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人體試驗去刑化

Facebook

【新唐人2011年10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療法第79條修正草案,增訂醫師依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這次修法是因人體試驗具有無法事先預測的醫療風險,雖不符合刑法故意及過失的責任要件,但是部分醫師仍因擔心刑事責任,影響其進行人體試驗的意願,導致醫療技術發展受阻,影響民眾權益。

現行醫療法第79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的書面同意;接受試驗者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的試驗,不在此限。

政院通過修正草案增訂,醫師依相關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的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的故意或過失規定。

此外,行政院會也通過護理人員法第16條修正草案,明訂護理機構的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的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