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思賢:中共政法委的滔天罪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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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5月11日訊】二、政法委是中共違憲違法的罪惡工具

中共是邪惡的非法組織

「中共的起家史是一個集邪惡之大全的過程,毫無光彩可言。中共的起家史恰恰說明中共政權沒有合法性。」(《九評共產黨》)

1954 年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時,作為國家主席的毛澤東就曾公開表示:「我們不少同志,就是迷信憲法,以為憲法就是治國安邦的靈丹妙藥,企圖把黨置於憲法的約束之下。我從來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憲法,我就是要破除這種憲法迷信。」「制定憲法,本質上就是否定黨的領導,在政治上是極具有害的!」「當然啦!憲法制定是制定了!執行不執行,執行到甚麼程度,還是要以黨的指示為準。只有傻瓜和反黨分子才會脫離黨的領導,執行憲法。」

斯大林曾經說過,「假如不制定憲法,那麼敵人就會說你是暴力奪權。他們會說這個政權是強加在人民的頭上。你們必須將這個武器從你的敵人手中拿走。」中國目前的憲法恰恰正是這個目的。中共制定憲法的出發點永遠不是限制政權的權力,而是在保證政權的權力不受制約的同時把門面裝點的漂亮一點。假如真的把中國憲法當一回事的去研究,就會發現在中國的憲法框架下,中共「違憲」是幾乎不可能的;當中共沒有任何「違憲」的可能時,中國的「憲法」就沒有任何意義。

北京大學一位法學教授,在2006年京郊舉行的內部中國經改形勢座談會上一針見血地說。「共產黨是一個違憲組織,整個黨沒有註冊登記的,卻行使權力,是一種法外的權力,這是嚴重違法的,怎麼能說‘依法治國’?」會上,許多黨內精英都能大膽吐露心聲。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全民都「與中央保持一致」,實際上,不僅老百姓罵共產黨,就連黨內都罵共產黨。

中共違憲違法,但是為了做表面工夫,獲得中國人特別是正常的國際社會認可,又不得不立法立憲。於是政法委就起了保障中共「合法」的做非法的事的特殊作用:政法委不借助法律當工具,就沒法給中共的非法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中共不借助政法委當工具,就沒法堂而皇之的用司法系統迫害中國人。

1985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彭真在被記者問道,在中國是黨大還是法大時,彭真回答說:「這個不好說。」惹來哄堂大笑,成了一個大笑話。2011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明目張膽說:「黨大於法,立法為黨。」

2012年4月,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全國政法委書記首期培訓班開班式上說:「黨委政法委書記姓黨,講政治始終是第一位的要求。」

長期以來,中共一直給人們灌輸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將法律視為統治階級的工具,給中共的黨委審批捕人、殺人制度尋找依據,即「黨比法大」。這和法律體現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背道而馳。然而這個完全背離了現代法治精神的「黨比法大」,卻成了中共統治下的公理。「講政治不講法律」成了政法系統的準則。

從中共的「黨大於法」的角度來看政法委,很多事情就一目了然了:中共中央政法委是個法律之外的半秘密性的非法組織,在幕後控制和操縱著中國的公檢法系統,是中共黨權在體制上凌駕在法律之上的體現,是中共高層的意志在體制上凌駕在法律之上的體現。即在體制上,中國的司法直接受控於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國沒有司法獨立。中共政法委的存在表明中國不可能實行真正的法治,因為沒有司法獨立,哪來真正的法治?

政法委是踐踏法律的罪魁禍首

司法獨立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同價值標準,也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在西方自由國家都是嚴格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中國憲法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機構所執掌的國家權力,都必須經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授權或認可的機關是非法機關,中共政法委就是這樣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其「聯合辦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政法委系統下的「六一零」、綜治辦、維穩辦等分支機構,同樣也都是非法的,在憲法和法律上沒有它們的位置。

現代法治觀認為:首先,法是主體,憲法至上;法是理性、正義,權源於法,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而必須受法律的約束。所謂法治,是指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法律‘凌駕一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之上。所謂法律‘凌駕一切’,指的是任何人都必須遵守,甚至是法律的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遵守,法律本身不得被輕慢。政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

從表面上看,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針對公安、檢察機關,法院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進行了規定,但政法委的設立和存在,則完全侵蝕掉了公檢法三權分立和三權制衡的關係。

業內把中國的辦案過程喻為飯局,公安做飯,檢察送飯,法院吃飯,這一說法的確是對中國司法體系的一個絕妙的諷刺和揶揄。如果用通俗些的話來說,其含義就是將公安、檢察、法院的辦案過程比喻成一場飯局──公安局是做飯的,他們負責抓人,固定證據(時常發生刑訊逼供),然後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是送飯的,他們在審查起訴時一般就是把公安移交的案子整理一下,然後「例行公事」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情形如同送飯工;法院則是吃飯的,因為飯是公安做好的,檢察院送來的,法院就囫圇吞棗給出判決了事。當公檢法三家意見不一致時,就要交由黨的政法委來「定奪」。政法委就是中國司法體系的真正老闆。

中國的政法委員會制度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學者稱其為「隱性司法制度」,但這個「隱性司法制度」對老百姓的生死予奪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在台面上的「顯性司法制度」,只不過是個擺設而已。中國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要向公安部長周永康做工作彙報(當時周永康是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兼公安部部長),這在外國肯定是個笑話,但在中國卻絕對是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因為周永康雖然是個公安部長,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而肖揚只是一個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他當然要聽周永康的。在民主國家,最高法官的權力幾乎是和總統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國卻要受制於一個警察頭子,這不能不說是中國司法的悲哀。

無論是從法治出發,還是從司法獨立出發,中國司法體制都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自獨立行使職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制衡關係。從理論上講,這三個機關在權力上應該是平等獨立、相互平衡和制約性的。但在實際當中,在三個權力機關之外又設置了屬於高一級位階的黨的政法委,對三個職能機關進行統括,同時又基本是由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就變相形成了公安局指導檢察院、法院的扭曲和錯位的關係。

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這些年中,公安權力不僅急劇膨脹,而且在公檢法司中形成了獨大的局面。前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周永康兼任公安部部長(周現在是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孟建柱兼任公安部部長,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部部長等只是政法委委員,因此,實際情況是公安部部長領導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在地方上很多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廳廳長(或公安局局長),於是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和司法廳廳長(或局長)要向公安廳廳長(或公安局局長)彙報工作。近年在各界的呼籲壓力下,有的地方政法委書記辭去了公安廳廳長(或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中共政法系統的畸形怪胎和在幕後操控司法,造成了無法無天地迫害法輪功。

東南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說,政法委的權力和機構的設立,不僅沒有憲法和法律上的依據,甚至明顯與憲法相抵觸。由於中共政法的職能是「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這就決定了政法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有權行使憲法賦予專門機關才有的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甚至有權決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審,審的不判等極為惡劣的後果,使法律形同虛設,成為中國走向法制社會的攔路虎、絆腳石。

經濟學家、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茅於軾也在其新浪微博中建議,「取消共產黨各級的政法委」。他認為取消或嚴格限制政法委對司法的干涉,否則司法獨立永遠是一句空話。

(待續)

文章來源:《明慧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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