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書】何清漣: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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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11月09日訊】【導讀】1997年,一本後來被稱爲是「改變世界對中國經濟改革評價」的書稿,在歷經一年多,輾轉中國九家出版社後,以《中國的陷阱》爲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刪去了數萬被認為是敏感的文字後,這本書以《現代化的陷阱》為名在中國大陸出版。此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反響,上至官員下至工人爭相閱讀,使它成爲學術著作中罕見的暢銷書,並很快在中國大陸被列為禁書。何清漣女士在這部著作中對中國的經濟改革,以及改革後的社會狀況做了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說這是一部中國的改革史,但與官方的歌頌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現代化的陷阱》的修訂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由美國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結合她到海外後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書近三分之一的內容。2005年何清漣女士為德國版再次對《中國現代化的陷阱》進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國《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發表長篇評論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這本書。隨之美國《遠東經濟評論》、《新聞周刊》、《時代周刊》等二十余家報刊雜誌也予以報道。英國、法國、挪威、紐西蘭、瑞典、荷蘭等國的報刊雜誌電視台等也都採訪過本人,並對此書做過報道。該書當年被全國眾多報刊列為中國暢銷書榜首,亦被席殊書屋舉辦的一次由全國五十位著名學者擔任評委的民間學術評獎活動評為1998年度中國十大好書之一。該書在2000年中國的「長江《讀書》獎」讀者評選中被評選為最佳書而獲「讀者著作獎」。 2002年11月,《現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書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即《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於2004年1月以《中國的陷阱》為名出版修訂版。2006年10月,《中國現代化的陷阱》(修訂版)德文版由德國漢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這裡連載的是何清漣2005年為德國版出版而重新修訂的版本。

(接上期)第五章 中國當代的資本原始積累

從前面幾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的經濟改革在將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就使中國社會進入了資本原始積累過程。與世界歷史上的資本原始積累過程相比,中國當代的資本原始積累有速度快、過程短、以及以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資源)為掠奪對象等特點。

本章採用「資本原始積累」來表述中國目前這一社會經濟過程,主要是從兩方面考慮:第一是從資本積聚這一「量」的意義考量,第二是從中國當代積聚資本的手段具有強烈的超經濟掠奪性質這一本質意義上使用這個詞。

一般來說,社會財富集聚在少數人手中,經濟增長中收入分配變動傾向於利潤在國民收入中所佔的份額愈來愈大,工資在國民收入中所佔的份額愈來愈小,就意味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以此作為標準來測度,可以斷定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過程在90年代上半期就己完成。本章的重點是分析如下幾個問題:誰是中國當代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最大的獲利者?這一過程發生的社會制度成因及其特點,以及它對中國社會的發展到底會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一、誰是最大的獲利者?

在這一輪積累財富的競賽中,社會成員之間的競爭所憑藉的「資本」其實主要是權力。在掌握資源配置大權的部門任職者、國有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善於攀附權勢者,由於能輕而易舉地將手中掌握的權力市場化,因而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計劃經濟體制遺產的過程中分得一杯羹,快速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成為中國最先富起來的一批人。從生活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在這一原始積累進程中最大的得利者主要是這樣幾類人:

第一類是社會資源的管理者。如在國土局、計劃局或金融機構(即銀行、證券公司)這類部門中任職者。這類人的謀利手段往往就是直接收受賄賂和貪污挪用公款。這方面的典型可以1995年處理的幾大案件為例,貴州的閻健宏(當時貴州省委書記的妻子)先後任省計委副主任和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深圳的王建業是市計劃局財貿處處長。這幾個部門的特點是掌握計劃內物質審批大權和資金使用權,而批這類「條子」在實行價格雙軌制的中國,實在是有點石成金之能,一張「條子」使人立成數百萬巨富的現象並不罕見。這兩人只是大面積腐敗現象中的曝光者。(註1)90年代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當代中國肅貪實錄》、中央紀委辦公廳編寫的《正義與邪惡──懲治腐敗最新大案要案查處紀實》這兩本書里收集的幾十個案例,揭示了這樣的事實:腐敗現象存在於從上到下各個階層。那些己曝光的官員上至中央部委,下至縣和級別更低的基層。(註2)而事實上,被「曝光」的只是這類人中的一小部份。掌握土地配置大權的國土局和貸款權的金融機構,也是這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多發地帶。如深圳市1994年在福田保稅區破獲一起利用土地和土建工程貪污受賄的案件,抓出3名處長和1名科長,而該區總共只有4個處和4位處長,由此可以想見「土地蛀蟲」之多。(註3)金融機構犯罪案件之多,令中國政府頗感頭痛,人們將之稱為「錢老大」,(註4)行業風氣之敗壞,和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不相上下。人們將為取得貸款進行的種種行賄活動,稱之為「全國人民做銀行」(即將銀行做為行賄的主要對象)。199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對10家金融機構處理情況的通報,這10家金融機構被處理的原因是「違反約法三章,擾亂金融秩序」。(註5)1995年深圳市處理了兩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均為銀行的基層業務人員所作。一起是深圳市建設銀行福田支行國際業務部外匯綜合會計梁健雲,其犯罪數額達1,900萬元港幣和80萬美元。另一起是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東門支行金城管理處主管會計郭曼鵬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798萬多元。(註6)1995年山西臨汾地區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賄案,該地區建設銀行行長梁天榮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統及企業工作人員牽涉于內。(註7)中國銀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這個多年來懸挂著紅色招牌、被眾多新聞傳媒爭相報導的「先進典型」,竟是以行長熊學斌為首的一夥金融蛀蟲為所欲為、大肆貪污挪用公款的「獨立王國」,副行長劉曉琴、信貸科長魏建新和會計科長李俊峰等十餘人均參予其中,結成了號稱「三駕馬車」、「兩個吹鼓手」、「兩個打手」和「四個乾兒子」的內部統治。案發後查實,該行從1988年到1995年案發時為止時的帳目,已經多次篡改,完全失去真實性。(註8)部分銀行行長精心謀划的貪污案件也時有發生。中國建設銀行廣東恩平支行行長鄭榮芳及其繼任者在長達7年的時間里借用建設銀行信譽,以30%的高息招攬儲蓄,總額達到35億之上,引致1995年的嚴重支付危機。而這些資金大部分都流入了他們的私囊。(註9)2002年4月,廣東開平又發生了一件性質與恩平事件極其相似的資金盜用案,自1993年以來的三任行長許超凡、余振東、許國俊利用前任提拔後任的「恩養」關係,在長達9年的時間里連續作案,監守自盜了4•83億美元。這種盜竊通過中國銀行全系統的資金管道進行,所盜資金除在當地做部分貸款投資,多數轉均移往境外私人賬下並被耗散。在成功作案之後,貪污腐敗者於2001年10月安全出境,至今不知所蹤。與此同時,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還發生四起嚴重的金融案件,數案併發,加上中國銀行紐約支行王雪冰案,導致中國銀行(香港)不得不放棄在美國和香港同時上市的計劃。(註10)至於公安、司法、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的腐敗也令人觸目驚心,1996年遼寧省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趙國利在250天內鯨吞2,019萬元的巨案,按其貪污的速度來說,即便列為世界級巨貪也不為過。(註11)這類案件全國各地都有發生,是中國90年代整治經濟犯罪的重點。儘管新聞傳媒對此的報導非常有限,但僅從那些已曝光的案件來看,已足以讓人觸目驚心。從90年代後半期起,中國省部級官員貪污腐敗問題日益嚴重,因貪污受賄被審判的有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遼寧省副省長兼瀋陽市長慕綏新、原雲南省長李嘉廷等。如同第三章所說,僅從中國政府公布的數據來看,貪污腐敗的面越來越廣,捲入貪污腐敗醜聞的官員級別越來越高,貪污腐敗數額越來越大。

1998年-2004年中國懲處貪污腐敗高級官員數字概覽
年份 省部級官員(人) 廳局級官員(人)
1998 3 103
1999 3 136
2000 7 184
2001 6 89
2003 4 167
2004 11 198

資料來源:1999年-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第二類人是部份國有企業的負責人。1995年中國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中,以國營或集體企業「一把手」犯罪問題為突出現象。(本書的第三章中已詳細談過這一問題)這些「一把手」往往與單位里的財務人員勾結在一起,「吃喝嫖賭貪」一條龍,蠶食國有資產。在長期的反貪鬥爭中,他們己積累起很多犯罪經驗,如「三人不談事,二人不簽字,法不傳六耳」,採取「一對一」的作案方式。(註12)以深圳市東部開發(集團)公司為例,這個年創利潤過億元的公司,曾因公司里大大小小的「鱷魚」鯨吞,被糾纏到60宗訴訟中達5年之久,除了流失的巨額國有資產之外,僅用於訴訟及賠償的費用就多達5,000多萬元。在這60宗案件中,幾乎每一宗後面都隱藏著侵吞國有資產的種種活動。(註13)這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侵吞國有資產,最後被繩之以法的只是其中極少數,大多數都成為或明或暗的當代富翁。根據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統計資料、抽樣調查和典型案例進行初步分析,從1982年到1992年,國有資產流失總額高達5,000多億元。這個數字大約相當於1992年全國國有資產總量26,000多億元的1/5,比1992年財政總收入4,188億元還多800多億元。即便按這個據說是「比較保守」的數據計算,在這11年內,中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達500多億元,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以上。至於這些損失的國有資產中有多少是被這些企業負責人鯨吞的,是一筆永遠也無法算清的糊塗帳。(註14)據中國一份官方調查報告(1995年)指出,占居民家庭總戶數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中,包括部份企事業單位領導人、部份股份制企業負責人、部份承包租賃者以及少數以權謀私者。(註15)8年過去,富人構成中的主要部分是國有企業負責人這點一直沒有改變,《北京藍皮書:2001年中國首都發展報告》中列舉的材料證明,中國富人的1/3是由國有企業負責人與私企老闆構成。 從中國目前的工資制度來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財產來源大多處於一種可疑的灰色狀態之中。(註16)總之,在時下的中國,不少國企老闆侵吞國有資產己是公開的秘密。企業虧損,工人的工資發不出,而企業經理卻大發其財,這種所謂「富了住持窮了廟」的現象在1978年以後的中國相當普遍。

1998-2004年中國國有企業涉嫌貪污腐敗侵吞國有資產人數
年 份 人 數
1998 - 2002年 84,395
2003年 14,844
2004年 10,407

資料來源:1999年-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第三類人是有能力將這種權力變換為金錢的中介者。他們和社會資源管理者中的腐敗者是種共生共榮關係。這類人的構成相當複雜,既有退休官員和現任官員的親屬以及情人們,但也有很多來自於社會下層的人。前者靠關係,而後者則屬於「能人」。一般來說,這些人都具有手頭活絡,眼光靈活,善於為自己編織「關係網」這類能力。而那些掌握管理權力的人,也需要有人配合才能將手中的權力變為金錢。這就出現了人們戲稱「官員傍大款」的現象。1992年轟動全國、牽涉金額達10億元的「長城沈太福集資案」,(註17)1995年再次轟動全國的無錫新興公司32億元集資案,2003年沸沸揚揚的上海巨富周正毅案,都是「官商結合」的典型。這些「能人」往往善於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地帶」賺取「灰色收入」,按中國現有法律,這些收入往往很難劃清「罪」和「非罪」的界限。僅以無錫新興公司集資案為例,該案涉及13個省市273人,其中黨員187人;縣處級以上幹部126人,地廳級以上包括省部級幹部55人。據司法部門認定,其中主動充當「中介人」的有107人,他們為新興公司籌集到15.56億元,從中獲得中介費5,250萬元。個人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3人,100萬元以上的9人,1,000萬元以上的1人。(註18)這批靠「灰色收入」起家的「灰色階層」,成為中國一批擁有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元資產的富豪階層。他們擁有成千上百萬元的資產,高級汽車、別墅、美女等超級享受一應俱全。他們那具有傳奇色彩的發家史,他們的人生觀及揮金如土的生活方式,對社會卻有不可低估的影響,不少年輕人將他們奉為偶象。在他們的影響下,「勤勞致富」在中國早己成為一種過時的價值觀。90年代以來頻頻發生的數千萬元乃至數億元的貪污受賄大案的主犯,幾乎都是艷羡這些「灰色階層」的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正由於這些人常常游刃于「罪」和「非罪」之間,所以每逢「打擊經濟犯罪活動」開展之時,也總是有一部份人入了監獄。王建業案中的史燕青,陳炳根案中的黃海南,無錫新興公司集資案中的鄧斌等人就是這類人中馬失前蹄的「不幸運者」--中國社會現在早已經不將貪污腐敗視為罪行,被抓的人只被社會輿論看作「倒了霉」而已。(註19)

還有一類人雖然人數不是特別多,但其活動在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卻非常值得注意,這就是那些駐海外及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工作人員。這些人由於「天高皇帝遠」,在國外的活動更是肆無忌憚,如領導層濫用職權,建「家族式」、「小山頭式」的公司,擅用公款從事非經營範圍的業務,如炒股、炒期貨、炒外匯、炒地產等。更大胆一點的是調用公款以個人名義和外商另成立公司,將本機構所經營的業務、貨單轉到另成立的公司經營。有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收取賄賂或索取回扣,高價進貨、低價出售。還有一些人非法在外商公司、企業擔任職務,實質上是利用自己在中資機構的職務,為外商企業撈取正常經營得不到的利益,本人也藉機從中獲利。更有人利用人情關係網策劃走私。至於那些藉各種名義揮霍公款、逛紅燈區、嫖妓、攜帶家屬或情婦周遊各國的事更是司空見慣,一些駐外機構、公司一年的應酬費、交際費竟佔總開支的60%左右!這些人由於在國外,洗黑錢及隱匿其「灰色收入」,甚至逃脫法律制裁等,都較國內的尋租者更為方便。一些人在撈夠了以後,就消失在地球的某一地方,僅1995年1~9月,就有80餘名公派駐外中資機構幹部,因涉及經濟、貪污嫌疑而「失蹤」。香港廉政公署在1996年上半年共接獲涉及中國內地的跨境貪污案77宗,比1995年同期增加四成。廉政專員梁文建表示,近年發現香港執法人員參与過境貪污的情況有所上升;情報還顯示香港與內地的執法人員勾結黑社會人士從事非法活動,主要為邊境走私、毒品及色情活動。(註20)2002年美國財政部貨幣審計署的調查表明,有34名人員和公司參与了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的違規貸款活動,其中的主角是當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前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行長)的王雪冰。(註21)

上述這幾類人的經濟活動,有民諺很生動地總結說:「犯大法掙大錢,犯小法掙小錢,不犯法不掙錢」。第二、三類人在沒出事之前都是被社會目為「能人」和「優秀企業家」之類,他們的大起大落使一些人感嘆:「企業家沒有善終的」。但是感嘆者無疑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現象,而忽視了這些「企業家」中的不少人在積聚財富的過程中,其尋租活動充滿了不道德和犯罪這一事實。可以說這類人積累財富的行為特徵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結局。民諺是這樣調侃這種現象:「砍頭不要緊,只要金錢真,殺了我一個,富裕幾代人。」

和前幾類人在積聚財富的方式上有區別的是一些利用機遇發展起來的私人資本持有者。這些人主要由下面幾類人構成:從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脫穎而出的經營者和供銷人員,以及那些民營企業家、包工頭、部份私營企業主。屬於前一種情況的人往往在國營(或集體)企業中積聚了多年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經驗,多為企業中的骨幹。他們善於把利用工作之便建立起來的人際關係變為自己致富的資本。由於他們的 「能耐」來自於職務的便利和權力,所以還有一些人採取一種更聰明和更隱蔽的方式,自己並不直接「下海」,讓其親屬子女出面經商,全部供銷渠道卻是由本人提供,可算是在舊體制和市場經濟這兩頭都佔盡風光。但這種行為最多只能說他們長袖善舞,很難歸之於 「違法」一類。屬於后一種情況的人則頭腦靈活,善於把握時機,自力更生,創業致富。這類人構成了中國今天說的「民營企業家」階層(包括鄉鎮企業家在內)。由於中國目前處於「模擬市場經濟體制」階段,不少資源、尤其是稀缺資源主要由政府配置,這些民營企業在爭取資源以及市場推銷中並不排除通過關係網進行種種「尋租」活動,如傭金、回扣、中介費之類。但比之第三類人來說,由於他們的活動主要在生產領域內,其經濟活動為社會提供了物質財富,所進行的「尋租活動」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性要小於通過權力市場化獲取利益的前三類人,而且所謂「傭金」、「回扣」、「中介費」 是介乎于違法和合法之間的「擦邊球」,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對許多行為,本來就很難認定其到底是「合法」還是「違法」,故此這類人只要其「關係網」中沒有人出事,一般很難用法律來約束其行為。

還有幾類人由於「搭便車」,成為這一時代先富起來的那一批人。如體育明星、名畫家、著名演員、名作家、證券經營中獲高利者,以及少量各種各樣在改革中 「搭便車」(Free Rider)的人,如深圳特區那些因土地致富的當地農民。但是這些人從量上來說,並不構成今天富裕階層中的主體,他們積聚財富的方式,也並不是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典型形態和主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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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閻健宏系貴州省委書記的妻子,其案件詳細情形國內不少報刊均有報導,最早的長篇報導見於《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1月26日。王建業一案自1994年起深圳各報均反覆報導,1995年12月28日王建業被判處死刑后,《深圳法制報》自12月28日~30日以三大版連續報導詳細披露了此案。

註2:歷年反貪數據詳見第四章表4~1。

註3:《深圳商報》1995年1月19日,《深圳法制報》1995年1月21日。

註4:「錢老大」:在中國的民間話語里,「老大」是指最高權威,比如一個單位的一把手,人稱「老大」。江澤民在全國人民那裡,是最大的「老大」。「錢老大」指稱銀行,是因為許多人需要貸款,銀行可以決定貸款給誰,也可以拒絕貸款給誰,大家都有求于銀行,銀行因此特別「威風」,故此被稱之為「錢老大」。

註5:《法制日報》,1995年3月21日。

註6:見1995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二人的判決書,以及次日深圳各報新聞。

註7:《法制日報》1996年1月23日。

註8:《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一個金融『獨立王國』的內幕」。

註9:《財經》1999年第11期。

註10:《財經》2002年第9期。

註11:此事全國不少報刊均有報導。大致經過如下:趙國利任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時,一身而任三職:既是公安分局副局長,又是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區開發建辦公室負責人,還是該公安分局創辦的「海發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貪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受讓、轉讓開發區的廢蝦池和鹽池土地,填開空白髮票,在所轄範圍內任意以「借款」名義索賄等等。趙的官職不大,本也不是掌握資源分配大權的部門,但從趙一案可看出,中國當前的腐敗到了何種可怕的程度。(原載南京《周末》報,題為「250天內鯨吞2,019萬元,警界第一蛀蟲受審」;轉載於《深圳法制報》1996年10月6日。

註12:《中國市場經濟報》1996年1月10日:「遏制企業『一把手』犯罪刻不容緩」。《遼寧法制報》載,廣州市1982年至1989年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貪污受賄案件76%發生在企業,1992年至1994年,貪污受賄案占企業發生的全部案件的70%。社會上為群眾最不滿的公款消費現象,有80%示來自企業。據武漢、大連、石家莊市400多家高檔娛樂場所調查,有60%的公款消費者是來自企業。(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1月10日)《上海法制報》報導,上海徐匯區檢察院1995年1至11月立案偵查的85件貪污賄賂案件中,發生在企事業所辦的「三產」企業的案件,佔了總數的60%以上。犯罪主體多為「三產」負責人或掌管權力的財務人員,房地產業和科技開發業為多發地帶。(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1月10日)

註13:《深圳晚報》1995年3月31日。

註14:郭東風、劉兆彬文:「國有資產流失驚人產權改革刻不容緩」;「國有資產流失種種」。

註15:《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7月26日。

註16:《南方周末》(1995年12月8日)載,據全國在工資制度改革方面放得最開的深圳市有關方面的統計,1994年深圳市6家試點企業的總經理年薪收入,最高者為126,168元,其中基本工資為51,228元,效益工資為74,940元。年薪最低的總經理的效益工資為負13,692元,將從基本工資中扣除。如果按同年深圳市社會平均工資每月881元計算,這些國企負責人的年薪收入是社會平均工資的5倍。依此推理,在內地那些工資差距遠沒有深圳這麼大的地方,這些吃「阿公飯」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要憑「陽光收入」積聚起這麼多的財富,進入「富豪型」家庭實非易事,更何況「金融資產」只不過是他們形式多樣化的財富形態之一。

註17:沈太福一案國內有多家傳媒進行報導,牽涉到的人物既有新聞界,還有原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這一案件詳情見中央紀委辦公廳編寫的《正義與邪惡──懲治腐敗最新大案要案查處紀實》,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

註18:見《南方周末》1995年12月1日:「三十二億集資案大騙局」;《粵港信息日報》1995年12月1日;《深圳晚報》1996年1月14日。此案不僅以它的數額之巨引人注目,還因卷入這一案件的高官有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和首鋼總經理之子、總經理助理周北方而聞名。

註19:見《中篇小說選刊》1995年第6期上王澤群寫的「作品後記」,以及2002年以來發生的仰融、楊斌、周正毅案件。

註20:《報刊文摘》(1996年8月19日)文:「香港與內地執法人員勾結,跨境貪污案有上升趨勢」。

註21:《遠東經濟評論》2002年1月31日,David Murphy:「誰搶劫了中國銀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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