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進:秘密關押違反國際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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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3月15日訊】今天全國人大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中包括第73條的「秘密拘留」條款。新的刑訴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這就是「秘密關押」條款。根據這個條款,公安機關可以以涉嫌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為由不帶任何條件的關押任何人。

秘密關押屬於國際法規範中所禁止的任意關押範疇。《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禁止任意關押和逮捕:「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國際習慣法將禁止秘密關押看作是強行性規範範疇。國際習慣法是國際法淵源之一,包括國家間長期遵守的一致性的慣例和被各國認為有拘束力的規範。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範Jus cogens 是國際體系認定和採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並不來源於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於某個國家是否有保留或同意。根據強行法規範,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羈押人,哪怕是在戰爭狀態都不在例外。

聯合國的國際法院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下的關於任意拘押工作小組在受理有關任意關押的申訴時,都毫無疑議的將秘密關押認定為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所禁止的「任意逮捕、拘禁和放逐」的行為。 聯合國有關機構和國際人權組織曾就高智晟的秘密關押判定為任意拘押。艾未未的被關押也是這樣一類別。最近,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屬下的關於任意拘禁工作小組就周勇軍案件作出了決定,認定中國中國政府秘密關押周勇軍長達七個月是國際法上所反對的任意拘禁。(參見「關於任意拘禁工作小組」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的2011年年度報告No. 29/2011 意見書)。

為什麼秘密關押被國際法所禁止?道理很簡單,一個國家的政府會犯錯誤,或故意踐踏人權。秘密關押一個人,不管有什麼理由,都有可能是錯誤或為了某個目的任意為之。為了防止這種錯誤和任意,被關押的人有理由和權利獲得家人和法律上的援助。秘密關押對人最大的危險就是掐斷了被羈押人同家人和社會的聯繫,不讓其獲得該國既有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援助。這種做法就是法西斯。

有人說,二十一世紀是中國的世紀。對此,我們感到自豪和期待。中國的世紀也是世界的世紀。國際法的規範必須遵守。人權 必須得到保護。但是,在邁向這個中國世紀的時候,我們看到在中國發生的一股逆流和倒退,這就是中國現行政府所實行的強權統治和踐踏人權在法治建設上表現的大倒退。

讓我們記住這一刻,將所有那些對秘密逮捕條款投贊成票的「人民代表」和參與制定此條款的人釘上歷史的恥辱柱上。

文章來源:《縱覽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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