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贊寧:給「楊虎案」的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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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20日訊】北京物資學院原學生楊虎被指在校網上發布「打到共產黨」的留言,遭學校威脅、逼供,致精神分裂。楊家父母狀告學校“侵害生命健康權」。楊虎的代理律師是東南大學法學教授張贊寧,下面是律師張贊寧給「楊虎案」的第二輪代理意見。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我不僅沒有聽到被告有一句向原告表示歉意的話,反而繼續對原告楊虎進行抹黑,對此,我再次表示遺憾。現針對被告的代理意見,就幾個主要問題,發表補充代理意見:

一、對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鑑定中心[2008]精鑑字第43號《法醫精神病學鑑定意見書》的質證意見

首先,對「分析意見8」關於「本例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Ⅲ)關於應激相關障礙的診斷。」及「鑑定意見」關於「被鑑定人楊虎患有應激相關障礙。北京物資學院的行為起增荷作用」的結論,表示認同。

其次,對本例「系間接因果關係」和「不評定參與度」的結論表示不能認同。理由是:

1、「間接因果關係」與導致“楊虎患有應激障礙」的結論是自相矛盾的,違背了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教科書關於“應激相關精神障礙」,「與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科學定論。

鄭瞻培高北陵主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及精神傷殘鑑定》,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63頁第1-6行本例的發生明確寫道:「1、應激相關精神障礙/急性應激反應,(尤其是急性應激性精神病)是在遭受強烈精神刺激後發生的精神病態,精神障礙達到了精神病的程度。患者病前的心理素質往往比較健全,而精神刺激的強度大多是常人難以耐受的,如……被誣告入獄……等。此病與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其賠償比例為100%至75%。其中的差額取決於侵害人是負全部責任還是負主要責任。」結合本例情形,原告人並無任何過錯,其應激精神障礙,完全是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故被告應負完全責任,其賠償參與度應為100%。

賠償學常識告訴我們,當參與度超過50%時應認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當參與度不足50%時應認為無直接因果關係。本鑑定出於政治偏見(對此下有詳述),故意將「直接因果關係」說成是「間接因果關係」,並拒不作參與度認定,明顯偏袒被告。故這點原告不予認同。

2、本鑑定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超出了司法鑑定的職能範圍和所應恪守的中性立場和科學原則,影響了鑑定的公正性。

例如在「分析意見4」 中寫有:「在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仍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包括涉及此案的所有當事人,都應該深明大義協助組織調查清楚,這是應盡的基本義務和應遵循的政治準則」字樣。這一表述,已明顯超出精神病鑑定範圍,帶有極強的政治色彩,違反了作出鑑定結論必須堅持的客觀、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

又如在「分析意見1」中寫有:「楊虎單獨居住一間,……一般公理認為必須通過其允許才可能進入其室內。即使通過允許進入室內,被他人非法使用電腦發布反動言論,被鑑定人楊虎亦不能完全認為與自己無關。」這一描述,顯然超越了司法鑑定的職能範圍,越俎代庖行使了偵查機關的職能。

再如在「分析意見2」中寫道:「基於上述事實原因,作為培養合格的大學生,被告北京物資學院有義不容辭的教育責任,這是國家教育法賦予高等學校的法律責任和使命。」這一表述,不僅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超越了司法鑑定的職能範圍,明顯偏袒被告人;而且與本案無關聯性。充分證明,該鑑定機構喪失了應秉持中性立場的道德底線,已無可能客觀公正的作出結論。

二、關於楊虎構成三級精神傷殘的依據

1、經北京市殘聯評定為重症精神殘疾。

教科書規定,精神損傷的鑑定標準應當參照軀體損傷的概念來擬定。「世界衛生組織早已強調了’健康’的概念不僅僅是指沒有軀體的疾病,還包括心理、社會功能的完好狀態。」因此,按照這一定義,外界因素直接導致的嚴重精神疾病(即心理健康的重大傷害,不一定是精神疾病)也應屬於重傷。(引鄭瞻培高北陵主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及精神傷殘鑑定》,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92頁倒數第12-7行)

2、經中國殘聯評定為精神殘疾三級。

根據「精神損傷的鑑定標準應當參照軀體損傷的概念來擬定”的規定,對於精神損傷的病人,根據《工標》分級原則,只要有「嚴重功能障礙」,「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的,即可評定為三級傷殘。若依據《道標》劃分依據,只要符合: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的,即可評定為三級傷殘。 (引鄭瞻培高北陵主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及精神傷殘鑑定》,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77頁,表2-4“三級」)對照楊虎的情形,完全符合評定三級傷殘的標準。

三、本例由於構成三級傷殘,符合「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護理依賴」的標準,可以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護理費用,而無需出具其他證明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關於被告限制楊虎的人身自由的事實,已從2007年12月13日談話錄音中得到了證實

被告對楊虎的審訊、錄像並限制楊虎人身自由等事實,在2009年的歷次庭審中,被告均未否定過,並說「這是學校的責任,這樣做並無不當。」可是本次庭審,被告卻矢口否認有限制楊虎人身自由的行為。對此,我認為被告負有舉證責任。並有楊虎家長與校方韓處長的談話錄音為證:如家長說:(週五、週六、週日)「不讓回家,讓他寫材料。」

韓說:「這個事情我不清楚,但我可以告訴你……當時我們處理的老師說為了保護他才這麼做”。 (引2007年12月13日錄音談話記錄第4頁第18-20行)

可見,這個事實,已有承辦老師向韓作過匯報,韓老師是知道這個情形的。

謝謝

代理人:張贊寧

2011年6月29日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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