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酋午:二十國集團政治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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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2年1月19日訊】二十國集團,又稱G20,它是一個國際經濟合作論壇,於1999年12月16日在德國柏林成立,屬於佈雷頓森林體系框架內非正式對話的一種機制。二十國集團成員涵蓋面廣,GDP佔全球經濟的90%,貿易額佔全球的80%,人口約為40億。它由八國集團(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俄羅斯)和十一個重要新興工業國家(中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亞、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南非、韓國和土耳其)以及歐盟組成。二十國集團自成立至今,其主要活動為「財政部長及中央銀行行長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從1999年12月15日至16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暨成立大會至今共舉行了十六次會議。從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開始舉行成員國首腦會議。

在二十國集團的十九個國家中,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有五個(美國、巴西、印度尼西亞、墨西哥、南非),實行內閣制的國家有八個(日本、德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土耳其),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有四個(法國、俄羅斯、韓國、阿根廷),實行君主制的國家有一個(沙特阿拉伯),實行一黨專政制的有一個(中國)。實行總統制、內閣制和半總統制的國家都是民主國家,從行政和議會關係的角度看,民主國家的具體民主形式有三種:總統制、內閣制和半總統制。它們雖然實行的具體民主形式不同,但都有共同點,比如,都是代議制、多黨制、普選制、三權分立、文官中立、軍隊國家化、地方自治,等等。實行君主制和一黨專政制度的國家都是專制國家,專制制度有各種形式,但最主要的有君主制和一黨制兩種典型形式。沙特阿拉伯王國是君主專制,中國是一黨專制。專制制度也有共同的特點,比如,不論何形式的專制統治者有無限的權力,實行的是專橫統治。從有文字記載的歷史看,在全世界的範圍內專制制度是先有君主制然後才有一黨制,君主制從六千前的古埃及開始,一黨制從1917年十月革命後的俄羅斯開始。

從權力來源的角度來看,君主制實行的是主權在君王的原則,所以,由各種方式獲得政權開始了新王朝後,其在最高權力繼承上依血統世襲,比如,現在二十國集團裡的沙特阿拉伯王國就是這樣的。十九世紀英國侵入,當時分漢志和內志兩部分。1924年內志酋長阿卜杜勒-阿齊茲•沙特兼併漢志,次年自稱國王。經過30年征戰,終於在1932年9月23日宣告建立沙特阿拉伯王國。從阿卜杜勒-阿齊茲•沙特國王(在位時間1932-1953)到現在的阿卜杜拉國王(2005-今),已經過六位王,他們是沙特國王(在位時間1953-1964)(被廢黜)、費薩爾國王(在位時間1964-1975)(被殺害)、哈立德國王(在位時間1975-1982)、法赫德國王(在位時間1982-2005)。一黨制實行的是一黨主權,通過各種方式獲得政權開始了新「黨朝」後,其在最高權力繼承上由前領袖指定,或由前領袖集團指定,比如,我國最高權力繼承開始由毛一人指定後由鄧一人指定,現在由前屆政治局常委會討論確定。雖然形式上,還有一個中央委員會投票通過。我國實行一黨制是從1928年國民黨掌握全國政權開始,1949年國民黨政權被共產黨推翻,中共通過暴力革命建政,1949年建政後第一個領袖是毛澤東,第二個領袖是華國鋒(後被鄧小平推翻),第三個領袖是鄧小平。民主國家實行的是主權在民的原則,最高權力產生由選舉獲得。實行總統制和半總統制的國家,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在二十國集團裡,英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只是國家的象徵,最高實權掌握在內閣首相或內閣總理大臣手中,首相或內閣總理大臣由議會選舉產生,印度、土耳其、德國、意大利實行共和制,總統雖是國家象徵但也通過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與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一樣,都由議會選舉產生。

從世界歷史來看,政治制度的演變,是從君主制到民主制的發展。某些國家,比如,蘇聯和我國,由於各種原因,在君主與民主之間,出現一個特殊的階段,一黨主權階段。就世界潮流而言,沙特阿拉伯的君主制和我國的一黨專政制,最終是會被民主制所取代的。在現代人看來,君主專制制度是最野蠻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只有君權沒有民權,君王擁有生殺奪予之權,人民只是被奴役的對象。從一般意義上講,君主專制是與代表少數人利益的政治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統治者是以對於多數人自由的嚴加限制和對少數人自由的特殊保護作為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的。一黨主權就是在政治上給中共的領導和權貴享有特權,其他國民遭受奴役,沒有公平正義,顯然,一黨主權實際上是意味著這個黨的領導和權貴享有特權,而國民主權是對於君主主權和一黨主權的否定。主權在民原則為現時代的權力的正當性規定了邏輯前提。它表明具有原構性質的原始權力唯有國民享有才是正當的,它通過選舉制度使憲法權力獲得正當性。以主權在民為政治文明核心的民主憲政,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確立了國民的政治統治,通過公正和週期性的自由選舉實現了多數人能夠參與政治事務的偉大理想。

從國民的政治地位來看,在政治上,君主制和一黨制實行的是不平等原則,民主國家實行的人人平等的原則。沙特阿拉伯是君主制王國,無憲法,《古蘭經》和穆罕默德的聖訓是國家執法的依據。國王行使最高行政權和司法權,有權任命、解散或改組內閣,有權立、廢王儲,解散協商會議,有權批准和否決內閣會議決議及與外國簽訂的條約、協議。政治協商會議是由王族、貴族、大資本家組成的諮詢機構,於2001年規定為法定立法機關,由主席和150名委員組成,由國王任命,任期4年,可連任。政府稱部長會議或大臣委員會,部長會議一般均由王族及貴族組成。在這樣的國家裡,王室、貴族和大資本家享有特權,平民只是被奴役的對象。我國是一黨制國家,在我國,現在黨的各級領導、領導的子女和親戚往往享有特權,他們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權謀取私利,比如,能夠揮霍財政撥款,能夠買官賣官,能夠低價買進土地高價出售獲利,能夠承包政府工程獲利,能夠提拔領導子女和親戚掌握重要部門,等等,現在平民及其子女如果沒有錢你就是再有能力已很難擔任領導和獲得公職。在政治上,法律雖然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中共通過操縱選舉使到法定權利落空。在民主國家,不論是是實行總統制的美國、巴西、印度尼西亞、墨西哥、南非,還是實行內閣制的日本、德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土耳其,或是實行半總統制的法國、俄羅斯、韓國、阿根廷,所有的公民在政治地位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上至總統、總理下至普通公民無人享有特權,只要是你擁有品質和才能,經過你的努力都能獲得成功。

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和美國內戰後的《解放宣言》,確立了歷經幾百年至今不能被人所撼動的西方核心價值體系,這個體系的品牌口號被說成是「人人生而平等」。在國際人權法裡,作為平等的內涵是這樣解釋的,即,這種平等是特指一個人的「尊嚴和權利」上的平等,也就是存在著的每個個體,他們在「尊嚴和權利」上是平等的。現代民主理論正是建立在美國《獨立宣言》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這一毋庸質疑的信念之上的。

從人權的角度看,君主制、一黨制不能保護人權,只有民主制才能保護人權。人權已是工業文明的核心概念,不尊重人權的人、民族和國家已被視為野蠻人、野蠻民族和野蠻國家。著名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在其著的《權利的時代》一書的前言中斷言: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儘管在人權問題上世界各國繼續存在形形色色的衝突與鬥爭,但誰也無法抹殺人權價值取向,誰也無法阻擋人權制度普世化的發展趨勢。沙特阿拉伯王國由於實行的是君主專制,在這樣的國家裡只有君權和貴族的特權,沒有民權。在我國由於實行一黨專政制度,在這樣的國家裡只有黨權和領導的特權,沒有民權。在二十國集團裡,只有實行民主制的其餘十七個國家才會有人權。

要保障人權首先就要實行憲政,沙特阿拉伯王國連憲法都沒有,它禁止政黨活動,《古蘭經》和穆罕默德的聖訓是國家執法的依據。我國儘管也有一部憲法,但由於實行一黨制結果是這個黨凌駕於憲法之上,憲法規定的權利無法落實。但是在民主制國家由於實行兩黨或多黨制沒有任何的一個黨能掌握所有的權力,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都要遵守憲法,所以憲法規定的權利能夠加以落實。權利與權力有密切的關係,前者是後者的來源,但經驗表明,不管是誰,只要他擁有一點統治別人的權力,而這種權力又不受監控的話,他就會在某些時候濫用權力踐踏人權。考慮到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的緊張關係,理性的作法是對權力進行監督,以保障人權為終極價值的憲政,在制度設計上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任何時候都是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但是在一黨制下,儘管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這三權最後還是同歸於黨的機關領導之下,實際上是沒有分權和制衡;在民主制度下由於實行兩黨或多黨制,沒有任何一個政黨能夠掌握三權,在競選中取勝的政黨只能掌握行政權,立法機關裡還有反對黨,司法權是獨立的,所以權力能受到有效監督,因此,人權能得到保障。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君主制和一黨制無法提供法制,只有民主制才能提供法治。工業化社會由於實行市場經濟需要用法治來維護秩序,而要實行法治就需要民主政治這個前提。法治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理性原則,表現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著內在價值規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種治國方略。具體說來,法治包含如下意義:(1)法律必須是民選的立法機構通過的良法;(2)法治強調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則;(3)法治強調任何人和組織都要守法。但是,全部的歷史事實顯示,在實行君主制和一黨制政治的國家,法律主要反映的是統治者的意志,其立法代表往往是通過假選舉選出來或指定的,統治者手中掌握著全部公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享有特權,所以,可以斷定在君主制和一黨制政治之下沒有法治。沙特阿拉伯王國無憲法,《古蘭經》和穆罕默德的聖訓是執法的依據,沙特阿拉伯王國政治協商會議於2001年規定為法定立法機關,其主席和150名委員由國王任命,任期4年,可連任。如果從國王到下層官員都信教,還可以說有伊斯蘭「法治」,但問題是他們是不是真信教無法保證。我國呢?我國是中共操縱的虛假選舉,這樣選出來的立法代表基本上只是統治黨的工具,很顯然,他們通過的法律不能代表民意。不能體現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就不是良法,我國立法代表通過搞假選舉弄出來的,其代表性有限,他們的意願不能反映民意,那麼制定出來的法律又如何體現人民的意志呢?一黨制國家黨國一體化,國家機器的每個方面都被視為只是黨派機構的延伸,並從屬於黨派機構。在我國,自從有了中共,中共和政府守法一直是個難題。公民守法有中共和政府的強制,可中共和政府守法誰來強制呢?法治理論所強調的「制約政府」,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分權制衡式」的「橫向問責」和「民主競選式」的「縱向問責」,對當下的中國而言,「橫縱向問責」沒有,「縱向問責」也沒有。從中共統治開始到現在,充分暴露了存在典型的「中共和政府不守法」現象。但二十國集團的民主國家,由於實行競選制度通過競選出來的立法代表能代表民意,由於實行多黨制有反對黨制衡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政黨,由於實行三權分立有分權和制衡沒有官員凌駕於法律之上,無法享有特權。所以,只有民主國家能提供法治。

由以上比較可知,從權力來源、從國民的政治地位、從保護人權、從法治供給等方面來看,民主國家還比專制國家強。再從防腐方面來看,民主國家還比專制國家強,君主專制國家還比一黨制國家強。等等,所以,民主國家最終會戰勝專制國家。事實也是如此,兩百三十多年前只有美國一個國家實行民主制度,現在全球已有90%以上的國家實行了民主制度,在二十國集團內也只有兩個專制國家,十七個民主國家,而二十國集團組成之一歐盟的所有的國家都是民主國家,這可謂民主潮流已是浩浩蕩蕩。

文章來源:《縱覽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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