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績效獎金 上限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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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3年01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5日電)立法院今天處理總預算案,根據朝野協商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績效獎金,上限1.2個月。

國營事業的「年終獎金」是指「績效」和「考成」獎金;績效獎金須先排除政策因素算出盈餘,再經公式核算盈餘後發給,現行上限為2.6個月。

考成獎金部分,為結合年度團體考成和個人考核,依「等第」發給不同標準獎金,每年5、6月由行政院長核定前一年度考成後發放,現行制度考成獎金最多2個月。

根據朝野協商共識,國營事業有盈餘才可發績效獎金,但不可超過1.2個月;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績效獎金不得超過1.2個月。

雖然國營事業工會近日造訪立法院及部會,希望績效獎金有轉圜餘地,但立法院院會晚間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仍維持朝野協商共識版本,有盈餘才有獎金,且不超過1.2個月。

此外,根據朝野協商共識,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案已協商完成,經4個朝野黨團共同提案簽署,並編列於102年度總預算協商通案決議,各黨團針對這項決議,同意不開臨時會。

立法院院會日前也做出主決議,要求行政院3個月內擬具「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經營績效獎金核算辦法」送立法院備查;朝野協商也達成主決議共識,要求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應編列預算,不能併決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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