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3日訊】歷史上有一個著名軍前談判案例,發生於公元前416年夏。那年,雅典人發動了史稱的「米洛斯島遠征」。當時的雅典已具有了海上霸主地位,其同盟遍及基克拉底斯群島各地,但只有拉棲代夢人的后裔米洛斯人拒絕臣服。於是雅典同盟大軍壓境,迫使米洛斯人降服。雅典人決定先禮后兵,派遣使者與米洛斯人談判。談判一開局雅典人就強勢壓人,要米洛斯人臣服。他們給米洛斯人提供了兩個選擇:或者屈服於雅典的統治,或者選擇毀滅。但米洛斯人說:「正義在我們這一邊,拒不向你們投降,那麼結果就是戰爭;反之,如果聽從你們的要求,我們就會淪為奴隸。」雅典人說:「我們都知道,當今世界通行的規則是,正義的基礎是雙方實力對等;同時我們也知道,強者可以做能夠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必須忍受的一切。」在這個對話中,雅典人的邏輯是:正義的原則不等於利益,武力並不追求道德上是對的。而米洛斯人最后的答覆則是:「我們不會為眼前利益而使我們生養安息已達700年之久的城邦喪失自由。」
於是,米洛斯人最終被雅典同盟大軍打敗。雅典雖然用武力征服了這座島嶼,但這次談判卻被認為是人類有文字記載以來,首次涉及統治權政治正當性的論辯。米洛斯人提出的:雅典統治的正當性問題——也即「是什麼使得權力或強力成為道德上對的」追問,引發了2000多年來人類對國家統治正當性的跨世紀思考。
當雅典人告訴米洛斯人,「強者可以做能夠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必須忍受的一切」時,就是要傳達一種無論弱者認可與否,都必須接受或忍受強者意志統治的強權邏輯。人類有史以來追問與證明政治統治正當性的意義,正在於形成評價政治統治是否得到了被統治者認可和接受的政治倫理,從而使政治統治具有有效性和穩定性。通俗地講,政治正當性就是對被統治者與統治者關係的評價,是政治權力和其遵從者證明自身合法性的倫理。這種倫理在美國《獨立直言》中得到了鮮明地表達:「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於是,「人民同意」便成為解釋政治正當性的基石。在此之前,社會契約論的經典作家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等,曾經都從對不同的自然狀態的假設出發,對「人民同意原則」做出了系統論證。后來,羅爾斯的論述則更進一步發展了這種政治倫理。
有追問就要有證明。對統治者而言,政治正當性證明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意識形態的政治正當性證明,即「對統治秩序進行知識上或信仰上的真理性論證」,例如中共宣揚的「四項原則」和「三個代表」;二是制度化的正當性證明,即通過合法化而圖謀政治正當性,如中共用憲法的形式規定「黨的領導」,使黨的統治獲得合法化。對政治正當性的證明,不僅要從統治者的角度來做出,而且要從被統治者的角度來做出。對於被統治者而言,政治正當性的證明,關係到被統治者對政治統治的遵從與反叛的正當性證明。當政治正當性得到了「人民同意原則」的政治倫理證明時,對政治統治的遵從就獲得了正當性;當政治正當性被「人民同意原則」的政治倫理否定時,對政治統治的反叛就獲得了正當性。
自霍布斯、洛克、盧梭以來政治正當性一直被視為西方政治哲學關注的議題,但直到20世紀中葉之后,特別是隨著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以及哈貝馬斯的《在事實與規範之間》的發表,政治正當性才真正成為政治哲學討論的主題。當我們考察人類以往的政治史可以發現,對政治正當性在觀念領域或實踐領域的證明,正是遵循了關於政治正當性證明的這一邏輯進行的。在人類早期的政治形態中,「君權神授」論曾是政治倫理的基礎,即藉助于神的正當性來證明世俗統治的正當性。
早在中國的西周時,君權神授論就表現為「天命說」,即「天命授予德」。后來的儒家也都是以「德治」來證明政治統治的正當性。政治正當性的核心就是政治權威的產生問題。在中國的古代政治中,權威有兩個來源:一個是天理,一個是民意。到了近現代,天理轉變為公理和公意,由此形成了憲法的權威;而民意則轉變為權力的來源,即人民的同意,由此形成了民主。這種權威兩個來源的分離,即是現代政治的內在二元化:政治權威來自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因而具有權威;而政治權力來自民意,即人民的授權,因而才有民主。晚清時代的中國,以梁啟超為代表的立憲派與民主派爭論君主立憲還是民主共和問題的實質,就是政治秩序的正當性基準究竟建立在哪裡?是注重立憲的權威,還是權力的來源?在民主派看來,核心問題是誰掌握權力,只要人民掌權,共和就能實現。所以民主派強調國體,即國家由誰來統治。而梁啟超派更重視政體,即國家如何統治,是否按照憲政的原則統治,至於是共和民主,還是君主立憲是其次。
研究梁啟超的學者沙培德就認為:梁啟超是個立憲主義者,他關心的是權力的制衡和政府的管理以及一套有序的秩序。至於誰擁有權力,都不重要。他相信,只有憲法秩序才能給予政治鬥爭有序空間。重憲政和法治甚於民主,這是梁啟超為代表的中國立憲派的共同立場。然而,立憲的聲音在民國初年卻被忽略,而內閣制與總統制、民權與國權的爭論倒是喋喋不休。中華民國建立之初,更關注的是國家權力究竟歸屬於誰,而忽視了憲政正當性。正是由於民國時期的政治精英們在政治正當性的問題上,更看重權力的來源,因此憲政遲遲未能建立,由憲法所體現的政治權威始終沒有到位。這導致了民國時期雖有國家,但無憲政,國家政局始終處於動蕩狀態。那個時代,中國在尋找政治正當性問題上,始終讓民主壓倒了憲政,讓威權壓倒了自由。最有說服力的是,五四新文化運動本來提出的是「人權(自由)與科學」,但卻在日漸崛起的民主主義思潮下,被偷梁換柱,竟演變成了「民主與科學」,社會運動也讓民主壓倒了憲政。特別是后來共產黨人用暴力推動「蘇維埃式的民主」,建立起一個完全排除憲政,以「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空頭支票支撐起黨權國家,其建政初期根本不搞憲法,后來還是在斯大林的壓力下倉促頒布。這個國家表現出的現實就是:「統治階級可以做能夠做的一切,而被統治階級只能忍受必須忍受的一切」。直到文革時期,毛澤東又在所謂「大民主」的口號下,連形式上的憲法都被廢除。中國的現實再明白不過地說明了,沒有憲政的正當性,所謂民主根本無法保障。
其實,在中國近現代史上,憲政與民主的分歧,也是由西方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不同政治原則所致。盧梭式的共和主義民主偏重公民參与,強調權力的正當性來源來自於人民主權;英美式的自由主義民主則強調的是憲政,強調自由優先原則,致力於通過憲政和權力制衡來保障公民的個人自由。而在中國的思想界,盧梭的民主思想影響更大,民主的呼聲要遠遠高過憲政的聲音。由此可見,民主的正當性與憲政的正當性的分歧,也構成了中國政治精英們的自由主義主張與民主主義主張的分野。
在當代社會,權力屬於人民,權威屬於憲政,憲政與民主是兩個相對而立的不同範疇,憲政提供的是整個政治共同體的根本的、持久的正當性問題,即什麼樣的共同體組成原則和制度方式是可以被各種社會力量共同接受的,是合乎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共同意志的;而民主所提供的只是具體的統治,即政府之權力是否正當,統治權力是否得到人民的授權,其政績是否符合被統治者的利益和願望。而憲政與民主這兩者,都必須由符合共同體成員公同認可的「根本大法」來規定。
如今,普世價值已接受了這樣一種共識,即主權在民、充分人權和有限政府的三大憲法基本原則。只有以此三項原則設計的憲政與民主,才能體現憲法的政治正當性。也可以說,此三項原則也正對應著政治正當性落實的三個方面:主權在民解決的是「統治來源」問題;充分人權揭示了「統治目的」問題;而有限政府則表明「統治方式」問題。由此可見,本文所言的政治正當性問題涉及國家、政府、法這三者的關係,以及「統治來源」「統治目的」和「統治方法」三方面問題。政治正當性問題要由以上三者關係和三方面問題來共同體現,不可偏廢。因此,本文正是基於這種意義,將體現這三者成圓、和諧統一的政治正當性稱之為圓和憲政民主。
在當下中國,主流意識形態正在發生著傳統社會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民主社會主義的三種主義紛爭。這三種主義若不以憲政民主為基礎,不管哪種主義,都救不了中國。中國社會變革對政治正當性的現代化尋找,應該就是完整意義上的憲政民主。
文章來源:《共識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