989年至1995年間,中國長期資本外流的總量可能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約有500億美元是未經政府批准的,「不是所有長期資本外流都經過政府批准。大部份長期資本是通過非法轉移的形式流到國外的。這從國際收支資本帳戶中出現的大量『誤差和漏洞』中反映出來。這種資本的數額從1989年的3.3億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億美元(包括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沃爾還指出,到1994年中國在海外共建立了將近10,000家企業,遍布全世界各地,但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事實證明,中國非法的資本外流是香港等地的重要資金來源,據估計,到1995年為止,中國企業和個人在香港投入300~400億美元的資本。(註36)據中國財政部辦公廳「積極財政政策」課題組的專題研究資料顯示,1997年和1998年資本外逃額分別為364.74億美元和386.37億美元。1999年這一局面雖然得到一定的控制,但資本外逃額仍高達238.3億美元。2000年資本外逃又急劇增加,總額大約在480億美元左右,比外商對中國實際投資的407億美元還要多。(註37)2004年10月,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發布《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指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西薩摩亞、百慕大等加勒比海所屬和太平洋所屬的等眾多全球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因低透明度和極度寬鬆的管理制度,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外逃或出口轉內銷的資本「中轉站」。(註38)

這種大規模的資本外逃,既有私營企業主擔心中國大陸境內政治不穩定而將資本轉移國外的,但其中更多的是腐敗公職人員在從事「洗錢」,通過各種途徑給自己貪污受賄的黑錢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以便公開揮霍和享受這些非法所得,並用來投資和增值。可以說,中國政府大量引進外資,其客觀效果之一就是成功地利用「資本置換」,化解了大量資本外逃可能引起的金融危機。

在國際社會中,「資本外逃」是一個帶有較強價值判斷和理論爭議的概念。但有兩點已得到基本一致的認同:一是資本外逃是一種私人資本的外流而非官方資本的外流;二是這種外流是一種「非正常」的資本流動。由於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制度,對於未經外匯管理當局批准或違背有關政策法規的國內資本外流,不論其初始動機如何,均視作「資本外逃」。由於這一話題的討論始終只局限於少數專業機構內,且各有各的資料來源與計算方式,所以對於中國資本外逃的數額到底有多少,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但有一點是公認的: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資本外逃額佔GDP的比重僅小於俄羅斯,大於墨西哥和韓國。1997年中國資本外逃佔GDP的比重遠大於1994~1995年處於金融危機中的墨西哥和1997年處於金融危機中的韓國。考慮到中國的外匯管制相對比較嚴格,以進出口偽報形式逃匿的資本以及其他隱性外逃資本可能遠遠大於墨西哥和韓國,可以認為,實際上中國資本外逃的形勢可能會比墨西哥和韓國嚴峻得多。

中國據說最需要資本,現在卻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資本輸出國。目前,這些資本還在繼續以現匯、物資、資源等各種名義源源不斷地「出口」。近年來,中國研究資本外逃的越來越多,但是現有的測算都存在一定缺陷,影響了其結果的可信度,尤其是關於數額的多少極不統一。但在資本外逃的方式上,研究者一致認為資本外逃主要是通過下列幾種途徑:

1、非法直接匯出或將外匯非法帶出國外,利用跨國經營中的到國外投資,對外貿易業務和補償付款等經濟活動偽造發票,以出售特權(如許可證和配額)或重大商業信息收受國外賄賂和回扣,並在國外開立私人帳戶等。

2、貿易渠道:低估出口發票或高估進口發票,提前結匯或推遲收匯,在公司內或關聯企業間實行轉移定價,在境外設立投資公司或註冊貿易公司。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不少中國企業的資金通過其在國外開辦的關聯公司或與其有關係的企業轉移出境外。在美國和日本的許多中國企業,其盈利主要就是靠中國國內企業的錢賺錢或直接賺國內母公司的錢。這種公司以進出口公司和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為主。相當部份的外貿企業,其虧損或資不抵債就是由於這些企業的負責人以轉移資金和以個人從中漁利為目的而做長期「虧本生意」的結果。對於這部份企業,其「最佳出路」可能就是通過破產的方式把虧損轉嫁出去,並逃避對其轉移資金的追究。它們很可能成為那些面臨破產境地或可能獲准破產企業學習或仿效的「榜樣」。如1995年11月2日武漢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成為全國首例宣布破產的國有自營進出口外貿企業之後,武漢市至少又有5家外貿公司提出破產申請。此風一開,山東、安徽、河北、江西等地的外貿虧損企業也紛紛申請破產,不少省市的進出口公司派人專程到武漢市「取經」,學習破產經驗。對於那些尚無「破產」之虞的外貿企業來說,不加追究的「破產」意味著他們可以放心地以「帳面虧損」等各種巧妙的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和利潤。

3、通過各種融資渠道進行資本外逃。這方面有兩種情況,一是不通過金融機構,如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平行貸款、貨幣掉換。二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改變信貸或借款條件,改變在國外發行證券的認購或包銷條件,借「套期保值」之名,行「槓桿投機」之實等等。總之,從這些資本的最終流向來看,基本上不會以資本的形式參予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註39)

2004年商務部研究報告對於指出資本外逃包括利用紅籌股方式與財務虛假等「五宗罪」,談的是罪的類別,新方式只有兩種:一是通過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資產,隱蔽公司股權收購方的真實身份,低成本侵佔公有股權,譬如國內企業的MBO。二是利用紅籌方式便利公司欺詐。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虛增資產和虛增經營業績。(註40)

這種資本外逃對中國的影響目前尚難以估計,無法判定它最終對國家造成的後果到底會嚴重到什麼程度。而世界上至今也沒有什麼國家能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來遏止資本外逃。整個20世紀,國際間資本外逃的頻率和嚴重性本已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又加入了中國這支不可小覷的隊伍。對於中國來說,資本外逃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國內建設資金短缺。多年以來,中國政府就依靠超量發行國庫券與各種金融債券來募集資金。對個人發行的國庫券近年來由於國內居民收入下降,且因多年持續發行,已經沒有太大的增長;而對銀行為主的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則逐年上升,有人估計已經越過了警戒線。目前對中國政府的綜合負債率的估計還存在廣泛爭議,有人估算各種顯性和隱性債務之和大約是GDP的130%。如果不是大量資金外逃,民間投資則會相應較多,政府利用財政拉動經濟增長的內驅力減弱,政府負債應該不會有這麼高。

利用外資的成本遠比利用內資的成本要高,這是一筆一算就能很清楚地知道結果的帳。利用外資原本是發展中國家用來發展民族經濟的重要手段。但是過度利用會產生負面影響,拉美國家過分依靠外資來彌補財政赤字和平衡國際收支,使國家負擔奇重,如巴西每年需要500億美元外資來平衡國際收支,其中一半用於償還外債和利息。阿根廷更是一個典型例子,外債總計約1550億美元,其債務竟佔國內生產總值約50%,前兩年因為外債過高而幾乎造成國家破產,而且這種國家破產的情況在阿根廷歷史上並非第一次發生。如果利用內資發展國內經濟,則不會產生這些問題。

外逃資本借「外資」之名義返回國內投資的現象也應該引起注意,據估計,從中國流出海外之後再迴流的資金佔中國利用外資總額的25%。這是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享有「超國民的優惠待遇」而導致的必然結果。「將政策用足」一向是中國人的特長,一些投資者為了在外資與內資的不平等待遇中尋找利益,於是紛紛「借殼生蛋」,有的先將錢轉移出去,然後再借海外親友名義回國投資;有的人經過各種渠道移民取得外國居留權后,把錢也洗成了外國資金,乾脆搖身一變以外商的名義直接回國投資。這些在海外周遊一圈再回國的「假外資」、「假外商」,90年代中期以前在廣東沿海地區相當普遍,90年代中期以後則擴散到了中國許多地區。還有一個後果是政治上的。中國許多貪官污吏成功地攜帶大量資本外逃,這種「示範效應」成倍放大,導致許多官員從履任之始,就開始有計劃地貪污腐敗並進行資本轉移,將家屬安置在海外生活,一俟時機成熟,立即遠逃海外。那些未被抓捕的貪官可以依靠其貪污所得,躲在海外安享一輩子榮華,併為子女輩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即使被逮捕的官員,因其財產大部分已經轉移至海外,就算是他們本人身陷法網,政府也不能將其貪污所得全部或大部分追繳回來。由於中國與大多數國家沒有引渡協議,即使知道其中一些人的下落,但要想將其引渡回中國卻相當困難。

但就總體而言,目前還無法判定大量資本外逃最終會對中國造成多嚴重的後果。因為這隻是各種社會變數中的一個重要變數,它往往與其它各種政治、經濟、社會變數互相催化,其中何種因素佔主導地位,也是見仁見智。可以說,在中國經濟(尤其是金融)沒有崩盤之前,中國政府與官廳學者一直必須堅持如下「輿論口徑」:資本外逃不會導致金融危機,資本外逃不如民間想象得那樣嚴重等等。2003年3月「兩會」期間,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局局長郭樹清向外公布:中國資本外逃已經呈下降趨勢。之所以如此宣稱,就是因為考慮到如下事實:大量資本外逃給中國造成了負面形象,讓投資者產生疑問:既然中國有那麼多資本逃出去,我們進去投資是否應該?但2004年中國商務部發布的《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跨境資本流動問題研究》,事實上又否定了郭樹清關於資本外逃速度放緩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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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2:《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7月26日。

註23:《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4月19日。

註24:《中國經濟時報》2000年5月15日,楊宜勇:「收入差距為何拉大」。

註25:《南風窗》2002年4月下。

註26:《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1月6日。

註27:《中國統計年鑒2000》第409頁。

註28:《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1月6日。又:據《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6月12日載:「截止見報日,湖北省襄陽縣137戶私企摘掉了『紅帽子』,重新辦理了註冊登記。」這種戴著『紅帽子』的掛靠企業在全國範圍內有許多,1995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的600多家經濟案件中有一半涉及掛靠。這些掛靠企業只有在嚴重虧損時其主管部門要負法律連帶責任時,才會提出產權問題。

註29:新華社消息,轉引自《世界日報》2001年8月4日D5版。

註30:新華社1996年7月3日電,國家財政部部長劉仲藜1996年7月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提交的1995年中央決算報告。

註31:《粵港信息日報》1996年2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統計數據。

註32:《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996年二季度金融統計資料。

註33:《經濟日報》2001年3月23日。

註34:新華社北京2001年1月18日電。

註35:《改革》1996年第5期,王軍:「中國資本流出的總量和結構分析」。

註36:英國《金融時報》1996年12月27日:「中國成為世界資本的重要來源」,轉摘自《參考消息》1997年1月8日。

註37:多維新聞社2001年5月30日電。

註38:「四部委聯手,重拳打擊中國資本惡性『中轉』外逃」,《21世紀經濟報道》2005年2月19日。

註39:《改革》1996年第5期,王軍:「中國資本流出的總量和結構分析」。

註40:「四部委聯手,重拳打擊中國資本惡性『中轉』外逃」,《21世紀經濟報道》2005年2月19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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