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鄉主席賄選案 4人將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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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9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第19屆花蓮縣光復鄉民代表會主席賄選案,最高法院今天判處林泰旭等4名鄉代1年不等徒刑,均褫奪公權定讞,依法將被解職。

法院判決指出,民國99年間,光復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因選情激烈,爆發賄選疑案,林泰旭、楊白石兩派人馬被控各自以新台幣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親自或透過親友向民眾賄選;結果鄉代會11名代表在當年宣誓就職日,全部被檢警帶回調查。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泰旭公然賄選行為可議,但審酌他平日熱心公益,且曾當選好人好事代表,加上患腦瘤,又要照顧病重成植物人的父親,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處1年徒刑,宣告3年緩刑,併科罰金30萬元。

同案被告張永國、楊白石、徐振雄等人因自白犯罪,減刑後分別被判處1年到1年6月不等徒刑,均緩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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