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男子冤判11年獲賠82萬元 網友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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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1月3日訊】(新唐人綜合報導)廣東男子黃立怡在2000年,廣州市中院以「票據詐騙罪」判其無期徒刑。黃立怡不服,但上訴和申訴均被駁回。2009年,省高院決定將該案發由廣州市中院重審。2010年7月19日,廣州中院以證據不足,宣告黃立怡無罪釋放。獲賠82萬元人民幣,此消息在微博引發網友們熱議。

據大陸媒體報導,1998-1999年,黃立怡在叔叔的廣州市天河宏達建材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代表該公司向三家供貨商交付了5張分別蓋有要貨商「麥永澤」、「嚴四益」印章的支票,但這5張支票均被銀行以「餘額不足」退票。此時,麥永澤自殺身亡,嚴四益出逃,三家供貨商遂報案指控宏達公司詐騙。1999年6月18日,黃立怡被逮捕。2000年11月15日,廣州市中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黃立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黃立怡不服,但上訴和申訴均被駁回。

直至2009年,省高院決定將該案發由廣州市中院重審。2010年7月19日,廣州中院以證據不足,宣告黃立怡無罪釋放。

至此,黃坐監11年,獲賠82萬元國家賠償,其中黃立怡失去人身自由賠償金額66.58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

網友怒批:為何國民買單!

消息引發大陸網友熱議和批評,認為這完全是辦案人員的過錯,卻由國民來買單。也有人認為,82萬就買個青春,誰要啊?!

榮源風雨:一生有多少個十年,讓人無緣無故的在裏面居然呆十年。誤判者至少也該受到懲罰。

灰色男人:國家賠償,實際上是一個對國民不公平的一種賠償制度。辦案人員拿著納稅人的錢,卻不作為、亂作為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過錯方為辦案人員,為何將他們的過錯國家化,最終國民化,由國民來買單…

skyboou :為何你們犯錯,要百姓買單。不嚴懲當時辦案人員?

陽光照耀Alex:11年的青春才80萬,中國人真廉價。難怪外國人來剝削呢。

不過也有網友說,在中國能有賠償就不錯了。

@花開liliying:還有好多冤案呢,他能得到賠償算不錯了啊。那些做冤案的人還沒受懲罰吧?也可能早就升職了吧。這就是中國的腐敗啊,官官相互。

Jason-0729:他是幸運的,至少翻案了,還得到賠償!反觀還有多多少少冤假錯案的犧牲者這輩子都沒翻身的機會了!法律、執法者、律師等都是為有權有錢有關係的人服務的,百姓就是他們的犧牲品、替代品、冤死鬼,這就是公名太可悲了[可憐[累]

老布3:執法機關造孽,納稅人買單。這就是國家賠償。所以冤案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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