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淚控告(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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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訊】黨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政策應當有尊嚴,不容踐踏不可作飾品,更不能作給外國人觀償,勞動者依法應當受法律保障,當權益受到侵害,依法上訪無過錯,否則北京中南海內掛著「為人民服務」 的牌子取下來,百姓不會再寫書信來煩你,取消法律規定自然沒有信訪、上訪者。

原告:戴月權,男,漢族,生於1953年6月16日,農民,小學文化,重慶市銅梁縣人,住銅梁縣巴川街道辦事處黒龍村五社,電話:15123872204、023-45654362。以下簡稱「我」。

原告:廖保翠,女,漢族,生於1968年9月9日,農民,小學二冊文化,住址、聯繫同上。

被告:重慶市銅梁縣政腐,縣長唐川等若干人。

控告主要證據一、國務院 「國發(1972)83號文件」。

二、關於解決原西郭水庫民工戴月權受傷遺留問題的協定。

三、書證 ……控告請求:

一、請求依照黨紀國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請求責令責任單位依照事發當時的法律政策,依法認定我是三級殘廢,按現行平均工資標準補發各項應得待遇。

事實和理由:

1、 造成因工負傷踢出門:

銅梁縣政府貪官為了新建「小金庫」於1973年8月15日、1975年12月20日兩次巧立新修農業自流灌溉「西郭水庫」 報批,均未獲批准而違反國務院「國發(1972)83號文件」規定,立即注資243萬元人民幣,列入1975年銅梁縣重點黑商業水庫建設工程,擅自自上而下指令抽調奴工(所謂的民工),我是被迫參加西郭水庫修建工程受害人之一。

1977年7月20日上午,我在工地上打片石,被剛到工地的奴工譚中華手中的二錘打滑擊傷我頭部左前額,由同組奴工背送工地醫務室將傷口縫合七針后,經縣人民醫院,重慶市第二工人醫院診斷「腦震蕩」 西南醫院診斷「腦外傷后綜合征」 外傷未愈工程指揮部主管後勤的吳淑輝以存檔為由,將病歷騙去拒絕治療,編造我是鋼耳朵划傷一公分粗皮,偽軍官(我父親是國民黨孫元良兵團某部連長在解放前夕起義投城立功受獎)之子患了「相思病」……

二、無效「協定」比國家法律更遵嚴:

因為吳淑輝失去人性,父親執筆逐級上書,母親日夜奔赴各地寄信數千件,直至黨和國家首長,工程單位又給斷續治療八年,有關領導於1984年1月28日,不按國家水利部1981年5月3日複信,1981年9月21日四川省水利電力廳人民來信復函《川水(81)信復字第367號》、中共銅梁縣委1981年5月7日《關於西郭水庫民工戴月權傷殘問題的研究》(特等殘廢一次撫恤700元標準),國務院「國發(1972)8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與我簽訂無效的《關於解決原西郭水庫民工戴月權受傷遺留問題的協定》,該協定1、同意一次性補助人民幣1290元(包括傷后的誤工和今後醫療、生活補貼以及其母親護理費,歸還工程上借支現金叄佰元)。該協定2、同意我從1984年1月起屬西郭水庫管理所生產人員,毎月工資三十元、醫藥費五元,在家休養直到終身。從此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一口咬定「協定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政策規定,堅決維護」。

三、有法不依的政腐,致成明確殘廢還耍賴:

由於我腦外傷引起腦內傷,頭昏、頭痛、噁心、耳鳴、四肢麻木、陣發性昏倒、手腳長期經常痙攣等陳舊性腦內傷始終醫治不愈,經銅梁縣人民醫院、重慶市第一精神病醫院、西南醫院等多次診斷「外傷性癲癇、腦外傷后綜合症」 1998年經權威專家鑒定評為「三級智力殘」( 有診斷證明、殘疾證為憑)依照民政部、總後勤部作出套改前,原一等殘廢對應套改通知規定為三級。

縣、鎮政府貪官長期堅持「殘疾證不證明傷殘」 2003年11月巴川鎮副鎮長王敏逼我接受由他組織的斜調鑒定,既不按事發當時的有效法律政策,更不按工傷傷殘鑒定規則,由該政府指定勞動局枉法鑒定「人格改變八級傷殘」 在鑒定期內接受他的安排,給我兩個非農業人口低保(毎月290元)作為補助,鑒定完畢,將已經領取八個月的低保取消,理由是「八級傷殘無待遇、八級傷殘等於三級殘廢、三級就是八級」 繼續執行協定規定毎月工資三十元,醫藥費五元。這樣的邏輯沒有丁點法律依據,繼續貪污剝奪事發當時的法律政策規定待遇:一次性撫恤七百元,優待金62元/年,應報銷的醫療費,應調整的工資和護理費。

四、補發少部分時間工資,改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23%計發沒有法律根據:縣政府信訪辦主任候大建與水務局鄧紅華等人經辦,於2010年10月20日給職工醫保卡一張,2010年11月19日,鄧紅華用他事前備好不蓋公章的收條,要我在上面簽字即補發,2000年1月起至2010年10月工資合計叄萬柒仟陸佰零陸元玖角伍分,以此作為廢除「協定」 規定待遇,改按現行當地最低工資計發的依據。並從其工資中扣繳醫保、社保,實際領到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77%。

據候、鄧多次口頭講:從1993年起參加社保,2000年1月起按當地最低工資分段補給,2010年起參加醫保是縣政府研究決定,報送縣委批准,再經市裡審核,我們是執行者,無權變改,這就是依法解決的最優厚待遇,不要再找我們了。

對此我仍不服,理由是:

我因工負傷致殘已34年之久,至今未治愈,個人生活仍處於半自理之中,物價不斷上漲,靠這固定的微不足道的工資和醫藥費,遠遠不能維持全家生存和我的醫藥費,為此拖死父母,子女失學,還給家庭負債纍纍引起逐級訴訟、信訪、上訪到北京十四年,寄、投信數萬件,中央部門寫給轉辦信函15件。

我是因工緻殘,憑什麼法律依據按最低工資計發其待遇?再從其工資中扣23%去買社保、醫保。只報銷80%的醫藥費?我自己貼20%,門診治療分文不報,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我實際領到的工資全部貼到醫藥與門診費用中遠遠不夠,我家生活費與護理費該何去何從?足以證明不合法,不合理。

我國《勞動保險條例》、《國發(1972)83號文件》、溫家寶總理簽發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諸多法律成為廢紙傷后訴訟、上訪、信訪30餘年的我,寄、投信數萬件,地方政府如此非為,歷屆中央領導至今是否聽到、看到我的呈訴?

為維護黨和國家法律政策的尊嚴,請求收到該控告的正義人士、好心朋友將此控告轉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

渴望支持原告前述請求,還我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律賦予人權待遇。

此致

控告人:戴月權 、廖保翠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第二部 控告警方枉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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