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汝久律师就转基因水稻起诉农业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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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5月12日訊】魏汝久授權發布行政起訴狀。

原告:魏汝久,男,1970年02月08日生,漢族,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所律師,通訊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三里屯東三街12號外交公寓1-3-12室(100600),聯繫電話:85324365,13901098010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裡 11號(100125)

法定代表人:韓長賦部長聯繫電話:59193366

訴訟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判令被告公開其獲取的關於轉基因水稻品系華恢1號和轉基因汕優 63的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詳細試驗情況等信息。

事實與理由

本人於 2010年02月01日向農業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請求農業部公開其獲取的關於轉基因水稻品系華恢1號和轉基因汕優 63的相關信息。2010年02月25日,農業部即以農辦科函(2010)16號函給予我書面答复,並將轉基因水稻涉及的知識產權,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成員的名單等兩項信息予以公開。在國家部委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做法普遍不盡人意的情況下,農業部認真,及時的答复行為,難能可貴。

儘管如此,本人我仍然認為農業部應將我所申請的第一項信息予以公開,即應公開關於轉基因水稻品系華恢1號和轉基因汕優 63的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詳細試驗情況等信息。農業部以該項信息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予以公開,這一具體的行政行為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並且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

一、我方請求人民法院對此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理由如下:

1.被告的行為不符合我國“保密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被告的行為不利於信息交流和公眾參與。

被告實施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應包括保護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等三個方面。被告的管理工作應遵循風險防範,謹慎發展,全程管理的原則。為此,信息交流和公眾參與在本案中尤為重要。因為只有信息公開,才能確保公眾的生物安全信息知情權,決策監督權和相應的救濟權。

3.被告的行為不利於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可持續發展。

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將會給我國帶來巨大的效益。但是,科技界,產業界,經濟學界的聲音,特別是普通民眾和環保組織的聲音,都應當得到傾聽和尊重。只有加強和改進監管,修訂管理制度,聽取不同的意見,確保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安全,才能實現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可持續發展。

鑑此,本人現提出行政訴訟,期盼以此司法審查為契機,提高我國轉基因生物技術行政管理的水平,提升公眾食品安全的意識。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魏汝久律師:我對轉基因水稻的意見

1.我對轉基因水稻的態度,無所謂“支持”或者“反對”,因為這樣的判斷超出了我的專業範圍。如果還要追問的話,我的態度是謹慎發展。我們不應該迷信科學技術,不應該讓科技失去人類的控制。四環素和滴滴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的影響,是我們的前車之鑑。

2.作為一位普通的律師,作為一位長期關注中國生態環境法治的專業律師,我所關注的是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立法。現有的轉基因生物技術的法律,主要是農業部的部門規章,層級比較低。而轉基因生物技術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還涉及到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所以,這一領域的立法層級應該提高,才能確保以法治的手段促進該項技術的安全發展。我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轉基因生物安全法”。

3.我為什麼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我認為,農業部實施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目的,應包括保護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等三個方面。農業部的管理工作應遵循風險防範,謹慎發展,全程管理的原則。為此,信息交流和公眾參與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只有信息公開,才能確保公眾的生物安全信息知情權,決策監督權和相應的救濟權。

4.我們缺乏“忠誠的反對派”。“狼奶”仍在餵養我們的青少年,“專政”仍是高尚的詞語。在對轉基因水稻不同意見的爭論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政府“,”新華社“,”專家“,”產業“等方面的意見,作為普通民眾,作為”沉默的大多數“,我們沒有參與,沒有勇氣和智慧,去表達不同的意見。這樣的歷史和現實仍在繼續。在轉基因水稻的討論中,除了強勢的聲音以外,對於是普通民眾和環保組織的聲音,都應當得到傾聽和尊重。只有加強和改進監管,修訂管理制度,聽取不同的意見,確保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安全,才能實現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可持續發展。

我希望我的努力能改變一點兒現狀。──轉自《民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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