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電主要部分併同出廠 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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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3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8號解釋,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稅,以及財政部令彩色電視機主要部分併同出廠,也算彩色電視機須課稅,並不違憲。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徵貨物稅;財政部令則提到,應課稅的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2個主要部分。

大同公司因生產電漿顯示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等產品併同出廠銷售,遭財政部認定屬於彩色電視機,核定大同公司須補稅新台幣4820萬餘元,並處10倍罰鍰4億820萬餘元。

大同公司認為電漿顯示器、液晶顯示器等非屬應稅貨物,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98號解釋,認為貨物稅條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財政部令與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不過,解釋文指出,有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的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的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的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

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林錫堯、蔡清遊、黃茂榮、葉百修、陳春生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池啟明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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